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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论述综述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发布人:人民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也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考!

新冠肺炎,是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大流行病;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较量,也是一场必须打赢的战争!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统揽全局、果断决策,为中国人民抗击疫情坚定了信心、凝聚了力量、指明了方向。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大力支持下,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我们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初步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了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样的战果谈何容易!它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

“战胜这次疫情,给我们力量和信心的是中国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英雄。”习近平总书记深情礼赞。

“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平实质朴的话语,饱含着人民领袖对人民的真挚情怀,映照出百年大党对人民的赤子之心。

“只要紧紧依靠人民,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书记的话振聋发聩,激发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坚定信心,凝聚起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的强大力量!

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越是非常时期,越到紧要关头,越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

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就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要求。

1月20日,总书记专门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1月22日,党中央果断要求湖北省对人员外流实施全面严格管控。

对一个有着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实行“封城”,这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作出这一决策,需要巨大政治勇气,但该出手时必须出手,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总书记强调。

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明确“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决定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央指导组,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总书记强调。

2月3日,总书记再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指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举措既要考虑本地区本领域防控需要,也要考虑对重点地区、对全国防控的影响。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总书记强调。

之后,总书记又多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

总书记还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等会议,从不同角度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

“我时刻关注着疫情防控工作,每天都作出口头指示和批示。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中央指导组积极开展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形成了抗击病魔的强大合力。”2月23日,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

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党中央统揽全局、沉着应对,各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紧急行动、全力奋战,广大医务人员无私奉献、英勇奋战,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国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局面。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大力支持下,在湖北人民特别是武汉人民积极参与配合下,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指出。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大仗、硬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处变不惊,运筹帷幄,指挥若定,一项项部署有条不紊,一项项决策精准科学,一项项举措稳步推进,充分展现出一个百年大党的自信和从容!

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战斗激烈,哪里就有党员舍生忘死的冲锋!

1月27日,正是疫情加速蔓延的危急时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2月10日,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再次强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强化担当,广大党员、干部要冲到一线,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集中精力、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重大考验面前,更能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生命重于泰山!

“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这场大考中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3月10日,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要组织动员更多党员、干部下沉一线、深入社区,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

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我是党员,我先上!”“最困难的工作,最辛苦的岗位,党员必须先上,没有商量!”在抗击疫情的战场上,鲜红党旗高高飘扬,广大党员斗志昂扬!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这场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回顾历史,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

5月24日下午,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叮嘱湖北广大党员干部,要紧紧依靠人民,发扬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展现的精神面貌,真抓实干,奋力拼搏,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敢于负责、敢于斗争、敢于克服困难去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走过近百年征程的中国共产党,恰是风华正茂。经过这场疫情防控斗争的淬炼,这个有着91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愈发朝气蓬勃!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这次疫情既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而且是一次战争。我一开始就说,我们要打仗了,这是一场人民战争。”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

“人民”二字重千钧。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总书记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疫情防控斗争中,“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穿始终。

“人民生命重于泰山!只要是为了人民的生命负责,那么什么代价、什么后果都要担当。”总书记语气坚定。

5月22日下午,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在全国范围调集最优秀的医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疫病救治,救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总书记举例说道:“疫情发生以来我们成功救治的最大患者108岁。今天代表委员通道,我看到有代表介绍说,湖北治愈的80岁以上的老人就有3000多位。他讲到为了抢救一位87岁的老人,身边十几位医护人员连续忙碌了几十天。”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疫情防控期间,总书记反复强调,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2月10日,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全国都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总书记强调。

2月23日,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要推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严守牢。”

3月10日,总书记在考察武汉东湖新城社区时,为武汉人民深情点赞:“在这次抗击疫情斗争中,武汉人民展现出了不怕牺牲的精神、勇于担当的精神、顾全大局的精神,还有甘于奉献的精神。这些精神都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的重要体现,我们一定要好好总结、好好发扬。我相信,通过这次抗击疫情斗争,武汉必将再一次被载入英雄史册!”

大疫当前,最可贵的是信心,最需要的是斗志!

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

这样的底气来自哪里?总书记一语中的:“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

疫情防控斗争中,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国动员、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起最严密的防控体系,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

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

“依靠中国人民的万众一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强大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11日,习近平主席在同卡塔尔埃米尔塔米姆通话时坚定地表示。

疫情防控阻击战,也是人力组织战、物资保障战、科技突击战、资源运动战,拼的是综合国力。

“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总体战,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白衣作战袍,悬壶济荆楚。

346支国家医疗队、4.26万名医务人员、900多名公共卫生人员逆行出征,全国10%的重症医务人员齐集武汉,皓首白发的院士成为荆楚大地的最美战士!他们以英雄的壮举,书写了世界医学史上的奇迹!

“今晚8点半到医院集合,出发去武汉”“妈妈去打怪兽了,马上就回来”“爸,我去武汉抗病毒去了”“你平安回来,我包一年的家务”“不计报酬,无论生死”……大战当前,他们义无反顾;危急关头,他们挺身而出!

总书记时刻牵挂着他们,始终关心着他们。

3月10日,总书记专门赴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一下飞机就前往集中收治重症患者的火神山医院,同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交流。

“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最辛苦,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压力,许多同志脸上和手上被磨出了血,令人感动,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我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总书记动情地说。

“我们在寒雪纷飞的冬天抵达,在草长莺飞的春天回家……”4月15日,最后一批援鄂医疗队员完成任务,撤离武汉。“感谢你们,为湖北拼过命!”阳台上,路两旁,无数市民流着泪为他们送行。

“你们真正做到了救死扶伤、大爱无疆。你们是光明的使者、希望的使者,是最美的天使,是真正的英雄!党和人民感谢你们!”牢记总书记的殷切勉励,他们奔赴新的战场!

人民解放军派出4000多名医护人员支援湖北,第一批医护人员除夕之夜抵达武汉,承担火神山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任务;空军出动运输机紧急运送医疗物资。

“全军要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统一指挥下,牢记人民军队宗旨,闻令而动,勇挑重担,敢打硬仗,积极支援地方疫情防控。”习近平主席向全军发出号令。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运送人员、物资的各种机型频繁起降,最繁忙的时候,每隔3分钟,就有一架国产运—20大型运输机飞抵武汉。

4万名建设者日夜鏖战,数千台设备一齐开动,数千万网民在线“云监工”,仅用10天建成有1000张病床的火神山医院;仅用12天建成有1600张病床的雷神山医院;短短10多天建成16座方舱医院,第一批3家方舱医院改造完成只用了20多个小时。

“中方行动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展现出中国速度、中国规模、中国效率,我们对此表示高度赞赏。这是中国制度的优势,有关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

各地各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和价格动态,保障米面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即便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群众基本生活依然得到有效保障。

“武汉人喜欢吃活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多组织供应。”总书记在武汉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特意叮嘱。

很快,一车车活鱼从武汉周边的水产养殖基地迅速起网,送到武汉市民的餐桌。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心下,山东的蔬菜、东北的大米、海南的水果,源源不断向武汉输送……

伟大出自平凡,英雄来自人民。

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从一线医务人员到各个方面参与防控的人员,从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辅警到新闻工作者、志愿者,从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到生产防疫物资的工人,大家在各自岗位上埋头苦干、默默奉献,汇聚起了战胜疫情的强大力量,充分彰显了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伟力!

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指出,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政治优势,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展现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的强大力量。”

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必须向科学要答案、要方法。

“战胜疫病离不开科技支撑。要科学论证病毒来源,尽快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密切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及时研究防控策略和措施。”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指出:“对抗击疫情所需要的疫苗、药品等研发,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科研攻关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在保证科学性基础上加快进度。”

“要提高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水平,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诊疗方案,加大药物和疫苗科研攻关力度。”2月12日,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再次强调。

2月23日,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传染源、传播致病机理等理论研究,为复工复产复课等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指南。要加大药品和疫苗研发力度,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注重调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的积极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推广有效的临床应用经验,力争早日取得突破。要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3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军事医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医学院调研,考察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进展情况,看望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工作者。

“纵观人类发展史,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

“要把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任务,综合多学科力量,统一领导、协同推进,在坚持科学性、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加快研发进度,尽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要坚持在疫情可溯、可诊、可防、可治、可控方面合力攻关,通过打这场硬仗,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科技,拿出更多硬核产品,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战略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担责任、尽锐出战,尽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总书记殷殷重托,字字千钧!

不到一周时间就确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并分离得到病毒毒株,及时向全球共享;

适应疫情防控紧迫需求,面向全国揭榜,分阶段推出多种检测试剂产品;

采取老药新用、研发新的治疗手段、中西医结合等方式,迅速筛选了一批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案,推荐到临床一线救治;

采取多条技术路线并行推进疫苗研发……

在迎击这一全新病毒的战争中,科学技术展现出强大的威力!

从筛选万余种药物到确定有效诊疗方案,从总结“三药三方”到采用恢复期血浆等治疗方式……每一项科研部署,党中央都关注支持;每一步重大突破,总书记都详细过问。

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医科大学呼吸内科教授钟南山,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等专家学者在会上发言。总书记同每一位发言的专家学者交流,就一些问题深入了解情况,要求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科学改进、妥善解决。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总书记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再次强调了科学技术的问题。

“科学技术是人类同疾病斗争的锐利武器,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要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集中力量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要深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科研队伍,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向科学要答案、要方法”——依靠科学,我们打赢了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依靠科学,我们定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

团结合作是抗击疫情最有力的武器

病毒不分国界、不分种族,全人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战而胜之。

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主席时刻关注国内外疫情形势,高度重视抗疫国际合作,多次同外国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通话或见面,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亲自推动疫情防控国际合作。

“疫情是魔鬼,我们不能让魔鬼藏匿。中国政府始终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向国内外发布疫情信息,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1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时指出。

“我一直讲,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战胜关乎各国人民安危的疫病,团结合作是最有力的武器。”2月20日,习近平主席在给比尔·盖茨的回信中说。

2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继续同世卫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同有关国家分享防疫经验,加强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向其他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通电话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表明,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必须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守望相助,携手应对风险挑战,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3月13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电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时强调:“团结就是力量。”“中方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愿同欧方在双边和国际层面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双方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月26日晚,二十国集团成员和嘉宾国领导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以视频方式“相聚一堂”,共同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这是二十国集团历史上首次举行领导人视频峰会,也是自疫情暴发以来,习近平主席出席的首场重大多边外交活动。

“当前,国际社会最需要的是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团结应对,全面加强国际合作,凝聚起战胜疫情强大合力,携手赢得这场人类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习近平主席在会上发出倡议。

5月18日晚,习近平主席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致辞,呼吁国际社会携起手来,共同佑护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共同佑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担负性作出中国贡献。”习近平主席郑重承诺。

患难见真情。在中国迎战疫情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给予我们的宝贵理解和支持,中国人民铭记在心。中华民族是懂得感恩、投桃报李的民族,中方始终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国际社会抗击疫情提供支持。

6月17日晚,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主持中非团结抗疫特别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再次强调“团结合作是抗击疫情最有力的武器”,同时提出,中方将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免除有关非洲国家截至2020年底到期对华无息贷款债务。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加大对疫情特别重、压力特别大的非洲国家的支持力度,包括进一步延长缓债期限,帮助其克服当前困难。

“我相信,人类终将战胜疫情,中非人民也终将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疫情防控期间,中方始终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态度,及时向世卫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疫情信息,包括第一时间发布病毒基因序列等信息,毫无保留地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治疗经验,并尽己所能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支持和援助。

“塞中是患难与共的铁杆朋友,感谢习近平主席,感谢中国人民!”塞尔维亚总统武契奇在社交媒体上写道。

坚定不移推进国际抗疫合作,积极倡导坚决打好疫情防控全球阻击战,习近平主席展现出的宽广胸襟和历史担当,赢得世界的广泛赞誉。

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收官之年遭遇前所未有的疫情影响,各项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

“目前看,我们仍然要坚持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都要抓好,党中央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都要完成。”

早在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就明确指出:“疫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地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涉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不能有缓一缓、等一等的思想。”

越是形势复杂严峻,越要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远见卓识,越要有“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战略定力!

2月10日,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要坚定信心,看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疫情的冲击只是短期的,不要被问题和困难吓倒。”

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召开。“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习近平总书记为大家加油鼓劲。

迎战大考,既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也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总书记要求与会同志“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坚持问题导向,分层级理清影响落实的问题,一个一个去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

从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到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从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到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从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到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从守住“米袋子”“菜篮子”到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各地各部门密集出台新举措,应对新变化,展现新作为。

脱贫攻坚是一场硬仗,越到最后越要紧绷这根弦,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

疫情冲击之下,这场硬仗怎么打?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6日召开的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给出了答案,作出了部署。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顽强奋斗,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推进脱贫攻坚,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坚决完成这项对中华民族、对人类都具有重大意义的伟业。

4月8日零时,在经历了76天后,武汉正式解除离汉通道管控;4月26日,湖北省实现新冠肺炎在院患者“清零”;4月30日零时起,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从一级调整至二级;5月2日零时起,湖北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

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此时,2020年已经过去1/3多。时不我待,必须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

浙江、陕西、山西、宁夏、吉林、安徽……通过深入的国内考察,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不断作出部署。

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经济界委员时强调,要坚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要进一步发展,仍然是在‘难’中发展。‘难’是哲学意义上任何领域都面临的、前进道路上永恒的问题。”“不断去探索,不断去奋斗,不断去克服困难,使我们走上实现新阶段新目标的新道路。”总书记的话辩证深刻,富含哲理,给人信心!

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二季度经济增长由负转正,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3.2%,中国经济季度增速“V”形反转!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时表示,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情况比预料的要好。“我们要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

“我们有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坚实国力应对挑战,有足够的底气、能力、智慧战胜各种风险考验”,总书记的坚定话语,引领着14亿中国人民无惧艰险,乘风破浪,勇毅前行!(记者:汪晓东、张音、钱一彬)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