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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综合服务中心的成功探索及思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后,为加快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我省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湖南金荣集团于2019年4月17日率先在深圳成立湖南-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综合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以市场为主导,改进以往行政大包大揽的传统招商引资模式,开创“市场开拓-产业研究-园区落地”招商服务体系,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招引103家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赴湘投资,以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器械等产业为主,在永州、邵阳、长沙、株洲、湘潭、常德等市州落地,为地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探索出一条更为高效的新路径。


01

创新市场化招商引资模式情况

      服务中心运营模式为“政府推动-企业承办-市场运作”,即由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提出招商引资需求,服务中心母公司金荣集团对企业引进、园区规划和物业服务、产学研孵化等进行全权承办,各招商地区支付相应佣金。这种招商引资模式已在我省部分园区得到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来看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动“行政招商”向“市场招商”转型。以行政为主导的招商引资模式有其固有的优势,在过去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会出现盲目招商、表面招商的情况,导致招商项目落地效率不是很高。市场化招商模式则是以市场化为核心,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仅充分调研了解地区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需求,更注重当前国内外市场需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来规划园区建设和企业引进方向。这种招商模式下,园区整体布局和企业引进更契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产能落地效率更高,对地区产业链条的完善和产业集群化发展促进作用也更强。


      二是坚持以园区为重点,推动“政府建园”向“市场建园”转型。园区是引进企业的承载体,企业是否进得来、留得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区的上下级配套水平。为了给引进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金荣集团开发了“EPC+O”(Engineer设计、Procure采购、Construct施工+Operation运营)园区建设模式,全盘承接地方园区规划、设计、招商、建设和运营服务,并鼓励引导企业以成本价格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这种模式从实践效果来看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解决政府园区建设资金问题。可以加快资金流转,减轻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也会更为愿意为园区建设提供资金。二是提升政府园区土地利用率。根据产业定位和企业需求,科学规划园区布局,合理配置创众空间、产业孵化器、总部基地等不同载体,实现土地集约化使用,提升园区土地容积率。三是降低园区建设周期。通过整体一次招标,形成园区整体规划和招商需求,让园区建设步骤目的更为简洁和明确。从园区建设到企业入驻生产,10万平方米园区仅需要10个月,时间不到常规模式的一半。四是解决园区招商和产业落地问题。企业引进和产业落地由金荣集团主导,利用其专业招商团队和平台,以市场为导向,开展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较大提升招商和产能落地效率。五是解决政府园区企业服务问题。由金荣集团负责园区企业吃、住、行、乐、产业服务、商业服务等问题,同时导入创投风投、银行金融、供应链金融、智慧园区管理、科技孵化、知识产权、商协会交流等平台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六是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问题。园区以成本价出售厂房,企业购买园区厂房后与园区形成一种紧密依存关系,避免引进企业“候鸟”式迁移;同时企业拥有优质固定资产,金融机构也会更愿意支持园区企业发展。“EPC+O”园区建设模式已得到省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肯定,目前正在升级成EPC+O+V(value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并在省内推广。


      三是坚持以双赢为抓手,打造利益共享共同体。地方需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企业需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双方利益分配最优,形成双赢状态,是招商引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服务中心坚持以双赢为抓手,积极对接湖南省内各地区园区和大湾区企业,在双方之间架起了直接对话的桥梁,让招商信息时刻保持对称;同时,在大湾区密切联系湖南省市驻深机构、招商小队和商协会,将招商资源汇总,再根据各地产业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引进,形成双向选择,平衡企业和地区园区各自需求及利益,让双方均能受益。比如,金荣集团与祁阳经济开发区合作打造的祁阳科创产业园,园区招商引资由金荣集团全盘规划管理,2019年8月举行“百企入园”活动中,共引进70多个项目入驻,签约资金达120亿元。企业找到了更好效益的落脚点,地方经济也因为企业项目入驻充满活力、步入发展快车道,双方达成双赢局面。金荣集团也因此获得祁阳县“园区市场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奖”。今年省政府决定在祁阳县召开全省招商引资现场会,推介“政企合作、园企共建”的成功经验。

02

关于我省今后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抢抓新机遇,深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去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后,我省通过充分调研,在今年3月及时出台了《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规划》,对我省如何抢抓战略机遇、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出了全面要求。在深度对接过程中,要突出几个重点:一是产业资源对接。重点要摸清楚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提前获取各地区产业整体转移意向,发挥湖南特别是湘南湘西地区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矿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加工业、生态文化旅游、医养健康(中药材)等产业优势,加强产业资源精准对接,整体化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不断完善、延长地区产业链条,形成特色产业集群,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二是营商环境对接。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规范性、法治性、国际性建设在国内首屈一指,特别是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营商环境这块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上不断推陈出新。今年3月深圳市发布了《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在14个重点领域提出了210项具体改革措施,再次对营商环境进行改革优化,发挥“先行示范”作用。我省要及时获取大湾区营商环境改革信息,结合实际做好对标对表,优化政务服务体系,形成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系,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这样承接产业转移才能无缝衔接,企业也会更积极、更愿意到湖南落地投资。三是创新资源对接。招商引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就业,也是因为众多企业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能更好的补充完善地方产业链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既要重视瞄准大企业、三类500强企业,也要重视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很多在细分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的中小企业,这种“小而强”企业在大湾区数量众多,是我们补充湖南产业创新链条所急需的。同时,在产业孵化、创新创意产业园等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载体建设方面,我省目前也还存在很多不足,这方面要加强与深圳市等科创中心的对接,同步建设产学研一体化载体。


      (二)打造新平台,加快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招商引资电子信息网络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招商资源丰富、信息渠道众多,我省各地区派出的招商引资队伍掌握了很多招商资源,但大都各自为战,无法互通共用。虽然去年通过服务中心的联络,部分招商引资资源得到整合,但是整体上还未实现我省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资源一体化、信息化。今年3月省商务厅与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共建的“湖南招商云平台”一期上线,这是我省基于5G背景互联网技术在招商引资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创新,也是招商引资资源整合化、信息化的一大突破。招商云平台整合了政府、企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各方资源,通过互联网手段建立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共用,将大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招商云平台项目共分为三期,目前完成了第一期。在后续平台建设中,建议我省相关部门和市(州)及园区将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把湖南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资源统筹纳入平台中,并加强与省政府驻广州、深圳办事处和服务中心、金荣集团的联络,依托该平台建立起我省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电子信息网络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


      (三)完善新机制,强化湖南在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力量。去年服务中心成立后,招商引资机制上有了一些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效率和活力有了一定提升。但是在具体机制上,还须要进一步谋划解决一些问题。一是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新的工作机制。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政策指导、优化环境,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在政府支持下,企业应成为市场化招商的主体,自主选择招商项目,借助市场化信息,搭建平台、精准对接,打造上下游产业链,积极开拓消费市场,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机制。招商引资考核奖励一直以来由各地区自行制定标准和考核评定,如何进一步优化考核机制,提升激励效果,在今后招商引资工作中,可以依托服务中心对招商考核奖励进行创新,对一些招商队伍人数不多的地区(一些地区和园区在深圳招商分队只有个别人员),鼓励他们到服务中心开展合署办公,招商引资工作成果考核由引资到位的单位和园区与服务中心综合评定,再由服务中心反馈给其主管部门审定,这样既可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也保证了招商引资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让服务中心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也可以探索适当的激励政策,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奖励方法,以提升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


      (四)推进新合作,进一步深化湖南各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联络交流。去年服务中心成立后,为加强湖南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直接合作,对内同长沙高新区、黄花综保区、桃源县等省内15个市(州)、县(市区)和园区建立了合作关系,对外同深圳湖南省市商会、深圳进出口食品商会、深圳连接器行业协会等60多家商协会建立了联络合作机制,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缩短了湖南与大湾区商务合作上的距离。但要真正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还必须加强高层之间、政策之间的对接。今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奠基之年,建议我省各地区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并形成长远规划,完善各地区在大湾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顶层设计,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同时,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高层之间的交流访问,充分发挥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加强与各市(州)、县(市区)、园区同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保持在信息上、感情上的沟通联络,探索签订合作协议,取长补短、互利共赢,以新的合作方式来进一步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推动我省的高质量发展。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