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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伟明:确保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见到新气象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确保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见到新气象

     (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代省长 毛伟明)

  今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交汇之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湖南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的首战之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见到新气象。

  树立抢抓历史发展机遇的强烈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作出了打造“三个高地”、践行“四新”使命、抓好五项重点任务的重要指示,这既是要求,也是期盼,更是方向,为我们未来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我们必须增强抢抓机遇的意识和能力,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明的方向、擘画的蓝图,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开拓创新,担当作为,以我们创造性的工作,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归根到底,就是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上,把“三高四新”战略要求贯穿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就是要夯实“稳”的基础。坚持“稳”字当头,稳定惠企利民政策,稳住经济发展向好、向上的势头,确保社会大局稳、产业企业稳、市场预期稳、民心民情稳。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就是要找准“进”的方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战略思维、拓展战略思路、提高战略执行力、抢占战略制高点,推动打造“三个高地”迈出实质性步伐,推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迈出实质性步伐。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就是要盯住“高”的目标。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打造“三个高地”,把顶层设计和分层衔接有效结合,把战略设计与战术运用有效结合,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实处落子,高效率、高水平、高标准推动各项工作。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就是要见到“新”的气象。坚持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开拓新思路、实施新举措,围绕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在一些关键点关键环节上发力,抓实一批项目、抓好一批产业、抓紧一批改革、抓住一批技术攻坚,确保迈出新步伐,见到新气象。

  在打造“三个高地”上见到新气象

  这是湖南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指引、必由之路。我们既有条件,也有基础,必能大展身手、必须有所作为。

  围绕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找准工作切入点。以好的企业推动形成大的产业,以大的产业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供应链,最终形成产业生态竞争优势。大力培育企业主体。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占有率高的大企业跻身“三类500强”;建立“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扶持瞪羚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全力打造“独角兽”企业。大力扶持各类产业。做强做大做优优势产业,抓好工程机械、轨道交通、中小航空发动机等优势产业集群;壮大新兴产业,抓好服务国家战略的信创工程、新材料等湖南有潜力的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军用领域和民用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大力提升产业链。着眼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分行业做好产业链供应链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广实施“链长制”,分行业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现状图,“一链一策”出台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促进产业链向两端延伸、向高端攀升。大力涵养产业生态。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实现价值链,精准开展产业链服务,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和项目建设,以核心企业为磁极,带动零部件、原材料企业就近发展,提升主导产业本地配套力和竞争力,推动优势产业链上中下游贯通融合,构建各类配套企业集聚集合的产业发展生态。

  围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抢占战略制高点。瞄准“四个制高点”,推动产业链从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人才从高原向高峰攀登、产业从基地向高地迈进。要瞄准产业制高点,攻克关键技术。围绕“卡链处”“断链点”,集中攻克碳化硅半导体材料、显示功能材料、高性能合金钢、高端液压元器件、大型轴承等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增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推动“湖南制造”向“湖南创造”转变。要瞄准技术制高点,抢占先发优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创新主体增量提质计划、科技园区提质升级工程,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科技行动计划,拓展与粤港澳、长三角等创新资源富集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探索园区共建、“科创飞地”等异地合作模式。要瞄准人才制高点,打造人才高地。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建立“卡脖子”技术人才需求目录和靶向引才、专家荐才等机制,培养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要瞄准平台制高点,培育创新引擎。建好用好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湘江新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等重大平台,支持国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创新中心、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布局国家实验室和大科学装置,建设更多平台,做好整合文章,形成集成效应,吸引更多前端高端顶端人才来湖南创新创业。

  围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把准工作着力点。改革要供需两端发力,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进国资国企、投融资体制、要素市场化配置、“放管服”等重点领域改革,打通堵点,补齐短板,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开放要增强自贸区带动效应,落实自贸区改革试点任务,出台自贸区条例,完善自贸区平台功能,鼓励长沙、岳阳、郴州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办好第二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培育外贸市场主体,壮大出口优势产业,大力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培育发展新动能上见到新气象

  新动能支撑新业态、铸就新发展。要把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把传统要素集聚转变为高端要素集聚。

  推进全生产要素的良性循环。增强资源要素尤其是高端生产要素吸引力,以生产要素的全面融合促进产业融合和融通,以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经济效率和效益。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调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保障重大产业、重点建设、重要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引导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支持优势地区高效率集聚经济和人口,培养技术人才,鼓励就业创业,努力将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加快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激发技术供给活力,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把数据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把数字经济作为生产力,完善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制度,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推动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价值链良性互动。围绕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链,选准主攻方向、优化创新环境,更多研发“首台首套首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更多创造体现唯一和第一的科技成果,更好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更快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抢占市场。打造以金融为支撑的资金链,推进金融和科技、产业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完善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新基金,再到上市融资、信贷融资的全产品金融服务。打造以“头雁”为引领的人才链,完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体系,吸引创新、管理方面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达到引进一个团队、诞生一家企业、创造一批产品、壮大一个产业的目的。打造以品牌为核心的价值链,推动企业产品向前端高端尖端攀升,促进产业链条向高价值环节延伸,打造“立得住、叫得响、走得出”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提升品牌溢价能力,把产业链的高增值环节留在当地,以增值链体现价值链。

  推动数字经济、新兴产业良性发展。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湖南有基础、有优势,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聚焦产业数字化,组建企业智能创新联盟,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上云”,建设更多自动工位、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企业,促进数字技术运用于企业设计、生产、营销、管理、服务全过程,提高企业效率效益和安全系数。要聚焦数字产业化,主动布局人工智能、新型生物传感器等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5G应用、人工智能等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沿产业,以及集成电路、机器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产业。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见到新气象

  自觉、主动、积极地融入新发展格局,努力作出湖南贡献。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传统和新型消费融合,巩固提升汽车、住房等传统消费,提质扩容餐饮住宿、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积极培育体验消费、网络消费。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鼓励发展在线教育、在线医疗、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能体育等消费新业态,推动线上线下消费双向提速,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加快县乡商贸流通载体建设,畅通农产品出村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渠道,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大力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扩大有效投资。紧跟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动向,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优化升级传统基础设施,加快完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四张网”,实施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工程和项目。优先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加快5G商用部署,新建基站3万座,实现全省5G大范围连续覆盖,建成40个规模以上数据中心。加快实施全域智慧感知网络、传统设施赋智、工业互联网普及推广等工程,推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成为全国新基建发展示范区。优先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在公共卫生、防灾减灾、生态环保、应急物资储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抓紧实施一批急需项目。

  畅通流通环节。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加快构建“五纵五横”干线铁路网、“七纵七横”高速公路网、“一江一湖四水”骨干航道网、现代化航空网,打造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软硬件建设,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稳定市场交易预期。完善应急物流体系,合理布局应急装备储备中心和应急物流中心,加快建立储备充足、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体系。

  优化生产力布局。大力构建“一核两副三带四区”区域经济发展格局,扎实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培育壮大岳阳、衡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依托京广、沪昆、渝长厦三大通道,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经济带,推动长株潭、洞庭湖、湘南、湘西四大区域板块协调联动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程,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园区跨越发展,强化经济功能定位,完善管理运营机制,进一步赋权赋能,提高企业集中度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园区质量和效益。

  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上见到新气象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持优先发展。

  在发展精细农业上发力。围绕保供给抓好重要农产品生产,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围绕强基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良种化水平。围绕增效益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深入实施“六大强农”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

  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发力。持续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着力解决部分乡村“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问题,着力创建300个以上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省级特色精品乡村。持续完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乡村公共服务提质工程,打造一批乡镇为农服务中心。持续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推进空心房整治、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加强乡村人才建设,坚持本地培养和引进输入相结合,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在深化农村改革上发力。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扶持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依法规范、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在巩固脱贫成果上发力。脱贫摘帽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系统评估和总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和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

  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上见到新气象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子孙计、为长远谋,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持续推动污染防治。继续发起“夏季攻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力争空气优良天数比例、PM2.5年均浓度、全省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市级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国家要求。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和长江经济带突出问题整改,深化“一江一湖四水”系统联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推进受污染耕地和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和管控。健全生态环保督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制度机制,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织牢生态环境“防护网”。

  持续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统筹推进长江干支流沿线治污治岸治渔,扎实开展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尾矿库污染治理、长江经济带废弃矿山修复治理。以“一湖三山四水”为生态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持续推进长江岸线湖南段、“一湖四水”流域及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生态廊道建设。推行林长制,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钢铁、建材、电镀、石化、造纸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推动城市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鼓励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推广,支持环保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打造科研、设计、生产、施工及管理运营一体化的综合环境服务单位。探索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转换机制和有效途径,把绿水青山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富民优势。

  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上见到新气象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立场,必须落到实处,必须让湖南发展更有“温度”,让民生幸福更有“质感”。

  大力办实事。想群众所想、谋群众所愿,把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要适应群众需求变化,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看得见的方式、摸得着的实惠回应群众期待,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努力稳就业。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牵动千家万户。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和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群体多渠道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湘就业”平台功能,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自主创业。

  尽力补短板。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补齐民生短板是关键。要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支持每个乡镇办好一所标准化寄宿制学校,确保芙蓉学校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全力兜底线。兜住底线,老百姓才更有底气,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基本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开展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分类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加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保护,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着力保平安。平平安安,是人的基本要求,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入开展政府债务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实质性推进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持续开展“一非三贷”和金融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平安湖南建设,继续深化社会治理,构建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健全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疫情防控要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