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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风扬帆破浪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湖南实践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开顶风船,破浪前行——正是时下湖南改革创新的真实写照。

  4年前的春天,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把脉定向”,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牢记总书记嘱托,湖南始终把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举措,在湖湘大地掀起了一场壮士断腕、向新而生的自我革命。

  勇于改革,大刀阔斧,气象一新。

  壮士断腕——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在湖南历史上前所未有

  9月中旬,株洲清水塘,占地1700多亩的株冶集团生产区内,株冶集团总经理助理谭轶中正指挥工人们用工具分拆大型设备。

  两年前的2018年12月,他见证了这里的最后一座冶炼炉熄火关停。曾经烟囱林立、污水横流的清水塘老工业区,261家化工冶炼企业自此全部退出。

  关停之后,厂区的残渣废液处置、设备资产拆除相继启动,预计今年9月底全部完成。

  “这里要交出的,必须是一片不留污染的场地。”谭轶中说。

  曾几何时,在湘江沿线,以清水塘为代表的重化工业和“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行业,是沿江地区的长期“饭票”。其沉重的产业结构、粗放的发展方式已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016年3月18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明确要求大家直面“重化工业占比高,发展不足和发展不优并存”的现实,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当月,《湖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出炉,正爬坡过坎的湖南,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加快重化工企业关停并转!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百年煤都”宁乡煤炭坝镇,煤炭产能全部退出,意味着县级财税收入直接减少三分之一;

  清水塘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后,高峰期可达256亿元的年产值全部归零;

  洞庭湖区造纸产能退出,地方政府直接面临6000余名企业职工、近4万名苇农的生计问题……

  啃硬骨头、涉险滩,省委、省政府从化解突出矛盾入手,注重实效,步步为营。

  省委书记杜家毫多次奔赴清水塘,现场部署企业搬迁,实地倾听群众呼声。

  “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抓下去,一届政府一届政府接力干,不达目标,决不罢休!”掷地有声的表态,彰显出强烈的责任担当。

  湖南用一场场攻坚战来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

  湘江保护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明确要求全面完成流域内重点区域企业搬迁、关停;

  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再部署,要求3至5年内化解落后产能1500万吨,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200处左右;

  烟花爆竹整顿治理,把工作约谈会开进了企业现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体检”,达不到换证许可的企业一律退出;

  严厉打击“地条钢”,对全省范围内“地条钢”生产企业实行有奖举报,防范“死灰复燃”;

  集中治理洞庭湖,出台《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要求环洞庭湖区的造纸企业两年内分阶段退出。

  这些年,全省关停426座煤矿、1000多家非煤小矿山;退出烟花爆竹企业1200多家,化工、造纸、冶炼、钢铁等规模企业5000多家。全省71家造纸企业339条落后生产线已全部拆除,全面完成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的造纸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这场经济结构调整的自我革命,改革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湖南历史上前所未有。

  自2016年到2019年,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3%,提前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要求下降18%的目标任务。

  破旧立新——以先进制造业挺起实体经济发展脊梁

  最近,“湖南制造”又一次叫响了品牌。

  8月底,华菱湘钢发布好消息:成为沃尔沃在中国唯一高强耐磨钢供应商。这是继成为卡特彼勒中国最大供应商后,湘钢再次为世界著名工程机械巨头供货。

  从钢铁生产商到综合服务商,湘钢在钢铁产业去产能的“洗礼”中脱虚返实、转型升级。

  如今,“钢铁巨子”华菱集团完成脱胎换骨的嬗变,一跃成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的稳定供应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港珠澳大桥、俄罗斯亚马尔LNG项目、卡塔尔购物中心……一系列的“超级工程”,“华菱制造”熠熠生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破不立。

  “东方锰都”花垣,关停锰锌小矿,整合龙头企业,向精深加工要效益,绿染“锰都”;

  浏阳关停烟花小作坊,加大研发投入,新一代烟花更绿色、更艺术,绽放更璀璨的光芒;

  岳阳石化、衡阳盐卤及精细化工、郴州宜章氟化工等重点化工产业,走上集群化绿色发展之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入,倒逼各级优化营商环境,驱动实体经济发展。

  2019年1月,省长许达哲在长沙调研制造业发展时强调,加快“放管服”等重大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4年来,湖南大力降成本,每年为企业减负700亿元以上。

  “去年减税费30多万元,我们将这笔资金投入研发,占领市场更有底气。”民营企业长沙天盾重工负责人陈桃说,企业生产的高空设备投入大,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今年6月出炉的《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中,长沙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排名第六。在“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评选中,长沙已连续12年入选。

  9月12日的《瞭望》新闻周刊,刊文《长沙房价洼地效应》评价:“长沙市‘稳房价、稳地价’系列举措,摆正了短期利益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关系。”

  这些年,从“湘十条”到长沙“限购令”接连升级,长沙始终坚守“房住不炒”,破除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有效避免了经济社会发展被高房价“绑架”。

  在上半年全国大中城市主要经济指标排名中,长沙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位居第11位,但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却排在第64位,是名副其实的房价洼地。

  “这里房价低,生活成本不高。”从总部位于深圳的深信服公司调来长沙,34岁的孙宁博前段时间在长沙买了房。

  靠项目引人才,凭产业聚“精英”,长沙已在方圆20平方公里之内,兴起几十家智能制造企业,在中部领先,在全国也不多见。

  着力在“破”“立”“降”上下功夫,湖南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向深入,新旧动能加快转换,实体经济驶入发展“快车道”。

  2018年起,省委、省政府连续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不断延伸、补齐、壮大优势产业链,以先进制造业挺起实体经济发展脊梁。

  中兴通讯终端产品、北斗微芯集成电路、蓝思科技触摸屏等项目,延伸拓展了电子信息产业链;

  湖南首款自产汽车发动机在长沙广汽三菱量产,其强大“造血”能力将加速完善汽车产业链;

  杉杉能源长沙基地锂电动力电池材料生产线、中伟新能源(中国)总部产业基地等项目集聚,催生一条长沙最全、省内一流的先进储能材料产业链……

  破旧立新,湖南工程机械产业加速“破茧成蝶”:三一重工、中联重科、铁建重工和山河智能进入“全球工程机械50强”,形成国内产品类别最全、规模最大的工程机械产业集群。

  以产业链思维布局产业,湖南已集聚了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材料3个万亿级产业,以及电子信息、医药、机械等11个千亿产业,市场规模逐渐壮大,产业体系日趋完整,一个个产业项目加快转化为一个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化危为机——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马云来了!

  9月12日晚,马云摇着蒲扇“打卡”长沙夜经济,刷屏朋友圈,上了热搜榜。

  时隔5年,再来长沙,马云如此感叹:“长沙是年轻人眼中的网红城市,‘夜经济’的火爆程度在全国排第一,我早有耳闻。这次是来亲身感受的。”

  在与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的会谈中,马云则透露了自己的期待:要与湖南、长沙一道,加强在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新兴消费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内需消费新动能。

  今年以来,湖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在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的同时,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通国内大循环,努力创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湖南见事早、行动快,是全国开展复工复产最早的省份之一。百余条惠企“干货”政策相继出台,全省安排2亿元文旅企业纾困资金,在全国会展业中较早举办室内车展……千方百计扩大内需,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根据应对“非典”经验,疫情过后将有一个消费重启的过程,随之诞生新的消费热点。

  想消费?用“湘消费”!湖南在全国率先上线消费小程序“湘消费”,以消费券形式提前向职工和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费。这一举措惠及30余万个实体商家,其中小微商户占比达八成。

  湖南人的这个春天被一碗粉“嗦爆”。14个市州特色米粉在“湖南米粉大擂台”同台比赛,现场销售米粉近2万公斤,成为撬动消费复苏、增强市场活力的新契机。

  克服了危即是机,疫情催生的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为育新机、开新局提供了新机遇。

  新基建风口下,湖南乘风而上。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医疗健康等新业态新动能潮涌,客观上开启了新一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窗口”。

  山河智能、梦洁家纺等龙头企业,纷纷布局“5G+工业互联网”。3D打印设备、智能手表、民用无人机、工业机器人等高技术产品产量均增长70%以上。

  “宅经济”受捧,跨境电商红火,“5G+工业互联网”风生水起……实体消费受影响,“数字经济”添把火。

  岳麓峰会连续7年在长沙举办,腾讯云、百度云、阿里云、华为云、金山云、京东云……闻“G”起舞,朵朵“云”开。

  金秋时节,着力打造中部“智造谷”的湘潭,在此次岳麓峰会“工业互联 智造莲城”专场活动上收获颇丰。华菱湘钢、湘电风能、宏大真空等湘潭本土企业与中电互联、威胜电气等行业知名企业牵手,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等9个项目现场签约。

  这些年,湖南移动互联网产业以年均71.9%的速度增长,长沙正成为互联网企业第二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聚集地、中部地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增长极。

  目前,58集团、映客、中兴通讯、360、华为云等40余家知名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已在湖南设立全国或区域性总部。

  守住“六保”底线、夯实“六稳”基础,湖南经受住了疫情的冲击,交出了一份亮眼的半年经济“成绩单”。

  上半年,湖南GDP增长1.3%、增量546.3亿元,增速、增量在全国经济总量排名前十的“第一梯队”中均位居首位。除了消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外,湖南其余主要经济指标均“由负转正”,复工复产进度、转正指标个数、经济回升幅度均居全国前列。

  历经磨砺的湖南经济,规模优势没有变,强大的发展韧性没有变,稳中有进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变,正积聚起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巨大能量和澎湃动力,迎来广阔的新发展格局。

  (文/邓晶琎)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