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中心网站!

大事要闻

NEWS OF THE EVENT

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发布人:新华网、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看望慰问奋战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和居民群众时强调

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

坚决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感染科病房,与病房内患者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0日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湖北和武汉是这次疫情防控斗争的重中之重和决胜之地。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要保持头脑清醒,越是要慎终如始,越是要再接再厉、善作善成,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

  习近平指出,在这场严峻斗争中,湖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英勇奋战,全省医务工作者和援鄂医疗队员白衣执甲、逆行出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闻令即动、勇挑重担,广大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不惧风雨、坚守一线,广大群众众志成城、踊跃参与,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习近平强调,在这场严峻斗争中,武汉人民识大体、顾大局,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作出了重大贡献,让全国全世界看到了武汉人民的坚韧不拔、高风亮节。正是因为有了武汉人民的牺牲和奉献,有了武汉人民的坚持和努力,才有了今天疫情防控的积极向好态势。武汉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家国情怀。武汉不愧为英雄的城市,武汉人民不愧为英雄的人民,必将通过打赢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再次被载入史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为你们而感动、而赞叹!党和人民感谢武汉人民!

  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湖北和武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以及各个方面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正在同病魔作斗争的患者及其家属、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病亡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向在这场疫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牺牲的一线工作人员表示深切的哀悼。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参加考察。


(时政)(2)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东湖新城社区生活物资集中配送点,详细询问社区群众生活物资采购和供应情况。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3)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办公楼外广场接见湖北省和军队、外地支援湖北医护人员代表,致以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始终高度关注湖北省和武汉市的疫情防控工作,一下飞机,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指导组组长孙春兰,湖北省委书记应勇,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王忠林陪同下,乘汽车前往集中收治重症患者的火神山医院。

  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习近平听取医院建设运行、患者收治、医务人员防护保障、科研攻关等情况介绍。习近平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包括军队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义无反顾奔赴湖北和武汉,毫无畏惧投入防控救治工作,日夜奋战,舍生忘死,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为武汉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军队医务人员牢记我军宗旨,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党旗、军旗增添了光彩。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你们真正做到了救死扶伤、大爱无疆。你们是光明的使者、希望的使者,是最美的天使,是真正的英雄!党和人民感谢你们!

  习近平通过远程会诊平台,同正在病区工作的医务人员代表视频连线,询问工作和保障情况。习近平强调,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最辛苦,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压力,许多同志脸上和手上被磨出了血,令人感动,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我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习近平叮嘱广大医务人员加强自我防护、抓住机会休息,既敢于斗争、又善于斗争。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防护物资、生活物资保障,落实好工资待遇、临时性工资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尽快出台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的政策措施,帮助大家解除后顾之忧,确保大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

  习近平又连线感染科病房,同正在接受治疗的患者交流,了解他们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得知他们得到有效治疗、病情都在好转,他感到很欣慰。习近平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一开始就明确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党中央采取的所有防控措施都首先考虑尽最大努力防止更多群众被感染,尽最大可能挽救更多患者生命。全国人民都在关心关注着你们。医务人员要竭尽所能为大家提供治疗,各方面要关心被感染的群众,照顾好他们的家人,让患者安心接受治疗。大家也要树立必胜信心,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主动听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这有助于战胜病魔。习近平祝他们早日康复!


  这是习近平在东湖新城社区考察时,向在家隔离居住的居民挥手致意、表示慰问(拼版照片)。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5)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实地考察结束后,习近平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指导组、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在医院办公楼外广场,习近平接见了湖北省当地和军队、外地支援湖北医护人员代表。习近平指出,在湖北和武汉人民遭受疫情打击的关键关头,广大医务工作者坚韧不拔、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展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展现了新时代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感动了中国,感动了世界。当前,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已经得到基本遏制,防控形势逐步向好。这是全党全国全社会共同努力、团结奋斗的结果,你们是最大的功臣,党和人民要给你们记头功。党中央和各方面将一如既往大力支持湖北和武汉抗击疫情工作,一如既往全力提供医疗物资支援,一如既往为大家解除后顾之忧。党中央和全国人民永远同你们在一起,永远是你们的坚强后盾!在疫情防控斗争进入关键阶段,气可鼓不可泄。要一鼓作气,咬紧牙关,坚持到底,扛得住,守得住,不能前功尽弃。医务人员健康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很多同志在这里奋战一个多月了,很辛苦、很疲劳,希望你们注意休息,保证营养,保重身体。有关方面要改善大家工作生活条件,落实好各项防护保障措施,加强轮换和休整,尽最大努力确保一线医务人员健康和安全。

  离开火神山医院,习近平来到东湖新城社区,实地察看社区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群众生活保障等情况。疫情发生以来,社区累计确诊新冠肺炎患者32人,通过封闭式管控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半个多月来保持无新增确诊病例。见到总书记来了,在家隔离居住的居民纷纷从阳台和窗户向总书记挥手高声问好,习近平频频向大家挥手致意、表示慰问。

  在社区生活物资集中配送点,习近平详细询问米面粮油和新鲜蔬菜水果等生活物资的采购和供应情况,强调要千方百计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在察看社区警务室、卫生服务站、物业中心等运行情况后,习近平来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了解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情况,对他们的工作表示肯定。

  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习近平同社区工作者、基层民警、卫生服务站医生、下沉干部、志愿者等亲切交流。习近平强调,社区作为防控的最前线,肩负的任务十分繁重,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同志们工作十分辛苦。大家夜以继日、不辞辛劳、默默付出,悉心为群众服务,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群众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武汉党员、干部不怕牺牲、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键靠社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防控力量要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要紧紧依靠人民。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构筑起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


(时政)(6)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实地考察结束后,习近平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指导组、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7)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感染科病房,与病房内患者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实地考察结束后,习近平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指导组、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

  听取汇报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重点支持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人民解放军、中央和国家部委、各省区市鼎力相助、火线驰援,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实现了稳定局势、扭转局面的目标。当前,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责任、经受考验,以更严作风、更实举措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习近平指出,要把医疗救治工作摆在第一位,在科学精准救治上下功夫,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要进一步落实“四集中”措施,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加快推广应用已经研发和筛选的有效药物,提升救治水平。要加强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调配,做好出院患者康复医疗工作。要加强医护力量和医疗资源统筹,兼顾其他患者的日常就医需求,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习近平强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点在“防”。现在到了关键的时候,必须咬紧牙关坚持下去。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自我服务、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进出人员管理,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保持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同时要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返乡。


(时政)(8)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听取医院建设运行、患者收治、医务人员防护保障、科研攻关等情况介绍。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9)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东湖新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同社区工作者、基层民警、卫生服务站医生、下沉干部、志愿者等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医疗力量薄弱市州的支持力度,发挥高水平专家团队的作用,探索巡回诊疗、远程会诊等有效做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农村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要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习近平强调,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湖北和武汉等疫情严重地方的群众自我隔离了这么长时间,有些情绪宣泄,要理解、宽容、包容,继续加大各方面工作力度。要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和价格动态,保障米面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要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尤其是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等的心理疏导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舆论氛围。要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社会面管控,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习近平指出,这次疫情,短期内会给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阵痛,但不会影响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要在加强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适时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的复工复产。要落实落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等工作,强化“六稳”举措,统筹抓好春耕生产、农民就业增收等工作,坚决抓好脱贫攻坚各项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继续加大对湖北的支持力度,帮助湖北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习近平强调,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既有经验,也有教训。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教训,加快补齐治理体系的短板和弱项,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制度防线。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


(时政)(10)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东湖新城社区考察时,向在家隔离居住的居民挥手致意、表示慰问。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11)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感染科病房,与病房内患者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责任、经受考验,在这场大考中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要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湖北省13个市州和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设分会场,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外地支援各市州医疗队领队参加。

  丁薛祥、张又侠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感染科病房,与病房内患者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时政)(13)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听取医院建设运行、患者收治、医务人员防护保障、科研攻关等情况介绍。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时政)(14)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习近平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感染科病房,与病房内患者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