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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为什么这样红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浏览: 次

         如果要用一种颜色来形容湖南,非红色莫属。

  红色潇湘,胜景无边。站在橘子洲头可激扬“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的恣意豪情,漫步爱晚亭可欣赏“霜叶红于二月花”的诗意浪漫,登顶韶峰可领略“岭上开满映山红”的炽热灿烂……

  但湖南的红不只是景象上的红,更是意象上的红、精神上的红。从百年党史上看湖南,这里革命先辈灿若星辰、革命大潮风起云涌、革命胜迹星罗棋布、革命意志比铁还坚……这是一片写满光荣革命历史的红色热土,这是一片饱经鲜血浸染、烈火洗礼、百炼成钢的红色热土,红色基因早已伴随奔腾不息的湘江水深深融入三湘儿女的精神血脉。

  一

  “半部近代史,一群湖南人。”近现代百余年间,中国内乱不绝,外患频仍,逢此多难之秋,一大批湖南人挺身而出,成就了“湘省士风,云兴雷奋”“举世无出其右”的景象。

  放在百年党史上,湖南更是举足轻重、功不可没。湖南是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圣地,是中国共产党初心的重要萌发地和创建的重要策源地,是中国革命的重要战略转折地,是中国共产党精神的重要锻造地,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策源地,也是“精准扶贫”的首倡地。百年来,湖南以其砥柱之坚、开创之功、牺牲之众、贡献之大奠定了在百年党史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史上的历史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每次考察湖南,都对湖南的红色资源和党史资源给予高度肯定和评价。2020年9月,总书记考察湖南,赞誉湖南“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寸土千滴红军血,一步一尊英雄躯”,生动诠释了湖南的这一历史地位。

  论砥柱之坚,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彭德怀、贺龙、罗荣桓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湘籍革命家、军事家群体从这里走上历史舞台,可谓灿若群星、辉映神州。出席党的一大13名代表中,湘籍占4名,党的七大选举产生的中央书记处“五大书记”湖南独占三元,“延安五老”有三位来自湖南,共和国1614位开国将帅中,湘籍有202人,其中湘籍元帅3名、大将6名、上将19名,抗美援朝五任司令员全部为湘籍将帅。这一组组数字标注的是一个个璀璨夺目的星阵星群,他们是革命的中坚、民族的脊梁、国家的砥柱,他们在民族危亡之际“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在建党、建军、建政史上创造了彪炳史册的贡献。他们是湖南人的骄傲,也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

  论开创之功,在轰轰烈烈的革命事业中,湖南人发先声、开先路、当先驱、做先锋,在党史中写下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首创之功。这里发出“建党先声”,蔡和森第一个提出建立“中国共产党”,毛泽东组建了最早的中共省级组织,中国共产党第一位女中央委员向警予、第一位女党员缪伯英、第一位工人党员李中都是湖南人,中共安源支部是全国最早的工人党支部,岳北农工会是党领导的全国最早的工农联合组织。这里成为“建军摇篮”,秋收起义打出第一面工农革命军旗号,湘南暴动打响中国土地革命第一枪,桂东见证了我军第一条军规的诞生,水口建党是新型人民军队把支部建在连上的首次实践。这里开启“建政先河”,党的第一个县级政权就是茶陵县工农兵政府,第一个省级政权即为湖南省苏维埃政府。

  论牺牲之众,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湖南人,舍身殉国,前仆后继,作出了巨大牺牲,用血肉之躯筑起了人民战争的坚固城墙,三湘大地这片热土上浸润着以鲜血和生命写就的历史荣光。据统计,自1927年到1949年间,全国有名可查的革命烈士有370多万人。其中湖南牺牲的革命烈士有20多万人,其中有名可查的有15万多人。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牺牲197653人,其中有湖南儿女11541人。大批仁人志士舍家纾难,前赴后继,献身革命,毛泽东一家有6人为革命献出生命;何长工家族中包括妻儿在内的30多名亲属惨遭杀害;贺龙的贺氏宗亲中有名有姓的烈士达2050位。最为悲壮的是,平江一个当时人口不足50万人的县城,从1921年至1949年,全县先后有23万多人为革命牺牲,其中登记在册的烈士有21000多名;炎陵县策源乡梨树洲村,当年为了保护红军标语,全村的百姓都成了烈士。2018年,中央主流媒体集中报道了793位(组)英烈人物,湖南占八分之一。2019年,中央有关部门推出了《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其中5封是“湖南家书”。

  论贡献之大,在百年党史上,一批又一批湖南人投身革命洪流,舍身忘我奋斗,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党的一大召开前,湖南人参与海内外8个早期共产党组织中6个早期组织的创建,全国早期组织58名共产党员中湘籍有20位,他们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建党学说的形成和早期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大革命时期,湖南工农运动风起云涌,这里是全国五个罢工的重点区域之一,是全国农民运动最发达的地区,湖湘大地上如火如荼的工农运动,为革命的燎原之势锻造了一大批领导人才、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土地革命时期,湖南共产党人发动了四大武装起义,开辟了五大根据地,创建了工农红军,成功开辟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抗日战争时期,全国正面战场22次大规模会战中有6次发生在湖南,平均每15个湖南人有1人参军参战;解放战争时期,粟裕、陈赓、罗荣桓、谭震林等湘籍将领在战场上屡建奇功,湖南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动湖南实现和平解放,加速了全国解放进程。

  二

  纵览历史长河,湖湘大地遍布革命先辈的红色足迹,热土潇湘矗立着共产党人信仰的丰碑,三湘四水浸润着革命先烈的鲜血。

  最为可贵的是这里锻造了一系列伟大的革命精神,时至今日仍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动力之源;最为动人的是这里传颂着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如今读来仍令人心潮澎湃。

  87年前,在被红军鲜血染红的湘江边,“绝命后卫师”师长陈树湘在受伤被捕后,拒不投降,躺在担架上毅然“断肠明志”,践行了他“为苏维埃新中国流尽最后一滴血”的铮铮誓言,用生命诠释了中国共产党人不怕牺牲的革命精神。

  同样是在87年前,在汝城沙洲村,3名借宿女红军临走时,把自己仅有的一床被子剪下一半给老人留下了,以“半条被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厚情怀。

  感人至深、可歌可泣的红色故事,穿越时空,震撼心灵。这是理想信念的火种,也是革命精神的承载。在湖南这片热土上,党的精神得到了锤炼和锻造,留下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可磨灭的伟大精神。革命时期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等等,无一不有湖南无产阶级革命家群体的参与和创造。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抗美援朝精神、改革精神、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载人航天精神、劳模精神、抗疫精神、脱贫攻坚精神,也无一不有湖南人的贡献和牺牲为之作生动诠释。毛岸英、欧阳海、罗盛教、郑培民、谭千秋、高建成、张超、张辉、黄诗燕……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湖南的伟大革命与建设实践为党的精神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的拓展和延伸注入了重要滋养。

  特别让人敬仰的是,湖南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不仅功勋卓著,而且有着崇高的精神风范,从陶铸的“如烟往事俱忘却,心底无私天地宽”到许光达的“让衔、让级、让位”;从徐特立的“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到谢觉哉的“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从彭德怀的“请为人民鼓与呼!”到胡耀邦的“心在人民,利归天下”……他们服务人民的公仆情怀、淡泊名利的崇高境界、廉洁修身的道德操守、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让人无比钦佩、无限敬仰。

  特别让人骄傲的是,从长沙望城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孕育了“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雷锋精神。这位22岁的年轻战士虽是普通一兵却名重天下,以他质朴高尚的人格,成为了几代中国人的精神偶像,时至今日仍是社会道德的一块高地。

  特别让人记忆犹新的是,在惊心动魄的抗疫斗争中,全省党员干部舍身忘我、冲锋在前,广大医务工作者白衣为甲、逆行出征,各行各业劳动者坚守岗位、向险而行,奏响了一曲曲荡气回肠的英雄壮歌,在危急关头,再现了“遍地英雄下夕烟”的壮烈景象。在刚刚奏响凯歌的脱贫攻坚战中,全省广大党员干部以热血赴使命、以行动践诺言,扎根一线、鞠躬尽瘁,前赴后继、无怨无悔,在脱贫攻坚这个没有硝烟、但有牺牲的战场上呕心沥血、建功立业,共同书写了精准扶贫的伟大传奇,谱写了震撼人心的大地颂歌。

  三

  三湘四水激荡英雄壮歌,锦绣潇湘厚植红色基因。重温百年党史的湖湘记忆,常常有人会问,湖南人凭什么一次又一次立时代潮头,领风气之先,成功业之盛?湖南这片山川土地如何能孕育如此强大的革命精神,绵延而不绝,历久而弥新?

  答案或许多种多样,有文化的影响,湘湖文化深厚的底蕴,造就了近代湖南人才辈出的空前盛况、孕育了近代湖南人独特的精神;有时势的使然,自鸦片战争以来风起云涌的社会变革、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一次又一次把湖南人推上历史潮头;有理想的熔铸,一大批湖湘先进人物,以天下为己任,执着追寻真理,坚定走向革命道路,始终守望着信仰的高山。但如果真正要追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弄清红色基因的脉络与源流,必须走向党史深处、回到历史现场,在一件件生动鲜活的史实中去体悟、去感知、去求解。

  湖南为什么这样红?因为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滋养着她。“心怀天下,忧国忧民”自古以来就是流传在湖湘大地上的精神禀赋。正是怀着对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深重忧患,一大批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坚定地走上了革命道路。少年毛泽东读过《盛世危言》后深有感触地说:“读了这些史实,觉得祖国的将来,非常可忧,我开始认为努力救国是每个人的天职。” 当13岁的任弼时看到中国遭受列强侵略时,便发出了:“呜呼!我辈对之当如烈火之烧心,众镝之丛体,芒刺之负背,若能时存卧薪尝胆之念,励精图治,何患收回割让之地不能乎!”的慨叹。正是这种深入骨髓的强烈忧患,激起了他们以天下为己任的爱国精神和强烈担当。从青年毛泽东“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时代之问到蔡和森“匡复有吾在,与人撑巨艰”的勇毅担当,再到向警予“呜呼,我中华之前途,我卓尔之诸君不自负之,其孰负之?”的痛心疾首,纵观他们的一生,支撑其生命火花的强大精神力量,当属蕴含在内心深处的深厚爱国情怀和救国救民的强烈抱负。

  湖南为什么这样红?因为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支撑着她。“亦余心之所向兮,虽九死其犹未悔”。湖南人从来不缺乏理想信念,在革命战争时期更是如此。无论前路如何凶险,环境如何惨烈,他们始终坚信革命能够成功,坚信自己的奋斗有价值,甚至坚信自己的死亡将成为走向胜利的铺路石。“革命理想高于天”,对于他们来说理想信仰一旦选择了,就比天高、比地厚。无论遭遇怎样的生死抉择,理想信念犹如激流中的磐石,江流石不转,至死都不渝。“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这是夏明翰烈士的遗诗;“把骨头烧成灰,我还是共产党员!”这是邓中夏就义时说的话;“为党的事业而死,就是死得其所!”这是罗学瓒牺牲时的心灵表白;“决不脱离党!”这是毛泽民就义时的铮铮誓言……一大批湘籍革命家、军事家正是以这样坚贞、笃定的理想信念,始终坚定信仰共产主义,始终对党绝对忠诚,用热血和生命写就了矢志不移的精神奇观。

  湖南为什么这样红?因为赴汤蹈火的牺牲精神锤炼着她。“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整个革命期间,湖南人以“吃得苦、霸得蛮、不怕死”的精神抛头颅、洒热血,为革命事业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作出了巨大的牺牲。1927年,贺龙在参与领导南昌起义时,所率领的起义部队8000多人中有3000多人是桑植籍。起义失利后,贺龙仅带了8个人回到桑植,但不到一个月,又有数千名桑植儿女加入红军。“要吃辣子不怕辣,要当红军不怕杀……”这首当地民歌形象地展示了当年桑植儿女前赴后继、不怕牺牲的革命精神。“越杀胆越大,杀绝也不怕”“雪耻需倾洞庭水,爱国岂能怕挂头”“多少头颅多少血,续成民主自由诗”“重负在肩何所惧,岂经事变惜头颅”……从湖南革命先烈的遗诗,我们读到一种踔厉敢死的精神,一种“尽掷头颅不足痛”的豪情。英烈们用热血写就的生命绝唱,荡气回肠、感天动地。对于他们而言,牺牲是一种无畏无悔的选择,甚至是一种生命的追求,病榻上的缪伯英就抱憾地说:“我既以身许党,应为党的事业牺牲,未能战死沙场,真是恨事!”

  湖南为什么这样红?因为敢为人先的文化性格沁润着她。湖湘儿女自古就有敢为人先的优良传统,自20世纪初以来,面对支离破碎的国家和灾难深重的人民,素有开眼看世界传统的湖南人,积极探寻救国救民的真理。其中以毛泽东、蔡和森为代表的先进群体经过苦苦求索,终于找到了救亡图存出路,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建党实践,为党的创建作出了巨大贡献。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等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最早提出武装反抗国民党的主张,在攻打中心城市道路行不通的情况下及时转向农村,建立了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枪杆子里出政权”“农村包围城市”“支部建在连上”……这些开创性的探索,使中国革命在挫折和迷茫中看到了曙光和前途,走出了一条东方大国的革命之路。在之后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并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中创立了毛泽东思想。站在百年党史上看,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湘籍共产党人一直积极探索,写就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创造,体现了“敢为天下先”的湖湘精髓,彰显了“开天辟地”的革命精神。

  四

  “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红色基因的传承。

  湖南红色资源丰富、红色基因厚重。对于红色潇湘这片热土,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深情牵挂、深切关心。总书记每次考察湖南都对湖南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作出重要指示要求。2020年9月,总书记再次踏上湖南这片红色热土,远行5000里来到汝城县沙洲瑶族村,重温“半条被子”的故事,深情地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不断接受教育、接受洗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14亿中国人民在一起、同9000多万党员在一起,把我们国家建设得更好,让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更加开心、更加幸福!”。考察期间,总书记多次表达对湘籍老一辈革命家的怀念和敬仰之情,并对湖南红色故事如数家珍,嘱托我们用好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搞好红色教育,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总书记考察湖南关于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篇章收录在习近平总书记《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之中。

  湖南是毛主席家乡,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最为集中的省份,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红色资源和党史资源,肩负着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走在前头、做出表率的重要责任。湖南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自觉地把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好,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见精神,见行动,让“湖南红”在新时代更加熠熠生辉。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们要把湖南百年沧桑巨变放到党的百年奋斗史中去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读懂湖南这段血与火的历史,就会更加深刻体会到什么是革命理想高于天,更加深切懂得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从而更好把握湖南在各个历史时期所担当的作用、所做出的贡献,更好把握当前湖南所处历史方位、所负历史责任,进一步增强历史主动和历史自觉。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们要把湖南老一辈革命家的崇高风范和光荣传统发扬开来,把他们开创并为之奋斗的事业接力下去。要以老一辈革命家为标杆和榜样,学习和发扬他们的崇高品德和精神风范,赓续共产党人的精神血脉,保持革命到底的精气神,勇当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的实践者、奋进者、搏击者,努力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切实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们要把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磅礴力量凝聚起来、时代重任担负起来。如同战争年代攻克和占领高地一样,今天建设和打造高地,同样需要那么一种精神和勇气,那么一种闯劲和拼劲。瞄准“三个高地”,我们要从党的光辉历史中,从老一辈革命家的事迹中,汲取“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雄心壮志,汲取“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的战略自信,汲取“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历史主动,汲取“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探索意识,汲取“神女应无恙,当惊世界殊”的创新勇气,汲取“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的实干品质,汲取“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拼搏精神。唯有把这样的精神力量激发出来、弘扬起来,方能让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美好愿景照进现实。

  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回望是为了更好地出发。回首中国共产党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筚路蓝缕奠基立业、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百年历程,湖南人以忠诚担当的博大襟怀、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舍生忘死的革命精神、敢为人先的豪情壮志,在百年党史中作出了不可替代、无可撼动的历史贡献,留下了载入史册、永不磨灭的光辉印记。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让我们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在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新征程中,奋力谱写新的历史篇章!

  湖南为什么这样红,英雄的鲜血染红了她;湖南为什么这样红,伟大的愿景激励着她;湖南为什么这样红,旭日的光辉照耀着她!

  (文/宁心)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