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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召开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专题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发布人:商务部、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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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晋妍】: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商务部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专题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先生,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朱冰先生,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副局长李勇先生,他们将向大家介绍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的相关情况,并愿意回答记者朋友们提出的问题。首先请宗司长作介绍。

【宗长青】: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6年7月就加快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2017年12月就实施开发区创新提升工程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做好新形势下国家级经开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也就是2019年国发11号文。胡春华副总理多次研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工作,2019年11月,出席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并作重要讲话,对国家级经开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更好践行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我部从2016年开始组织开展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2019年的考核评价工作,并形成了考核评价结果和排名。

今天,我代表商务部,主要围绕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发布两方面内容。

第一,关于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

从考核评价结果看,2018年,219家国家级经开区总体上呈现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展规模稳定增长。2018年,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其中,广州经开区、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经开区、青岛经开区等四家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均超过2000亿元。二是科技创新实力增强。截至2018年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2.2万家,较上年末增长20%,拥有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450家,增长10%,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72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3倍。比如太原经开区、江宁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达到579家和457家。三是区域带动作用显现。2018年,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地级市的比重为13.3%;实现出口总额3.3万亿元,增长9.4%,高于同期全国出口总额增速2.3个百分点,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0.4%;实际使用外资(含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504亿美元,占所在地级市比重为29.6%,较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北京经开区、南京经开区、宁波经开区等多家园区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86个,比上年增加12个。四是生态环保取得实效。2018年,219家国家级经开区能耗、水耗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较上年大幅下降。截至2018年末,成都经开区、廊坊经开区、乌鲁木齐经开区等33家国家级经开区被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五是行政效能稳步提升。截至2018年末,183家国家级经开区建立了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审批平台,占比达84%。昆山经开区、广州南沙经开区等大力提高项目审批时效,着力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总的来看,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态势良好,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看到,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国家级经开区定位不清晰,有的混同于一般工业园区,有的等同于一般行政区,经济发展动能,特别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功能有所弱化。二是发展不平衡问题一直存在。中西部地区部分国家级经开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三是与前些年的高速发展相比,近年来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进入平台期,有放缓趋势。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积极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明确目标定位、加快转型发展,为我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关于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排名情况。

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工作组,对《考核评价办法》确定的五大类53项指标进行了两轮集中评审。通过量化评价方法,确定了219家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排名和单项排名。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相关排名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予以公布。

(一)关于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前30名名单,依次为苏州工业园区、广州经开区、天津经开区、北京经开区、昆山经开区、青岛经开区、江宁经开区、烟台经开区、南京经开区、武汉经开区、西安经开区、嘉兴经开区、合肥经开区、杭州经开区、芜湖经开区、广州南沙经开区、长沙经开区、宁波经开区、成都经开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开区、沈阳经开区、北辰经开区、镇江经开区、徐州经开区、重庆经开区、连云港经开区、长春经开区、大连经开区、南通经开区。这30名国家级经开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万亿元,占219家国家级经开区的比重为37.7%。

(二)关于国家级经开区吸收利用外资排名前十名名单。实际使用外资(含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规模较大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为广州经开区、武汉经开区、西安经开区、哈尔滨经开区、嘉兴经开区、青岛经开区、天津经开区、苏州工业园区、成都经开区、徐州经开区。这十家国家级经开区实际利用外资134.5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占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外资总额的26.7%。

(三)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进出口总额排名前十名名单。进出口总额较大且保持正增长的十名分别为:苏州工业园区、昆山经开区、天津经开区、广州经开区、广州南沙经开区、苏州浒墅关经开区、大连经开区、宁波经开区、北京经开区、吴江经开区。这十家国家级经开区进出口总额2.5万亿元,占219家国家级经开区进出口总额的41.2%。

(四)关于国家级经开区发展10个优秀案例名单。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评审工作组依据评审结果,认真总结提炼一些国家级经开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推选出十个优秀案例,依次为苏州工业园区、江宁经开区、青岛经开区、广州经开区、天津经开区、东丽经开区、烟台经开区、宁乡经开区、杭州湾上虞经开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五)关于排名靠后开展约谈的20家国家级经开区名单。依惯例,分两个层次进行约谈。一是由商务部对排名最后10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地级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对考核评价排名最后5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重点督导,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这十名需要约谈的国家级经开区是宾西经开区、阿拉尔经开区、石嘴山经开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开区、万州经开区、滨州经开区、呼伦贝尔经开区、格尔木昆仑经开区、金昌经开区、红旗渠经开区。昨天,商务部已经对上述十家国家级经开区进行了约谈。二是责成省级商务部门依照商务部做法约谈排名倒数第11至20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地级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市级商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这十家需要约谈的国家级经开区是榆林经开区、张掖经开区、准东经开区、双鸭山经开区、潍坊滨海经开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东山经开区、南宁经开区、四平红嘴经开区、瑞金经开区。

(六)关于予以退出国家级经开区序列的名单。酒泉经开区连续两年排在倒数5名中,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退出国家级经开区序列,商务部已经发函给地方,安排妥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各位记者朋友,设立国家级经开区是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从1984年第一批国家级经开区在14个沿海开放省市起步,经历了创新探索期、拓展成长期、快速发展期、转型升级期后,已发展到现阶段的创新提升期。目前,国家级经开区已经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极,开放排头兵和改革试验田,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商务部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开始,我部已连续4年组织开展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总得来看,通过考核评价形成了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的比学赶帮超机制,发挥了考核评价“指挥棒”的作用。

我们专门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依据2019年考核评价结果,通过发布排名靠前的名单及排名靠后开展约谈及退出的名单,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强化倒逼机制,打破了过去国家级经开区有进无退的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加大考核评价工作力度,提高考核评价工作水平,用好“指挥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奋勇争先,更好地承担起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在今年做好“六稳”工作,特别是稳外资、稳外贸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晋妍】:感谢宗长青司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请问国家级经开区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哪些作用?下一步促进经开区发展将有哪些政策举措?

【宗长青】:35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国家级经开区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全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级经开区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35年来,国家级经开区经济总量和发展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全国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财税收入大致占到全国总量的1/10左右。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不断显现。

第二,国家级经开区是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国家级经开区凭借优良的软硬环境,成为我国吸收外资、承接产业转移和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载体,部分国家级经开区内还建设了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重要开放平台。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实际利用外资(含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进出口额占到全国总量的1/5左右。在建设开放型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国家级经开区是体制改革的先行区。国家级经开区始终走在体制机制创新前沿,开创了精简高效的管委会模式,首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等多种投资建设服务模式。改革创新不仅为自身发展提供了动力和保障,也为全国“放管服”改革提供了不少有益借鉴。

下一步,商务部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和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力抓好“六稳”工作的要求,更好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稳外资、稳外贸平台作用,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工作指导。研究制定国家级经开区年度工作要点,有针对性的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工作。

二是强化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定位。紧紧围绕新时代国家级经开区“三创新、两提升、一打造”的发展定位,特别是稳外贸、稳外资的工作要求,在贸易投资促进、营商环境打造、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突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特别是稳外贸、稳外资的导向作用,精减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流程,建立健全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动态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考核评价工作水平。

四是抓好经验的复制推广。总结提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同时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学习借鉴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国外先进产业园区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经开区的管理服务水平。

谢谢。

【总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我们想了解2019年经开区的考核工作情况。还想问如何确保这项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李勇】: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局也就是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实施了2019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为使考核流程科学严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第一,严格按照考核评价程序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根据考核评价办法和2019年数据报送通知的要求,我局认真抓好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评价等各环节工作。一是协调各国家级经开区完成各项指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上报和整理工作。二是协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期完成本辖区国家级经开区报送数据和材料的初审工作。三是就国家级经开区上报的部分数据与国家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进行横向核查。四是成立审核工作组,对国家级经开区报送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开展集中评审。

第二,严明工作纪律,确保量化考核规范有序。一是所有参与人员都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明确要求任何人不得接受任何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相关的请托事项,不得对外透露考核工作的相关内容。二是集中审核期间,所有人员不得私自留存和扩散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不允许携带个人用笔记本电脑、优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入工作场所。三是集中审核采取了回避制度,实行多轮多人交叉审核。实践证明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消除了外界干扰,保证了考核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进行。

谢谢。

【总台央广记者】:目前,各地在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上有哪些好经验和做法是值得推广的?

【朱冰】:感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正如刚才宗司长介绍的,去年5月国发11号文印发以来,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很多好经验和做法。

在开放创新方面,主要是在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着力扩大引资规模,提升引资质量方面下了很多功夫。比如,浙江省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目前全省已经建成19个国家合作园区,成功引进了喜力啤酒、采埃孚、锂能沃克斯等一批优质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了51亿美元,成为浙江省引资强度最大、开放水平最高的区域。江西省赣南4家国家级经开区与东部地区6家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了结队共建,建立合作机制,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科技创新方面,主要是在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端产业集聚方面下了很多功夫。苏州工业园区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优化服务链,构建了“十个一”特色产业培育机制,着力培育了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三大新兴产业集群。浙江省开展了开发区产业链的“链长制”试点,由开发区所在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链长,统筹优质资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链。

在制度创新方面,更多是在加快国家级经开区自身管理体制创新,积极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方面下功夫。山西、贵州等省份制定实施开发区条例,明确了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和责任边界,理顺了开发区和所在地区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江苏、江西、福建等省份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发布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审批清单。天津经开区开展了法定机构改革,确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开放灵活的用人机制,极大地激发了创业干事的积极性。

总的来看,各地在创新提升方面有很多好做法,亮点纷呈、各有特色。我们也希望各个国家级经开区能够互相交流、学习借鉴,结合自身的实际,积极复制推广这些好经验好做法。

我先介绍到这儿,谢谢大家。

【晋妍】:时间关系,提最后一个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请问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平台作用,对稳外资、稳外贸提供支撑。

【宗长青】: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国家级经开区是稳外贸、稳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抓手。根据统计,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外资、进出口贸易均占全国20%左右。在推动发展、扩大开放中,国家级经开区有能力、有责任在国家战略实施中承担更重要的使命、发挥更大作用。

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六稳”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1号文以及胡春华副总理在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三创新、两提升、一打造”的目标定位,主要从四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导向。推出稳外资、稳外贸的导向,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外资外贸指标权重,更好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开发区稳外资、稳外贸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加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经开区的支持力度,安排配套资金向稳外资、稳外贸方面倾斜。同时,我们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上下配合,形成稳外资、稳外贸的合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投资促进。充分利用双边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各地、各国家级经开区与外国地方政府和投资促进机构建立交流机制,提升国际合作水平,高水平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通过举办跨国公司投资计划说明会、开发区对话500强等活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与跨国公司常态化的交流合作。

四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放管服”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企业的关切,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晋妍】: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三位发布人,大家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会后与商务部新闻办联系,我们很愿意及时作出回应。

另外,今天是北方的小年,祝各位节日愉快!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