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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自然资源部关于2019年度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发布人:自然资源部、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开发区提升土地供给质量,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共有531个国家级开发区依据《2019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及汇总分析技术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了监测统计。现将全国参评国家级开发区监测统计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度监测统计在2018年度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更新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按照自愿参评原则,参与本次监测统计的国家级开发区共531个,监测统计范围面积49.57万公顷,平均每个开发区面积约为0.09万公顷。按区域分,东部地区245个,中部地区112个,西部地区120个,东北地区54个;按管理类型分,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类开发区244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高新类开发区16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26个;按监测统计类型分,工业主导型开发区421个,产城融合型开发区110个。
  截至2018年12月31日,531个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30万亿元;实现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23.41万亿元,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2.06万亿元,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1.17万亿元。国家级开发区总体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引导和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状况
  监测统计结果显示,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总体良好,土地利用程度、利用强度和用地结构稳步提升,但用地效益稳中有降。
  (一)土地利用程度显著提高。参评国家级开发区扣除河流、湖泊、山体等不可建设土地后,共有可开发建设土地47.80万公顷。其中,达到“三通一平”以上供应条件的土地42.32万公顷,土地开发率88.53%,比2018年度提高了1.32个百分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36.62万公顷,占可开发建设土地的76.61%,土地建成率93.30%,比2018年度提高了0.31个百分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9.25万公顷,土地供应率92.74%,比2018年度提高了0.39个百分点。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开发有序、供应及时、建设充分,开发利用建设程度明显提高。
  (二)土地利用强度稳步提升。参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0.96,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0.91,二者分别比2018年度提高了约0.02、0.01;建筑密度32.30%,比2018年度提高了0.72个百分点;工业用地建筑系数51.37%,比2018年度提高了0.38个百分点。国家级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比上一轮次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利用方式更趋集约。
  (三)开发区用地结构逐步调整。参评国家级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面积17.82万公顷,工业用地率48.65%,比2018年度提高了0.14个百分点;住宅用地面积5.80万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15.84%,比2018年度提高了约0.30个百分点。
  (四)开发区用地效益有所降低。参评国家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8589.12万元/公顷,比2018年度提高了3.40%。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656.64万元/公顷,比2018年度减少了4.41%。工业用地地均收入13139.37万元/公顷,比2018年度减少了2.17%。综合地均税收561.67万元/公顷,比2018年度减少了0.79%。人口密度81人/公顷,比2018年度减少了1.11%。
  三、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开发区集约利用状况及变化
  (一)不同区域开发区情况
  1.东部地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最高,用地效益相对较好,但闲置土地较上年度增加较多。东部地区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达到9659.55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27倍、1.29倍、1.70倍;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828.80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94倍、2.18倍和1.71倍;综合地均税收达到727.41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70倍、2.15倍和2.20倍。工业用地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均高于其它区域,产业用地特征突出。但土地闲置率比2018年度增加了0.05个百分点,增幅较其它区域多,应引起注意。
  2.中部地区开发区土地供应率最高,土地利用强度水平仅次于东部地区,土地产出效益较上年度下降明显。中部地区开发区土地供应率达94.84%,高于其它区域。建筑密度、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分别达到34.95%、1.00和0.92,排在首位或次位,土地利用强度位列东部地区之后。但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分别为426.32万元/公顷和429.05万元/公顷。在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较上年度增加13.51%的情况下,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分别比2018年度减少了8.45%和2.47%,产出效益有明显下降。
  3.西部地区开发区土地供应率、工业用地率明显低于其它区域,工业用地效益较上年下滑明显。西部地区开发区土地供应率、工业用地率分别88.99%、38.1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比2018年度增加了7.21%,但是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大幅下降了24.83%,仅为380.88万元/公顷,明显低于其它区域。经测算,西部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收入为0.36亿元/公顷,尚不到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的一半。
  4.东北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最低,工业用地投入持续偏低。东北地区开发区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为0.80、28.06%、0.72、48.51%,均低于其它区域,土地利用强度明显偏低。综合地均税收处于全国最低水平,为330.7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地均税收为483.49万元/公顷,与去年基本持平。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较去年增加13.78%,但依然明显低于其它区域。从实际管理范围内土地投入产出情况看,工业用地地均新增固定投资强度不到批准范围内的八成,工业用地地均税收不到七成,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低于批准范围。
  (二)不同类型开发区情况
  1.高新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整体水平最高,经济类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较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总体来看,高新类开发区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人口密度均为全国最高。其中,土地供应率和土地建成率分别达到95.57%、95.13%,分别是经济类开发区的1.03倍、1.02倍,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分别达到1.06、0.97,分别是经济类开发区的1.15倍和1.11倍;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人口密度分别达到9436.68万元/公顷、801.14万元/公顷、624.72万元/公顷、106人/公顷,分别是经济类开发区的1.15倍、1.42倍、1.24倍、1.50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用地特征明显。工业用地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达到66.69%、55.51%,为全国最高,但土地建成率、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全国最低,分别为83.22%,0.68、30.20%。用地效益与高新类开发区也存在一定距离,但与2018年度相比,其土地开发率、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涨幅分别达到2.77%、4.44%、6.37%、4.06%、2.83%,增长幅度大于其他两种类型开发区。用地效益方面,综合地均税收最高,达684.11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和综合地均税收与2018年度相比分别增长4.36%和5.91%,较其他两类开发区增幅明显。
  经济类开发区建筑密度达33.04%、为全国最高,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分别为87.92%、92.67%和93.36%,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用地状况整体好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均最低,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6%和90%。
  2.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利用日趋集约,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下滑。
  根据综合评价和监测统计结果,分别以2018年度评价时工业主导型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为基准值100,综合测算2019年度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为101.58,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为97.91。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工业用地率达到58.58%,超过产城融合型的2.41倍。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达到33.39%、0.91、51.83%,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分别达到664.55万元/公顷、573.42万元/公顷,均高于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分别为90.50%、94.99%、95.49%,均高于工业主导型开发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为9548.09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地均税收为609.71万元/公顷,综合地均税收为532.81万元/公顷,分别比2018年度下降27.73%、5.66%和4.15%。土地闲置率为0.19%,比2018年度上升了0.13个百分点,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较不理想。
  四、开发区土地利用中的问题
  (一)开发区土地利用程度普遍较好,但土地整体集约利用水平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参评国家级开发区中,土地开发率超过90%的开发区超过6成(64.78%),土地供应率超过90%的开发区超过7成(71.94%),土地建成率超过90%的开发区超过7成(74.39%)。同时,综合容积率达到1.0的开发区仅有3成左右(34.83%),建筑密度达到30%的开发区6成左右(61.77%)。工业主导型开发区中工业用地率超过50%的超过7成(74.82%),有8个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已经转变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其中工业用地率已不足30%。国家级开发区内土地供应和开工建设情况较好,但开发区用地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强度仍存在进一步挖掘潜力。
  (二)开发区用地效益呈现下降趋势。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家级开发区经济、人口数据总体较上一年度明显下滑,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工业用地地均收入、综合地均税收、人口密度与2018年度分别减少了4.41%、2.17%、0.79%和1.11%。部分开发区投入产出效益偏低,有57个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公顷,有79个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在100万元/公顷以下,有27个开发区综合地均税收在100万元/公顷以下。开发区用地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开发区闲置土地面积有所增加,土地管理绩效有待提升。本年度参评国家级开发区闲置土地面积有所增加,存在闲置土地的开发区共计41个,占参评开发区的7.72%;闲置土地面积433.08公顷,土地闲置率0.11%,比2018年度增加了0.03个百分点。对于个别仍存在一定数量闲置土地的开发区,需积极挖掘开发区土地绩效管理潜力,进一步加强用地的供后监管和存量用地盘活力度。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应努力打造创新高地,推动产业升级,在落实生态文明理念、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有关部署,健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机制,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探索差别化政策管理,引导开发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政策,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水平,适当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引导高新产业集聚,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益,逐步实现以用地供给驱动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以节约集约用地驱动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二)严格土地管理,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继续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创新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大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将经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上,结合执法检查与督察,对开发区土地利用进行严格监管。
  (三)探索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推动开发区监测统计成果应用,并与奖惩措施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监测统计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监测统计结果不理想的开发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推动实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促进开发区良性发展,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各类开发区用地均应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助力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附件:1.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基本情况表

               2.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结果排序

               3. 部分指标排名靠前的开发区

               4. 部分指标排名靠后的开发区

               5. 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结果排序

               6. 有关指标名词解释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