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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快讯

PARK EXPRESS

湘乡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呈现五个显著增强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人: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近年来,湘乡经开区以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为抓手,以要素保障、优化环境、改革创新为支撑,全力推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真抓实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增强。近年来,我区不断强化产业生态培育,进一步“筑巢引凤”“放水养鱼”,构建人才、技术、资源、信息、物流和配套企业、服务功能等优化组合的产业生态系统,不断做强主导产业、做大经济总量、做优经济结构。一是主导产业明显增强。坚持招商与选商相结合,重点围绕电工电气、机械制造、皮革等现有3个主导产业进行招商,目前共计集聚企业270家,其中工业企业202家(制造企业200家),工业企业占园区企业的7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1家,占全市的54.26%。2019年1—10月完成技工贸总收入673.78亿元,同比增长12.45%,其中完成规模工业主营收入585.32亿元,同比增长13.53%;规模工业增加值157.39亿元,增速为18.04%,工业集中度为87.19%;税收达5.81亿元,同比增速增39.73%;单位面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5.09万元/亩,单位面积税收产出强度达4.95万元/亩,预计全年税收产出强度7.78万元/亩以上;连续7年获得湖南省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称号,2018年度获评全省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比二等奖。三大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79.83亿元,增速达20.98%,主导产业聚集度占比56.37%,同比2018年提高四个点。其中电工电气产业集聚了振添光学、深思电工、湘乡电力等为代表的61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04.92亿元,同比增长17.44%,形成了以湖南电器检测所为核心的电工电器检测业、以湘乡电力、新成输变电等企业为代表的电力施工业、以深思电工、方圆电力、湘高电器等为代表的电子电器制造业、再延伸发展电线电缆、电塔等生产的完整产业链。机械制造产业聚集了鼎峰机械、奥顺机械等29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64.61亿元,同比增长28.03%。皮革产业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主营业务收入达110.3亿元,同比增长14.82%。同时,以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全力打造“园中园”建设,建成了中部电力科技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园、医疗器械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

二是优势产业链培育成型。率先在全省提出打造循环经济产业的概念,依托巨强科技、绿营环保、洁源生物等企业形成了废碎玻璃再生利用、废旧塑料再生利用、综合污泥回收处理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巨强科技第一条日产350吨中试线生产建材绿玻产品销售覆盖云南、贵州、江西、福建、广东,第二条日产550吨白玻生产线生产的家电面板玻璃主要供美的、格力及广东、福建等地家电公司,三期日产150吨超白压延玻璃循环利用生产线 10月18日点火投产,目前产品供不应求,还有吸引来自广东的两家光伏玻璃发电厂家有意落户园区与企业进行配套,实现产业链延伸。该企业废旧玻璃再生利用率达90%以上,基本消化处置利用我省及周边地区废碎玻璃,大量减少原矿开采,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得到了许达哲省长的高度肯定:“没想到湘乡这么小的地方有这么好的企业,循环经济是一个朝阳产业,在国外发展得很好,在国内还是一片空白,巨强科技为全省的废玻璃处理环保保护做出了特殊贡献”。新引进南方新材、中新房住宅建筑、长申建材等企业培育绿色建材产业链,形成从水泥包装、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充气砌块、PC构件制造都有企业入驻动工建设和生产的绿色建材产业链。全力打造埃普特产学研基地为核心的医疗器械产业,目前已入园的埃普特、依微迪等3家企业发展来势十分看好。其中埃普特已获得了22个国内注册证和9个CE注册证,其冠脉微导管、导引延伸导管、导引导丝及导引导丝4个产品的成功注册及产业化打破了国外产品垄断的现状,填补了该领域无国产器械的空白;血管内介入导管生产核心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压力感应消融导管和锚定球囊导管获得了国家创新产品认证,其中压力感应消融导管是湖南省首个进入创新绿色注册审批通道的医疗器械产品。2019年8月27日,该公司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全国第一批参与标识系统试点医疗器械企业名单,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唯一器械标识(UDI),意味着该企业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配送、使用全流程可溯源、全程监管,拥有了自己唯一的“身份证”。成功进入2019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名单。副省长吴桂英、陈飞在埃普特视察时,高度肯定企业发展,认为埃普特填补了国内心脑血管冠脉医疗器械产品的空白,湘乡对企业的培育、发展、壮大所做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三是产业政策支撑有力。制订出台了《湘乡经开区制革行业升级转型工作实施方案》,加快皮革产业转型升级。在全面落实《湘乡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的基础上,正在出台《湘乡经开区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园区产业定位为“3+3”即主导产业为“电子电气、化工、机械制造产业”,特色产业为医疗器械、绿色建材、循环经济,正在制订“一产业一政策”的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着力推行产业链招商和产业基金招商,以“建链”“补链”“强链”为抓手,着力抓龙头、引总部、聚相关,形成上中下游配套的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

2、招商安商能力显著增强。今年1—10月,我区实际签约招商项目30个,合同引进资金达73.15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7个(5亿元以上项目两个),还有19个项目正在重点跟进对接,实际利用外资达11970万美元,增速28.9%;出口额为3.38亿元,增速为15.28%。特别是外贸经济强势上扬,进出口额同比增速达16.36%。埃普特医疗器械公司成功获批多项国际专利、国际销售许可证,安吉食品、吉昌动漫、金子箱包、银河制革等企业在拓展对外贸易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产业招商突出以商招商、全员招商,取得了“项目质量好、签约项目多、落地推进快、储备项目足”的可喜成效,得益于我区坚持真情招商、用心安商的理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商安商能力:一是领导高位推动。对重大招商项目成立市级领导为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组,由园区专人牵头协调市直部门人员,逐一解决项目审批、水电供应、厂房及配套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如电力产业园成立了项目指挥部,市长每周现场调度2次以上,园区主要负责人每天现场调度1次,5名工作人员常驻建设工地。振添光学成立了市长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工作组,园区明确1名班子成员和1名部门负责人专门对接服务。二是推行“秒落实”工作机制。在项目签约后,坚持每一个承诺都不缺失,每一项协议内容都坚决兑现。如围绕振添光学签约当天提出的“无办公场地、无个人落脚点,无企业员工”3个现实问题当即落实,将园区项目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腾出来解决了企业办公临时用房;安排1名安商人员专门负责全城搜房,3天时间为企业负责人找到称心如意的住房;组织专项服务队,通过网发信息、专场招聘、集中选送等方式,20天时间为企业招到满意的各类职员50余人;迅速启动企业内部道路新建规划,简化程序仅1个月时间就建成一条长300米、宽 6米的内部道路连接园区主干道,解决企业生产生活进出交通问题。三是实施产业项目闭环审批改革。出台了《湘乡经开区产业项目闭环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确定了产业项目闭环审批涉及15个市直职能部门的40项审批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并联审批工作时限表,确保项目报建简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审批实现压缩至30天以内。四是变“企业自己跑”为“园区代理跑”。成立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属于市级权限内的审批事项采取 “三个一”代办模式,即提交一张申请表格、一套申报资料、一张身份信息,由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实现项目审批“只进一楼服务中心、只问一个服务窗口、只找一名工作人员”。

3、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一是成果丰富。今年已提交申请专利60件,专利授权70件,申报成功高新技术企业9家,另有4家正在公示中。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436.66亿元,增幅达15.01%,研发经费投入4.36亿元,增速达11.55%,组织湖南巨强科技申报省级技术中心,正在审核中。巨强科技进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埃普特启动了上市前期工作,完成股改、审计初审和前两轮资料整合,预计2020年正式申请上市。二是转化成效明显。全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深思电工与湖南大学建设了电器附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埃普特产学研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基地”、“巨强科技再生玻璃与湖南工程学院建立再生玻璃开发中心”、鼎峰机械与湖南工程学院、湖南科技大学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埃普特2项PCT专利、22项发明专利和10项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实现成果转化,开发了带止血阀导管鞘等30余种产品,和全国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及香港、台湾等地200多个代理商建立了合作关系,部分注册产品在北京协和医院等全国650余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推广应用。鼎峰机械的发明专利“臂架式全液压混凝土自动上料搅拌送布料一体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连续双卧轴强制搅拌输送泵”、实用新型专利“混凝土输送机” 已具备年产150台小臂架混凝土泵车的生产能力。三是保障有力。今年1—10月共计组织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研中心机构创建申报培训共5 场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路演”活动4场。今年4月,园区专项奖励企业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资金共187.9万元。

4、亩产效益提升显著增强。一是闲置土地利用成效好。通过资产评估再回购、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成收购置换、二次招商等办法,先后置换鑫添服饰、彩虹贸易、泰和实业、品联鞋业等项目用地,相继促成了双富新材、振添光学、双杨食品、恒钛金属、鸿安电力等8家企业落户并投产,有效处置闲置用地近300亩,新增产值近5亿元,税收近2500万元。二是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围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目标,对“龙头型”“成长型”“创业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帮助企业招工、指导技术改造、注意市场信息帮企业产品扩宽销路等方法,实现企业效益大幅提升。如深思电工持续加大投入进行设备更新换代,实现了多条生产线自动化生产,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和产品质量,2018年纳税747万元,税收强度达12.45万元/亩。2019年1—10月纳税550.88万元,亩均税收10.95万元/亩。埃普特持续加大可研投入,今年1—10月研发投入达2601万元,实现销售收入2.13亿元,纳税2403万元,亩均税收达到30.8万元/亩。三是总部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大力引进总部经济,建设湖南中部电力产业园,该园区占地181.39亩,已入驻企业31家,其中一期4家企业已经建成投入运营,二期14家正在进行企业分部建设,已成为全省目前最大的电力专业园区。2019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20多亿元,缴纳税收1.84 亿元,亩均税收达100万元/亩。目前,正在建设的总部大楼可为入住企业提供人员技能培训、资质升级、产品实验测试、法律援助、政策咨询、银行信贷、创业指导、员工食宿、物业管理等服务,还将引入引导成立企业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部电力科技产业园的成功打造,实现了湘乡电力产业从“游击队”到“集团军”的成功蜕变,湘乡“电力湘军”的抱团发展将成为我区培育产业生态、聚焦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路径。今年电力产业园营业收入有望达80亿元、税收3.2亿元。湘乡市中小企业孵化园已建成标准厂房25.97万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达到1.35,截至目前,引进企业31家,已经投产企业为28家,集约效应较为显著。

5、项目建设推进显著增强。一是开工项目多。2019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30个(其中省重点项目1个,湘潭市重点项目19个),目前实际实施重点项目建设46个,新开工项目有:埃普特产学研基地、电力产业园二期、绿营环保二期、中新房建筑、方圆电力、电器检测所等26个。1—10月完成项目建设投资45亿元,特别是总投资达10亿元的中国节能集团年处理10万吨废矿物油、预计总投资达54亿元的洄水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6亿元的湖南中部电力科技产业园项目在保障要素的情况下强力推动,进展快速。二是项目推进快。中部电力科技产业园的电工电气企业目前已动工15家,振添光学、中节能、电器检测所、双富新材、双杨食品、洄水湾文旅水镇等项目已动工或竣工投产。今年引进的双富新材料、振添光学均实现了从签约入园到投产达效时间分别为82天和70天的加速度,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了很好的宣传效应,极大的带动了已入园项目在建设抓进度、快投产的信心和投资热情。今年8月1日才签约入驻的振添光学是一家以生产加工多种光学镜片、致力于成为安防和智能家具产品中玻璃原材料领导者的科技生产型企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摄像头安全防护、镜头保护、数码家电、智能家居、移动电子等行业,月产量达300余万件,成为海康威视,大华技术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的长期供应商,今年初还成为了华为的一级供应商。该企业在我区计划投资6亿元,项目分三期建设,5年内打造成智能电子光学玻璃生产基地,全部投产后,产值将达10亿元,税收8000万元左右。第一期项目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全市上下的强力推动下,于10月10日一举投产成功,目前产销两旺。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张迎春在园区现场办公时充分肯定了我区招商项目落地推进的工作成效,她说:“振添光学是一个好企业,湘乡从签约到落地投产仅用70天的时间,创造了湘潭速度、湘乡经验。”三是“135”工程升级版后劲强。全力推动产业项目落地建设,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多方筹资启动了40万m2的双创、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包含入园企业厂房建设共计筹划开工建设“135”工程项目升级版标准厂房近70万m2,年底可动工50万m2,建成竣工近20万m2。今年1—10月新竣工投产企业有振添光学、双富新材、恒泰金属、双杨食品、鸿安电力等12家,预计全年将达15家以上。产业投资达39.5 亿元,增速39.70%,全年新开工项目预计将达32个以上。

下一步,湘乡经开区将围绕“苦干实干3年,进军全省产业园区20强,实现千亿级园区;再苦干实干3年,争创国家级开发区”的奋斗目标,坚持做大经济总量、做强产业质量、做好底线减量、做实要素保障、做优营商环境、做活改革创新,着力把湘乡经开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作者:李志光)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