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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中共湖南省委在湖南日报发表重磅署名文章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发布人:浏览: 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赓续党的红色血脉

以更加昂扬的姿态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中共湖南省委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一百年来,党坚持性质宗旨,坚持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在生死斗争和艰苦奋斗中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付出巨大牺牲,锤炼出鲜明政治品格,形成了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精神谱系”。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是彰显革命精神的高地。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9月来湘考察时,深情回顾了湘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历史贡献,并用“寸土千滴英雄血,一步一尊英雄躯”高度评价了湖湘儿女的革命精神,要求我们从党的光辉历史中汲取砥砺奋进的精神力量。我们要牢记殷殷嘱托,充分挖掘利用红色资源优势,不断巩固、深化、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大力传承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满怀信心走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


一、湖南“十步之内、必有芳草”,为伟大建党精神的锻造和党的精神谱系的传承作出了历史贡献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唯有精神上站得住、站得稳,才能在历史洪流中屹立不倒、挺立潮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历程,就是一部淬炼升华、感天动地的精神锻造史。一百年来,从伟大建党精神出发,我们党淬炼锻造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疫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一系列伟大精神,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独特的精神谱系,为立党兴党强党提供了丰厚精神滋养。这些宝贵精神财富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已深深融入到我们党的血脉之中。联系湖南来看,伟大建党精神和党的精神谱系与党领导人民在湖南的伟大社会革命紧密相连,饱含着湘籍革命家和共产党人的牺牲与奉献。


在轰轰烈烈的建党伟业中,以毛泽东、蔡和森为代表的湖南革命先驱发出建党先声,创建了当时全国影响最大的革命团体新民学会,创办《湘江评论》,蔡和森第一个提出“明目张胆正式成立一个中国共产党”,毛泽东第一个提出“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在我们党成立前的8个共产党早期组织中,由湘籍共产党人参与发起成立的有6个。我们党正式成立时,全国仅有的58名党员中湘籍党员有20名,占到三分之一多;参加中共一大的13名代表中湘籍有4人。党的一大前入党的邓中夏、何叔衡、何孟雄、缪伯英、李启汉、彭璜、陈子博、李梅羹等湘籍先驱,都是著名革命英烈。可以这么说,湖南革命先驱以坚定的理想追求、崇高的精神风范、巨大的牺牲奉献,为伟大建党精神的熔铸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革命事业薪火相传,伟大精神继往开来。党成立后,一代代湖南共产党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谱写了“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历史篇章,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丰富和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湖南力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发生了秋收起义、湘南起义、平江起义、桑植起义、通道转兵等重大历史事件,诞生了第一支工农革命军、第一面工农革命军军旗、第一条军规、第一个省级苏维埃政权等中国革命多个“第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到党创建的12块革命根据地,其中名称带有“湘”字的就有湘赣、湘鄂赣、湘鄂西、湘鄂川黔等4块。这一时期形成的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南泥湾精神、太行精神、沂蒙精神等等,都凝结着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共产党人的牺牲与奉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彭德怀等五任湘籍志愿军司令员相继入朝作战,6.7万湖南子弟兵奔赴前线,用生命和热血生动诠释了抗美援朝精神。在经济建设的后方战场,湖南人民以满腔热情投身国家建设,创造了“人间银河”韶山灌区、修整治理八百里洞庭、湘黔铁路、支边云南、八千湘女勇上天山等伟大壮举,创造了新中国第一台航空发动机、第一台亿次巨型计算机、第一台干线电力机车、第一根硬质合金棒材、第一辆微型汽车、第一枚空空导弹等多个“第一”,彰显出“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奋斗热情。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湖南涌现了超级计算机、超级杂交水稻、大功率芯片等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深刻诠释了改革开放精神。面对突发自然灾害,湖南共产党人冲锋在前,团结带领人民战洪水、防非典、化危机,体现了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进入新时代,湖南作为精准扶贫首倡地,认真落实“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方略,全省682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6920个贫困村全部出列,51个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全部突破1万元,生动诠释了脱贫攻坚精神。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湖南迅速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成为全国首个累计确诊病例在1000例以上清零的省份,与全国人民一起铸就了伟大抗疫精神。从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到“七一勋章”获得者艾爱国,从“嫦娥五号”总设计师杨孟飞到“大飞机制动第一人”黄伯云,等等,一大批湘籍科学家、大国工匠等孜孜求索、默默奉献,展现了科学家精神、载人航天精神、探月精神、新时代北斗精神、劳模精神。


 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深刻把握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精神谱系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深入挖掘、提炼、阐释、弘扬与湖南相关的革命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在传承红色基因中增长智慧、增进团结、增加信心、增强斗志,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二、湖南成为彰显伟大精神的高地,与这片土地上孕育的湖湘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密不可分


湖南在百年党史上产生了如此璀璨夺目的星阵星群,湖南共产党人在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上留下了如此丰富厚重的湖湘印记,这值得每一位湖南儿女自信自豪,也值得每一位湖南儿女思索探究。


心忧天下的爱国情操催发伟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是一个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湖南历来受“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乐精神”熏陶,以“心忧天下”为己任,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左宗棠“身无半亩,心忧天下”,毛泽东同志“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郭亮烈士“雪耻需倾洞庭水,爱国岂能怕挂头”等都是家国情怀的鲜明表达。蔡元培在《论湖南的人才》中曾评价“湖南人敢负责任”。正是在这种家国情怀和担当精神的昭示和影响下,一代代湖湘儿女前赴后继投身救国救民的伟大斗争,书写了感天动地的壮丽篇章。


经世致用的务实作风滋养伟大精神。湖南人自古就有实事求是、经世致用、知行合一的务实传统,胡宏“以仁致用”,张栻“知行并发”,陶澍“通经学古而诸致用”,魏源“以实事程实功”“以实功程实事”等就是集中体现。毛泽东同志深受“崇实”的湖湘文化影响,在湖南一师求学时的“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校风、寓居岳麓书院半学斋时的“实事求是”牌匾对他走上革命道路影响很大,后来在革命斗争中把“实事求是”上升为党的思想路线。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作出“岳麓书院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重要策源地”的重要论断。


敢为人先的创新勇气孕育伟大精神。湖南素有敢为人先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等诗句是湖南人敢闯敢试、敢于创新的真实写照。屈原的求索精神孕育了湖湘创新因子,东汉蔡伦发明的造纸术堪称科技创新的典范,宋代周敦颐创立的宋明理学、明末清初王夫之的哲学思想等都是理论创新的代表,清朝“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魏源领开放创新之先河。正是这些创新品质,湖南人在近代以来每个历史时期都能立时代潮头、领风气之先。


百折不挠的坚毅品格砥砺伟大精神。湖南人素有一种百折不挠、意志刚强的坚毅品格,沉淀了“吃得苦、霸得蛮、扎硬寨、打硬仗”的精神特质,铸就了“无湘不成军”的历史佳话。党的一大到七大,共有51名中央委员为革命流血牺牲,其中有10位是湖南人。毛泽东同志一家有6人为革命献出生命,贺龙同志宗亲中有名有姓的烈士多达2050人,革命战争年代平均每15个湖湘儿女就有1个参军参战,牺牲的记录在册革命烈士达15万多人,牺牲后没有留下姓名的革命烈士多达100多万人。


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深刻把握湖南这片热土锻造革命精神、造就红色景观的基因密码,增强传承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焕发奋斗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精气神。


三、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党的红色血脉,以更加昂扬的姿态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伟大事业孕育伟大精神,伟大精神引领伟大事业。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锻造的精神谱系,是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的生动写照,是激励全省人民开启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从伟大建党精神这个根、这个源出发,传承和弘扬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切实把老一辈革命家开创并为之奋斗的事业接力下去,奋力谱写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湖南新篇章。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始终强化理论武装,筑牢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坚持不懈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联系党的百年奋斗历程,聚焦新时代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充分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十个明确”的丰富性内涵,切实把“两个确立”转化为“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聚焦发力,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广大党员跟进学、全社会广泛学,既注重从总体上把握思想,又分专题分领域深刻领会,既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方法,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风范情怀,不断增强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自觉性坚定性。要经常对标对表,深化拓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成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始终坚定历史自信,全力以赴办好湖南自己的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能否交出优异答卷,关键在于有没有坚定的历史自信。要坚持唯物史观、正确党史观,深入研究阐释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精神谱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满怀信心走好新时代长征路。要把党的历史经验作为制胜法宝,善于运用党的历史经验正确判断形势、科学预见未来、增进发展信心,更好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做到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要清醒认识新的历史方位赋予的时代责任,更加自觉把握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实践要求,将“不进则退、慢进也退”的紧迫感压力感转化为“进位争先、走在前列”的责任感使命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办好发展经济这个最大实事,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作出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就是要告诫我们在新时代前进的征程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回答好“从哪里来、往哪里去”这个基本命题。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刻内涵,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以群众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根本标准,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展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各项工作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我为群众办实事”常态长效机制,用心用情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问题,精准精细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工作,持续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树牢正确政绩观,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既担当作为、又不乱作为,慎重决策、慎重用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始终强化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要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拧紧责任链条,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领域建设。要保持“赶考”的清醒和坚定,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不断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消除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严肃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突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把严的标准、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推动全省政治生态持续好转。


新的赶考之路赋予新的时代责任,新的奋斗征程呼唤新的使命担当。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大力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