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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快讯

PARK EXPRESS

湘西经开区突出“五个坚持” 坚守“五个第一” 全力建设武陵山片区示范园区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发布人:湘西经济开发区浏览: 次

近年来,湘西经开区在“创新引领、开放崛起”的战略引领下,抢抓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始终突出“五个坚持”,坚守“五个第一”,以打造承接产业转移领头雁、开放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为主要目标,全力建设武陵山片区示范园区。

一、坚持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把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

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优势。要进一步推动发展,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一要坚定政治方向,严格锤炼党性。要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在党的组织生活中锤炼党性,从党的历史、人民群众和社会实践中,汲取精神养分,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要坚持从政治上观察、思考、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以坚定的思想自觉、严肃的政治要求、突出的行动表率把讲政治贯穿于贯彻州委、州政府“542”发展思路、四区建设、三大攻坚战上,推动战略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二要站稳政治立场,深入践行宗旨。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始终是最大的政治。要始终保持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的血肉联系,坚持把对群众充满感情内化为一种态度、一种自觉、一种习惯,自觉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三要严守政治纪律,全面从严治党。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州委七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让政治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亮剑”,绝不姑息养奸。要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将其作为党员干部成长进步的“护身符”、为官从政的“健康卡”,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坚持改革创新与实践精神,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开发区是改革的产物,也必须依靠改革创新和实践精神破解难题、推动发展、走向未来。一要探索不止步,打造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利用位于吉首市、凤凰县、泸溪县交界处的地理优势,坚持州统筹、县市区协调,在保持行政区划不变的基础上探索扩区扩容的有效途径,把“地理结合部”塑造成“制度融合区”,以体制机制的革新,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部门,明确职能职责,充分利用“2号公章”行使州级经济管理权限,逐步理顺体制机制,有序破解行政审批难题。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实施雇员制,破解人员不足难题。按照“市场化、实体化、集团化”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国有平台公司改革,加快债券发行步伐,着力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自我拆迁、自主安置模式,扎实推进牯牛坪、湾溪等城中村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助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要开放不止步,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要抢抓湘西新一轮扩大开放、大通道建设带来的机遇,以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坚持招大引强,打造湘西承接产业转移桥头堡、主阵地、示范区,引领湘西从内陆腹地、开放末梢向前沿阵地、区域中心转变,推动湘西从中西部“结合部”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带”。解放思想,对接观念。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力度。要抢抓国家实施“三大战略”和产业梯度转移、空间梯度开放、开放梯度推进等重大机遇,善借、巧借外力,进一步破除封闭保守、思想僵化、视野狭隘的桎梏,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凡是有利于发展的意见,都积极采纳;凡是有利于发展的政策,都积极争取;凡是有利于发展的事情,都积极促成。招大引强,对接产业。把握东部沿海产业梯次转移规律,重点瞄准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城市群、成渝城市群等经济发达地区,坚持招商选资、招大引强。加快城市、产业、园区“一对一”对接,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把承接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等紧密结合在一起,不断提高招商的质量和水平。创新驱动,对接人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基地、政策等有利条件,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专利,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按照“产业园区化、园区城市化、产城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坚持招商招才并举、引资引技结合,深入推进人才强区三年行动,形成产业、资本、技术、人才四位一体良性发展格局。三要实践不止步,打造州域南部经济核心区。要充分依托利用地处州府吉首,毗邻凤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乾州古城国家级4A景区,紧靠吉首高铁新城、湘西里耶机场的地理区位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向东布局发展文化、教育、医卫产业,着力打造文教卫新区;向西布局发展现代制造业、特色加工业,着力打造西区生态工业区;向西北布局文化旅游休闲、中高端旅游和商住地产、健康养老,着力打造生态康养基地;向东南与吉首高铁新城规划对接,做到设施共享、资源共用、城市共融。

三、坚持决策定位的努力实现,把“创国”作为第一目标

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是州委、州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近两年湘西经开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深远地影响着开发区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把创建国家级高新区作为第一目标,提升站位、强化协作、狠抓落实 。一要提升站位抓创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是聚合各种创新要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举措,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推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把“创国”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慢不得的使命感,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真正做到把使命举过头顶、把责任担在肩上、把困难踩在脚下、把名利抛在身后,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快发展步伐,真正把湘西经开区打造成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产城融合产业兴城的典范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二要强化协作抓创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快速落实,推进上形成合力,当好“领头羊”。要积极加强与相关州直部门、泸溪高新区、吉首经开区沟通、衔接、协作,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难点,找准着力点突破点,乘势而上,狠抓不放。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围绕创建指标和具体任务,对标梳理、查找弱项、补齐短板、逐项提升,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三要对标落实抓创建。要对标创建的软硬件要求,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做到目标方案化、方案项目化、项目责任化,一项一项强推进,一项一项抓落实。要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基础设施完善、高新企业培育、营商环境优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打造,迅速壮大经济总量,有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和研发能力建设,全力加快创建步伐。

四、坚持开发区的核心和实质,把产业兴区作为第一支撑

产业是实体经济最重要的载体,是经济实力最直接的体现。要始终把产业兴区作为跨越发展的第一支撑,推动实现项目大建设、产业大发展、经济大跨越。一要建强产业平台,完善配套服务。要加快“一核三区”区域产业布局,突出配套建设,努力提高产业的承载力。加快西区生态产业园区、东区双河文教卫配套服务区、南区廖家冲物流园区路网和其它市政配套,全方位满足产业项目落地条件。加快与济南市对接,合作共建湘西济南产业园。加快武陵山湘西创新创业大厦装修进度,加快北区标准厂房、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开发建设,满足沿海转移项目及时落地要求。二要推进产业项目,做强实体经济。促进项目开工。要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大力简政放权,按照“容缺审批、限期补齐”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报建手续。要继续发扬“征拆百日攻坚”的战斗精神,加快产业项目的征地拆迁,保障项目供地,确保重点产业项目从“纸上”落到“地上”。突出项目推进。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五个一”责任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确保项目扎实有序推进。要推行“三个倒逼”,以时间倒逼进度,以目标倒逼责任,以督查倒逼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大上项目、上大项目的浓厚氛围,推动大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着力项目竣工。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如期保质竣工投产,尽早达产达效,将项目转变为企业,让企业形成产值收入和税收。三要加强产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要及时兑现《湘西经济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大政策措施(试行)》等优惠政策,奖励纳税明星企业、企业家,支持创品夺牌、“入规”上市、快速投产,培育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强化产业支撑,做大、做强、做优电子信息、轻工建材、食品生物、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体系,辐射带动全州产业发展。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把廉洁从政作为第一底线

事业成败,关键在党,关键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廉洁从政作为第一底线,强定力、拒诱惑、明公私。一要强定力,常怀“敬畏之心”。敬畏群众。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策于民,做到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千方百计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敬畏法纪。要以身边典型案例警醒自己,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不闯“红灯”、不越底线。敬畏责任。要始终保持泰山压顶扛起来的气势,敢于直面改革发展难题,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要拒诱惑,筑牢“自律之堤”。要紧绷廉洁自律之弦,筑牢廉洁自律之堤,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三要明公私,划定“清白之线”。从政底线要清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依法用权、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谨防小节,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亲情眷顾要清白。要坚守党性立场,把握法纪底线,做到公私分明、边界清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淡泊名利做清官。要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作者:陈晓龙)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