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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快讯

PARK EXPRESS

汝城经开区如何培养园区龙头企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发布人:汝城经济开发区、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近段时间,如何培养园区龙头企业开展调研,坚持把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后发赶超的第一推动力,把工业园区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主战场,园区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推动汝城发展。

一、发展现状

(一)园区体系初步形成。近年来,我区紧抓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和“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规划引领,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根据不同特色,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县设立三星工业园、汝城县农产品科技园、汝城县创新创业园区、马桥宝石产业园、湘粤赣商贸物流园等,一区多园框架基本形成。相继部署开展的“项目建设”、产业招商等大会战,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截至2019年8月底,现有入园企业138家,其中规模企业33家。预计园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35.8 亿元,同比增长 5.42 %;工业总产值 14.79亿元,同比增长 13.67%;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 4.55亿元,同比增长 3.20 %;税收 0.89万元,同比增长6.72%;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县规模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 72.2 %。园区实际到位内资 12.58亿元,同比增长18.53%;实际到位外资2892 万美元,同比增长 16.95%。

(二)承载能力稳步增强。将打造承接产业平台,改善园区承载能力和水平作为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主基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突破了一直以来困扰园区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的瓶劲问题。通过采取BT、BOT、PPP等方式融资,启动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配套项目,园区产业承接的配套设施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提升。编制完成了《汝城经济开发区规划(2009-2030)》,总规划面积达4.62平方公里。园区新征土地6000亩,为园区发展留足空间。把“两路两房两水”作为园区攻坚的主方向,启动实施水、电、路、房、网等重点设施项目,累计投入资金近2亿元,建成标准厂房30万平方米、职工住房7万平方米。建设了园区路网项目工,电网、通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相继建成使用,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综合服务区、园区“三网”、电力设施等项目有序推进,园区产业承载功能较为完善。

(三)产业定位趋向明确。按照“工业新城、城市新区”的建设定位,实行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六位一体”建设,确立以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型材料为主导产业。与中南大学开展战略合作,建立以矿产加工新技术为主导的新型金属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实现签约入驻项目12个,总投资超20亿元。围绕“三精两新”即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品精深加工、旅游产品精深加工,新能源产业、新兴制造业,大力开展招商选资,着力打造有色金属新材料研发基地、绿色能源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省际边界区域物流基地。

(四)产业培养初具规模。全区已培养了33家规模企业。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的培养,初步形成了以繁华食品、汇莱食品、木草人茶叶等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以达琦电子、琛航电子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以金瑞祥、公信堂、和思生物为代表的生物科技产业;以永恒、天邦、玉成为代表的宝石加工企业。项目一期范围内1000亩征地任务已全部完成。完成迁坟1096穴,占总任务数的96.71%。国土审批工作已全部完成。林业审批已全部完成,并办理了采伐证。按照“重产业定位、重财税贡献、守环保底线、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入园企业进行严格的考察把关。现已有17家企业签署了入园协议,已有9家企业启动了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4家企业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保顺能源、奥智科技、翔盛科技、品葳等4家企业动工建设,东兴、伟创、盛联、合亨等4家企业已挂牌,还有丰泰、润中、和营等3家企业正在准备挂牌。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近几年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建设,我区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其它省级工业园区相比,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产业效益上都存在一些差距。

(一)经济总量偏小。由于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县级对园区资金投入有限,园区基础设施条件与其它省级工业园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园区对产业的吸引力、带动力不强,入园规模企业不多,目前,多为投资小、粗加工企业,对园区经济带动力不强,园区经济总量总体偏小。受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以及我县重要出口两条高速尚未全线通车等不利因素影响,园区产业市场需求放缓,市场订货量同比有所下降,经营成本激增。据测算,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同比降幅超20%以上,园区经济指标、财税工作目标的实现与预期有一定的差距。

(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际、国内经济下行明显,形势不明朗,众多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担忧。作为我县主要税收来源的矿产行业,钨矿价格持续下跌,各加工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给我县财税收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上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营改增”实施后,地方财税收入将较大幅度减收。

(三)土地制约明显。国家严控建设用地指标,导致用地难;受工业用地指标限制和国土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影响,存在企业等地开工现象;征地价格上涨、老百姓诉求过高导致征地难;园区地势起伏落差大,基础设施及土地平整投资大、任务重。

(四)融资渠道较窄。银信部门对园区融资放贷门槛较高,园区很难争取到较大的银行贷款。加之三星工业园建园时间短、设施不完善、建设任务繁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主要靠县级财政投入和开发区自筹,其投资规模捉襟见肘,配套设施功能与转移产业需求全面对接尚需时间。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在全市9个省级工业园区中靠后,成为当前园区招商、项目落户的最大瓶颈。

(五)劳动用工较难。全县现有劳动力9万人,外出务工人员7.2万多人,剩余劳动力约2万人。由于县内就业岗位不足和劳动报酬较低等原因,大部分人宁肯外出寻工也不愿就近务工,用工短缺逐渐趋于常态化和普遍化,企业招不到人、留不住人、人工成本上升,部分企业出现不敢接单的现象。员工工资偏低,基本上没有福利待遇,导致招工难;企业文化以及娱乐配套缺乏、劳动用工培训机制不健全,员工流动性大,导致稳工难。

(六)服务意识不强。“抓工业就是强经济,抓园区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尚未形成共识,部分涉园工作部门出工不出力、服务意识不强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怕担责,怕出问题,从而出现审批难问题。加上目前一些政策缺乏操作性和比较优势,特别是在土地价格、水电价格、招工用工、审批办证、办事收费等方面与我们对外招商宣传存在明显差距,造成外商误解、园区难协调。

三、几点建议

(一)立足政策支持,做强财源谋发展。一是强化企业支撑,帮扶解困稳增长。加大帮扶企业力度,实行点对点、面对面的帮扶,确保重点骨干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让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加强银政、银企合作,进一步搭建好融资平台。充分用好产业引导资金、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优势产业。针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其用人、用地、用电等问题,分类归纳,妥善解决。二是突出项目带动,投资拉动稳增长。按照“产业为王”的思路,精心谋划和储备一批产业关联度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大项目、好项目,力争更多项目挤进国省计划笼子。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杆线搬迁、规划审核等前期工作。着力推广PPP项目建设模式,通过省级PPP示范项目的成功申报,积极探索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辟新的绿色投融资渠道,创新管理模式。三是实施产业融合,调优结构稳增长。大力发展茶叶、蔬菜、水果种植加工产业。培育和壮大繁华食品、鑫利食品、金润茶叶等龙头企业。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与中南大学等高校产学研合作,推广新材料技术应用,解决一批瓶颈和关键技术。推动达琦华声电子和镭声电子等电子信息产业,白云仙风电场、东岗岭风电场等新能源产业,天邦建材、三鑫电化等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

(二)立足招商引资,舍得让利引好凤。一是强化服务效率。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对大型企业,要算大帐、算长远帐,舍得让利,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各部门要摒弃老爷思想,敢于担当,杜绝“索拿卡要”现象。认真落实“一站办理、全程代办”服务制度,严格检查准入、限时办结等制度,努力打造“办事态度最好、办事程序最少、办事速度最快、服务水平最高”的政务服务环境,确保每个项目顺利落户。二是强化企业服务。用好、用足、用活湘南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政策,积极实施返乡创业工程,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职责,强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等工作,强化优化服务意识,全力推进园区企业发展。按照“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对园区重点基础项目、重点产业培育项目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针对涉及企业和项目建设发展、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是强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三乱五霸”行为,重点整治、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项目顺利竣工、投产、见效。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政企和谐、关系融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立足项目建设,舍得投入筑好巢。一是加快推进电子产业园建设。园区经济是典型的“候鸟经济”,基础设施是重要的“气候条件”。要坚持基础先行。借鉴外地“需求未到,基础设施先行”的经验,确立“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科学开发程序,适度超前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要加快标准厂房建设,集中建设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商务功能配套上,在园区设立综合服务区。并把好园区环境准入关。将园区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环境规划并严格实施,加大环保投入,优先安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汝城县兴业大道、兴园路及高科路、科技大道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电、路、网、讯等配套设施建设。二是加快推进马桥宝石产业园建设。加快马桥宝石产业园路网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尽快让天邦石材、永恒石材、玉成石材等项目落地投产。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出台支持宝石产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宝石产业成为汝城支柱产业。三是加快推进农产品科技园建设。加快农产品科技园路网建设,加快汝华食品、鑫利食品、中心粮库、金润茶叶、汇莱食品等企业厂房建设。

(四)立足优化服务,激活要素建洼地。一是激活要素。坚持强化市场主体发展导向,加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加快推进资金向市场主体投放,空间为市场主体预留,人才向市场主体流动,技术向市场主体集聚,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要素保障。积极探索实现资本、技术、企业家才能有效结合的途径,探索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融合的形式和渠道,把汝城建设成为各类要素集聚和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乐土。加强银企关系,促使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领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土地物权化、资产化、证照化的步伐,开辟民间资本和银行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新通道。二是优化服务。真正放权于基层、企业、市场、社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加强市场主体发展的全过程、个性化服务,对新生期市场主体,强化政策引导、登记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对成长期市场主体,要强化产业指导、市场开拓、资金扶助、技术引进、劳动用工等服务;对成熟期市场主体,要强化资源供应、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信誉提升等维权保障服务。通过全程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实行“让利减负、放水养鱼”政策,在减税、减费、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创新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带动效应。三严格考核。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落实专人具体抓。健全部门联动,形成市场主体培育和壮大的整体联动。加强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评比,增强培育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大奖惩力度。把培育市场主体 与干部选任、奖励激励有效结合起来,重奖重罚。对取得成效的,在干部选拔、资金奖励上优先,特别要让敢抓善抓培育市场主体的干部政治上有进步,经济上有奖励,工作上有舞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问责;对损害投资环境、影响产业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保护干部抓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作者:李贤飞)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