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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聚焦“三高四新”战略 干好“十四五”开局 展现新作为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1月11日,全省发改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胡伟林对全省发改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军主持会议。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张亦贤、省政协经科委主任吴金明出席会议。



      谢建辉代表省委、省政府肯定了2020年全省发改工作。她强调,全省发改系统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方向感方位感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坚持从政治高度做好经济工作,把握方向感。善于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本地区工作,从一般性事物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倾向性问题中发现政治端倪,从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把握政治逻辑。要从战略视角认识新发展阶段,把握方位感。立足新的发展基础、任务、主题、环境、要求,找准自身坐标。要用全局眼光理解新发展格局,增强使命感。从理论、本质、实践、效果上把准其特性、要求,做好我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作。要以只争朝夕精神抢抓新发展机遇,增强紧迫感。要以求真务实、敢于担当作风推动“三高四新”战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强化保障、抓好统筹,增强责任感。要坚持党建引领,以政治建设为统揽,提升思维,提升能力、研究政策,推动发改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认为,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形势和巨大风险挑战,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守初心、担使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大疫大灾之年展现了发改系统的责任担当。委机关获批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会议认为,一年来,全省发改系统紧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最急难的任务,着力保物资、促复工、稳价格,为快速控制疫情和恢复经济秩序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参谋助手这个最根本的职责,着力谋大局、想大事、解难题,立足发展新阶段编制规划,把握发展新趋势研判形势,着眼发展新要求制定政策,聚焦发展新变化研究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在复杂形势下科学精准决策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有效投资这个最核心的抓手,着力抓项目、争资金、提效能,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要素保障,提高投资质效,为经济快速稳定回升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产业发展这个最关键的根基,着力扶企业、稳实体、强创新,持续强化创新驱动,着力稳定工业,着力恢复服务业,着力增强园区动能,为稳定和提升产业链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三大攻坚战这个最重大的任务,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扎实推进污染防治,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改革开放这个最持久的动力,着力建机制、抓试点、强示范,持续深化重点改革,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为加速释放市场活力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城乡区域这个最广阔的市场,着力抓对接、强特色、促融合,全力对接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发展,扎实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动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联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为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贡献了重要力量。紧盯为民服务这个最根本的目标,着力抓急事、解难事、办实事,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贡献了重要力量。同时,紧盯政治机关这个最根本的定位,着力强学习、抓党建、改作风,持续加强理论学习,持续加强组织建设,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推进系统改革,推动自身建设再上新台阶。

      会议指出,在复杂严峻的发展形势下,全省发改系统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办成了一批大事、急事、难事。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积极推进口罩扩能转产,口罩日产能达到1亿只,复工复产到3月8日,3841个省市重点项目实现满岗复工,规模工业复工率接近100%,均居全国前列。出台30条“硬核”政策,建立项目远程审核绿色通道,举办稳企业保就业政银企对接会,分两批推动1547个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长沙机场改扩建这一我省单体投资最大项目启动实施,怀化“两线一站”铁路项目正式投运,开工建设13条高速公路,长益复线、安慈高速石门段建成通车,全面实现县县通高速目标,新粤浙管道正式通气,犬木塘、椒花水库开工建设。175个省重点项目、“五个100”均提前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全年新开重大项目多达6930个,超去年全年。湖南稳投资做法在全国发改会上做典型发言。易地扶贫搬迁取得决定性成效。获评国务院易地扶贫搬迁督查激励省份。邵阳、湘西等地工作经验在全国推介。69.4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全部搬迁入住,拆旧复垦率、脱贫率均达100%,水电路、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实现全覆盖,产业就业帮扶措施到户到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扎实有力,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阶段性完成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问题整改任务。能耗双控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会议指出,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结合省内实际谋划了一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获评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省份。长沙再次获评中国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标杆城市。株洲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获国务院通报表扬,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被国家7部委评为优秀档次。湘潭组织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机制被全国推介。对口支援多项工作做法被国家部委推广。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相关经验在全国推广。同时,争取一批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落地湖南。推动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推动手机平板电脑、工程机械、功率半导体等产业链纳入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创园版权交易中心等重点项目、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新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5个和3个全国双创示范基地,6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53个项目列入国家政银企合作项目清单。成功申创1个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和4家试点企业,总数居全国第一。4个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纳入国家试点,1个园区被确定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岳阳获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和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怀化纳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湖南获批全国首个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拓展省。

      会议指出,全省发改系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工作导向,紧贴广大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全力稳就业促创业,全力保障能源供给,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全力做好价格管理,办好了一批民生实事。针对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推进了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托育等一批专项行动,先后实施了1400多个民生项目。推动降低国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牵头调度的民生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胡伟林要求,全省发改系统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好“三高四新”总战略,这既是总书记对湖南的殷切期许,也是湖南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路径。特别是“三个高地”,是我们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全省发改系统要把落实这个总战略作为最首要的任务,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战略与战术、供给与需求、质量与规模、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抓项目与抓环境、重点与全面、全局与一域、抓大与保小十大关系,着力夯实“稳”的基础、找准“进”的方向、盯住“高”的目标、见到“新”的气象,做到思想上看齐,工作上聚焦、要素上保障。同时,把握好发展要求和形势的新变化,把握好发展的新任务,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在2021年全面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十四五”开局之年起好步、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献礼。

      会议明确,2021年发改工作将在以下7个方面着力:

      一是聚焦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重点做强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产业。重点加快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建设,推动工程机械产业链主配协同发展。围绕轨道交通、汽车、智能终端等重点产业,积极布局零部件配套基地。建立园区及园区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制度。全面推进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改革。

      二是聚焦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在新型显示器件、新一代集成电路、装备制造、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形成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建成5G基站5.5万座,力争全省乡镇以上城镇实现5G网络全覆盖。抓好第一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试点示范建设。在轨道交通、生物医药、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培育一批有潜力的备选产业集群。

      三是聚焦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开展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积极争取国家在湖南布局民营经济和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全力推进全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拓展工作。完善普惠性教育收费政策,改革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大力推进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四是聚焦打造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推进全省铁路专用线建设;建成祁常等3条(段)高速公路,加快醴娄、临武至连州、张家界至官庄等21条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常德至鲇鱼口2000吨级航道。加快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积极服务电力系统削峰填谷。加快“气化湖南”建设,新建300公里天然气管道。

      五是聚焦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加快长株潭一体化发展,制定出台《长株潭区域一体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加快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资源共建共享,推动重大科研平台和大型试验设施开放共享。深入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韶山经醴陵至井冈山红色旅游铁路建设运营。推进湘赣边红色文化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汝城设立沙洲红色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园。

      六是聚焦美丽湖南建设,深入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抓好大通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研究制定“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系统部署“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完善园区区域能评审查制度。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七是聚焦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启动建设4个左右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完成85个县级医院救治能力项目建设,加快布局一批健康产业示范园区。推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快建成105所芙蓉学校,新增评选发布100家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将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试点范围扩大至14个市州。




      会上,省纪委监委驻省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委党组成员罗懿部署全省发改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吴小月部署能源安全保供工作。委党组成员、省优化办主任陈永实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常德市发改委、岳阳市发改委、长沙市发改委、望城经开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分别做典型发言。

      在长沙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经科委、民盟湖南省委负责同志;各市(州)政府分管副市(州)长、市(州)发改委主任;有关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省发改委委领导。省发改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国家级产业园区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省各县(市、区)发改局局长在各地分会场视频参会。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