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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发〔202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一带一部”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我省作为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抓住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国家支持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争当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领头雁”,推动湘南湘西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示范区相关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期至2025年,远景目标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背景

  规划范围为湖南省湘南湘西地区,包括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共6个市州,总面积12.1万平方公里,2018年年末常住人口3244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1144.55亿元,分别占全省的57.2%、47.0%和30.6%。

  (一)发展基础。

  1.区位交通便利。示范区紧邻粤港澳大湾区、福建海西经济区等开放经济带,基本形成铁路、公路、航空互联互通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沪昆高铁、京广高铁、湘桂高铁、包茂高速、二广高速等交通干线纵横交错,已有衡阳南岳、永州零陵、怀化芷江、邵阳武冈4座民用运输机场,开通航线25条,新建郴州北湖、湘西2座民用运输机场。

  2.资源生态优越。示范区森林覆盖率64.24%,现有国家森林公园36个,国家湿地公园38个;拥有各类矿藏140余种,其中钨、铋、锡、锰、萤石等保有储量居世界或全国前列,微晶石墨储量占世界的70%,白银年产量占全国的40%;水能资源充沛,有湘江、资江、沅江等多条水道,属于全国重点水电基地的主体地带。

  3.产业基础良好。湘南地区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矿产品深加工和新能源等产业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湘西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生态文化旅游、医养健康(中药材)等产业拥有良好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示范区有省级以上产业园区66个,占湖南省园区总数的5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5个。

  4.开放平台健全。示范区设立并封关运行了衡阳、郴州两个综合保税区,拥有若干铁路口岸、公路口岸、国际快件中心、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等功能性平台,建设运营了郴州到广州、衡阳到深圳的“五定班列”,以及怀化至欧洲的中欧班列;先后获批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湖南农副产品集中验放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等国家级平台。

  5.人力资源丰富。示范区适龄劳动人口近2200万,是湖南省劳动力输出的重点区域,农村转移就业人口超过700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南下务工潮培育了大批湘籍企业家、技术管理人才和熟练产业工人。如邵阳有100多万邵商分布在全球各地,拥有资产超过4万亿元。在新一轮返乡创业热潮中,示范区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等,促成了一大批湘籍客商回乡创业。

  6.承接成效显著。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设立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来,湘南湘西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势头良好,承接模式不断创新,承接能力不断增强,承接影响不断扩大。2018年底,实际利用外资49.06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180%;到位内资2167.43亿元,较2011年增长184%;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893.87亿元,较2011年增长258%。

  (二)机遇与挑战。

  1.全球产业格局调整重塑了示范区发展的有利环境。在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全球产业分工继续深化。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上的地位上升,话语权和竞争力增强,东部沿海地区以创新引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向价值链高端跃升,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重大机遇。

  2.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为示范区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为示范区发展提供机遇。特别是示范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辐射的前沿梯层和主要区域,既有地缘优势,又有国家政策支持,更有良好基础,全面对接融入大湾区,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国家支持中部地区崛起奠定了示范区发展的坚实基础。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提出了八点意见,指明了新时期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为示范区带来了重要机遇。随着科技文化创新体系、新型城镇化体系、综合交通体系日趋完善,中部地区的生产要素密集、人力资源丰富、产业门类齐全等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为示范区发展集聚发展势能,增添发展后劲。

  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也面临一些挑战。示范区面临东南亚国家及国内周边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的激烈竞争,缺乏比较优势;示范区承接转移的产业配套能力不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示范区工程技术、高级技工等人才资源短缺,其他资源要素也存在制约,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一带一部”战略定位,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紧扣四大定位,落实八大任务,实施六大工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健全完善示范区治理体系、运行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把示范区建设成为新时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领头雁”。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入实施开放崛起专项行动,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不断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对外开放。

  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实现在承接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区域联动、共享发展。探索示范区与转出地的对接合作机制,重点推进示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两区对接”、融合发展。强化产业转移与精准扶贫的政策协同,让贫困人口共享发展成果。

  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因地制宜,明确承接重点,优化空间布局,形成产业特色,推动产业有序承接,促进示范区内部、示范区与周边地区良性竞争,实现结构优化、错位发展、互利共赢。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禁转入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三)战略定位。

  1.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领头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努力实现在发展中承接、在承接中提升,探索产业合理布局、要素优化配置、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新路径,为中西部地区有力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发挥示范作用。

  2.内陆地区开放合作示范区。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开放合作机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全面拓展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省份合作联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培育具备国际竞争新优势的产业链条。

  3.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聚焦重点行业,增强创新驱动能力,积极承接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加工贸易产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先进制造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力争在部分领域引领全国先进制造业发展。

  4.支撑中部地区崛起重要增长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因地制宜承接和发展一批规模和水平居中部地区前列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把示范区建设成为承接东部、辐射中西部的重要平台和促进中部地区全面崛起的重要引擎,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发展目标。

  到2020年,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5万亿元;引进60家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形成若干产值过百亿的龙头企业;城镇格局进一步优化,城镇化率达到52.8%。优势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协同联动、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等方面取得突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初步探索出一批科学有效的承接产业转移新路径、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2025年,示范区基本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万亿元,引进80家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9.0%。经济发展充满活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基础设施高效互联、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更加美丽,形成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和全面开放新格局,成为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增长极。

  到2035年,示范区全面建成。示范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位于中上水平,产业分工协作格局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巩固,承接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和水平居中西部地区前列的产业集群,引进150家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重点产业

  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实施差异化协同发展,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空间拓展有序的高质量承接发展格局,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产业承接发展重点。

  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围绕产业升级和培育新的增长点,明确主攻方向,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一批优势重点产业,强化资本、技术、人才、品牌、管理等核心要素配套转移。

  1.装备制造业。重点承接发展输变电装备、高端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制造装备、农用机械、锻铸造等装备制造及相关产业。大力承接发展大型数控液压机和锻压装备、加工中心和高档专用数控机床,提升工程机械、电器设备、新能源设备、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现代农业装备等制造水平。加强承接发展新能源汽车、高性能重型载货车等关键零部件项目,实现关键零部件技术和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技术自主化。

  2.新材料。重点承接发展先进储能材料、硬质材料、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陶瓷材料、化工新材料等6大新材料,加强前沿材料布局,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建设,推动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推进高强轻合金、碳纤维、磁性材料、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信息基础材料的规模化应用;推动稀土、钨钼、钒钛、锰、石墨、萤石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突破石墨烯产业化技术,拓展纳米材料在光电子、新能源、生物等领域的应用,开发智能材料、仿生材料、超材料、低成本增材制造材料,提升新材料产品附加值。

  3.生物医药。依托道地中药材资源和技术研发优势,重点承接发展中药材提取、中药新药开发;依托生物技术研发优势,重点承接发展疫苗、细胞、血液等生物制品及药物;依托小分子化合物技术基础,重点承接发展抗感染、抗肿瘤、心脑血管等系列高端化学药物及制剂。积极承接发展新型医疗器械、基因技术等新产品和服务。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依托制造业基础,重点承接发展核心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信息安全、物联网、消费类整机等产业。积极发展与重大整机项目相配套的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及新型元器件产业,加快完善产业链;依托显示材料制造基础,承接发展新型平板显示、柔性显示,做大新型显示产业规模,建设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新型显示产业基地。依托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华为永州云计算中心,统筹布局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建设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基地,承接运营商、互联网巨头数据中心转移,发展数据应用交易、大数据加工与应用开发、工业设计与软件服务、大数据金融等产业。

  5.轻工纺织。重点承接发展纺织、服装、鞋帽、箱包制造、小五金、玩具、智能家居、智能家电、珠宝首饰加工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提高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能力,建设专业交易市场。发展绿色环保型、高效节能型、信息智能型和个性化家居产品,建设智能家居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

  6.矿产开发和加工业。重点承接发展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稀土和分散元素矿产、能源矿产、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发和加工业,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在矿产采选、冶炼分离、深加工等环节,推广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和工艺。推进尾矿伴生有价元素回收技术应用,加强专用工艺和技术研发,开发复杂多金属尾矿选冶、清洁无害化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与装备,推进复杂难冶金属共生矿和尾矿的高效开采和综合回收利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有色金属、非金属产业集聚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有色金属深加工、稀贵金属产业基地及进口矿产品集散分拨基地。

  7.现代物流业。重点承接发展工业物流、商贸物流、保税物流、国际物流、航空物流、快递物流、冷链物流、医药食品物流等专业物流,积极引进国内外现代物流龙头企业。支持供应链管理等物流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联动,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等过程的全程计划和物流管理,积极发展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成品包装销售、售后零配件供应维修于一体的全过程供应链物流,提高一体化服务能力。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建设保税仓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保税区货物中西部集散中心和湘粤赣省际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8.健康养老产业。重点承接发展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产业。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特色突出、产业关联度高的国际化、高端化集聚区,打造东部沿海地区健康休闲和养老服务“后花园”。

  9.文化旅游业。重点承接发展红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产业,挖掘名山、名水、名城、名人等旅游资源,以南岳衡山、郴州东江湖、邵阳崀山、湘西凤凰、怀化芷江、永州舜帝陵等为重点,着力打造湘东红色旅游及康养避暑、武广高铁及二广高速沿线特色农业休闲游、大湘西民族风情游等精品旅游线路,打造世界级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10.现代农业。重点承接粮、肉、果、蔬、油等主要农产品加工和茶叶、中药材、竹木、花卉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转移,建设专业化农产品加工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园,打造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积极引入市场认可的技术、标准和品牌,促进粮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果蔬、水产品、方便食品、功能食品、特色食品等品质升级。大力发展供粤港澳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和优质水产品生产基地。注重承接农业生物技术、标准化栽培技术、规模化养殖和繁殖技术、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等农业先进技术转移,以及产业服务及质量监管能力转移,完善农产品一体化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与发达地区对接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和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大宗特色农产品交易平台。

  (二)引导和优化产业布局。

  1.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分工,推进产业集聚,避免同质化竞争,促进产业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形成区域特色优势。衡阳市重点承接以钢铁有色为特色的新材料、军民融合产业、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纺织服装、现代农业等产业;郴州市重点承接以有色化工非金属为特色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矿物宝石、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永州市重点承接特色轻工加工贸易、现代农业、矿产品精深加工、轻纺制鞋、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邵阳市重点承接特色轻工智能制造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等产业;怀化市重点承接商贸物流、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湘西自治州重点承接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以“抓龙头、带配套”的发展思路,通过承接一批重大项目,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入驻,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支柱产业,打造成为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化特色产业集群。

  2.加强国土空间管控,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对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条件的地区实行据点式开发,积极引导人口和经济向县城、重点镇适度集聚,推动产业转移项目集中到承载能力较强的工业园区。引导具有特色生态资源、矿产资源或农产品资源的区县,在与本地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相符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承接产业转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相关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

  四、主要任务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基础配套、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承接活力。

  对标国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培育企业家精神,激发示范区承接活力。

  1.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在示范区全面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集成服务,优化政务办理流程。建立落实承诺制信任审批和“容缺受理”制度,全面清理变相审批和许可,进一步研究论证取消现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底前示范区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放尽放”、“能放全放”、“急需先放”。重点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实现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一点登录、一号认证、一网通办”以及电子证照和资源信息互认共用、异地协同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化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推行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口岸和应用项目全覆盖。提升口岸通关时效,2020年实现通关准备和货物提离时间压减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落实国家级、省级出入境优惠政策,提高来示范区从事商务、会展、旅游活动的外籍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推动落实离境免税、国际航班72小时中转免签、自驾旅游等待遇措施。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简化征缴程序,优化办税服务。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防止“税降费升”。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4.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刑事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

  (二)突出创新引领,提升承接质量。

  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不断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动承接产业转移高质量发展。

  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积极推行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探索“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机制。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对接,围绕企业技术需求,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一批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标准制定等。优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将技术合同交易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2.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示范区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生产基地。鼓励示范区各市州制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建立与产业转出地科技小巨人企业互认制度,对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计划,支持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3.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依托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采用“线上网络平台+大厅现场服务+线下对接活动”的模式,构建服务示范区公共科技服务大平台。鼓励示范区各市州建立潇湘科技要素分市场,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潇湘科技要素市场工作站。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市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大中型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集技术转移、投融资、价值与风险评估、供需对接、知识产权等服务的“保姆式”、“一站式”科技服务平台。

  (三)深化开放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广泛开展与沿海发达地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合作,密切与中西部地区联系,推进与长株潭地区联动发展,扩大国际经贸交流合作,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1.扩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加快与中欧班列对接,构建北向中亚、欧洲国际贸易大通道。依托北部湾和沪昆线,打通南亚、东南亚通道。依托中非经贸博览会,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对非经贸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全球湘商作用,通过共建工业园区等方式,积极参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工程机械、环保机械、汽车、农业产业、生物医药等方面的合作。

  2.推进“两区”融合发展。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构建示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合理分工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交通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基地和康养基地。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金融、物流、信息、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合作。

  3.深化与国内其他省份的合作。加快融入长江经济带,积极对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三角城市群,充分利用“沪洽周”等招商平台,加强在贸易、金融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加强面向京津冀城市群等地区的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形式。利用“中部论坛”、“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合作平台,密切与成渝城市群等中西部地区合作。

  4.促进与省内其他区域协同发展。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上下游产业和配套产业互动。加强与长株潭城市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板块的发展对接,充分利用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等科教资源优势,加大科技成果向示范区内转移转化;抓住长株潭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机遇,有序引导产业向示范区转移;充分利用长株潭、洞庭湖区域临空临港开放平台,加快示范区企业的开放发展。

  5.推进开放平台提质升级。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口岸和保税物流中心等拓展功能和提质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州申报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承接产业转移比较集中的园区建设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邵阳保税改革试点。支持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保税功能平台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等“保税+”新型业态。推动企业中一般信用等级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集中征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争取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示范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操作流程标准化和程序化。健全口岸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国际展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代理中心、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等贸易平台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贸易平台企业。

  (四)强化双招双引,创新承接方式。

  按照“未落户的积极引进,轻落户的扩资升级,重落户的培育生态”原则,精准引进各类企业,不断创新承接方式。

  1.优化招引体系。建立完善省直部门、市县政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招引事权、责任划分,落实项目统筹协调评估工作机制,为引进企业提供高效的审批资讯、项目全程代办、项目协调、跟踪等服务。建立完善示范区各园区的交流对接机制,在招商资源互通共享、规划布局互通共知、招商信息互通共促、重大项目联动推进等方面强化合作。建立完善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的政策共享机制,扶持潜力企业和项目对接,协同策划招商活动。

  2.创新招商模式。探索“集群引进、整体开发”的组团招商模式,支持企业抱团转移。推广以商招商模式,强化科技招商,鼓励规模大、信誉好、人脉广的企业引进资金入股参股,开发和延伸产业链产品,扩展规模。创新市场化招商模式,加强与商协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招商机构合作,加快建立政府推动、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的新模式。建立“互联网+”招商模式,搭建专业化线上招商平台,打通微博、微信、微网站的“三微”渠道。支持各地出台对引进过程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中介的奖励办法。

  3.推进项目落地。建立服务下沉机制,推动企业服务“身边办”,将服务职能下放至驻外招商机构和园区。建立重大项目定期调度机制,对重大招商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进行专项调度、督查和通报。建立重大项目跟踪督察机制、重点企业对口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加重各级政府绩效评估中的项目落地指标考核分量。对三类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财政、金融、要素、物流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五)升级园区平台,夯实承接载体。

  着力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创新园区发展模式,促进产城融合,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载体,实现园区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功能集成。

  1.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加强产业园区“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提高园区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社会事业的配套服务水平。支持示范区内园区整合企业,统一享受大工业用电电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加快推进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基金参与园区平台建设,满足产业抱团转移的趋势与需求。深入推进实施“135”工程升级版,加快推进园区产业发展平台、技术支撑平台、融资担保平台建设。探索试行新供应地“标准地+承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调区扩区和优先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2.创新园区发展模式。引导园区聚焦产业发展,理顺园区与行政区的管理职能和边界,依托行政区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鼓励探索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模式,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推进“飞地经济”模式,吸引发达地区产业园来示范区设立分园,完善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反向飞地招商,在沿海等发达地区通过租赁办公楼宇、设置园中园等方式设立反向飞地,承接企业的总部、研发、销售环节。

  3.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统筹规划产业、城市等各类功能分区,在园区及其周边配套建设住宅、教育、医疗、商贸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园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支持国家级园区等发展条件较好的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促进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相融合。

  (六)完善交通网络,畅通承接通道。

  构建示范区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顺畅、一体高效的智能交通网络。

  1.加快铁路运输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区“三纵两横”(京广、呼南、二湛,沪昆、怀邵衡)铁路主骨架功能,加快张吉怀铁路、渝怀铁路复线、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等项目建设,推进呼南高铁邵永段、铜吉铁路、兴永郴赣铁路、怀桂铁路、安张衡铁路、洛湛铁路湖南段扩能、吉衡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积极争取广清永(广清重)铁路、桂永郴赣铁路、黔江至吉首铁路(渝湘铁路)进入国家铁路发展“十四五”规划,尽早开工建设。实施既有铁路及主要站场扩能改造,积极推进衡阳、怀化、郴州铁路枢纽以及邵阳站改扩建工程、永州站改扩建工程、郴州站北货场搬迁、吉首高铁站建设。

  2.完善高等级公路网。加快完善示范区“四纵四横”(G4京港澳高速、G55二广高速、G59呼北高速、G65包茂高速,G56杭瑞高速、G60沪昆高速、G72泉南高速、G76厦蓉高速)高速公路骨架网,重点推进呼和浩特至北海高速公路(G59)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张家界至官庄段、官庄至新化段、新化至武冈段高速公路和桑植至龙山、白仓至新宁、茶陵至常宁、衡阳至永州至零陵、临武至连州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加快京港澳、沪昆等现有高速公路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适时研究高速公路路网加密线。联合广东等周边省份大力推进跨省通道建设,全面打通湖南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省际断头路。

  3.加密航空网络。完善机场布局,提高机场吞吐能力,扩大航空运输服务覆盖范围。加快郴州北湖机场、湘西机场建设,积极推进永州机场迁建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十四五”开工建设。开辟和加密衡阳南岳机场、怀化芷江机场、邵阳武冈机场、永州零陵机场至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线和航班。构筑航空物流平台,支持开通国际全货班机。

  4.推进航运扩容提质。高标准建设湘江、沅水高等级航道及港口建设,持续推进“畅通湘江”工程、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加强主要支流航道整治,提高航道技术等级,改善通航条件。积极开展湘桂运河建设方案研究。加快铁路、高等级公路等与重要港区的连接线建设,强化集疏运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港口物流,推进物流配套服务体系提质。

  (七)完善基础配套,强化服务支撑。

  加快推进物流、商贸、金融、教育、人才等配套服务发展,增强能源保障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强有力保障。

  1.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以衡阳市、郴州市、怀化市为中心,以京港澳、沪昆、张吉怀三大物流通道为骨干,以重点物流园区、末端配送节点为载体,加快建设智能高效现代物流体系。大力推进衡阳市、郴州市、怀化市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郴州市湘南国际物流园、衡阳市白沙洲物流园、怀化市狮子岩物流园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提升智能化、国际化水平,积极推进怀化铁水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永州蓝宁道新国际物流中心、邵东星沙物流园、武冈保税仓工业物流园、湘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陵山物流园、宜章物流中心、京港澳高速宜章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等物流园和一批省际边界城镇边贸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发展跨境电商配送、国际快件分拨业务。建设示范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积极开展示范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2.构建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实施“湘品网上行”工程,鼓励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与示范区优势产业合作。推行电子商务应用,鼓励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联动。争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开通示范区至全球主要城市的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依托邵东廉桥中药材市场等大型商贸批发市场,加快专业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会计、审计、专利服务、律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业,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会展、质量检验等行业。

  3.构建高效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基金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产业链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税融通”等新业务和新产品。探索组建民营银行,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湖南股交所挂牌企业中介费给予补贴。支持示范区与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基金对接开展产业投资合作,支持示范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建立电子商务国际金融结算中心和离岸金融结算中心,促进外向型企业结算便利化。大力推进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推进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4.提高能源保障水平。加强能源合作,争取央企加大在湘布局项目、配置资源力度。实施湘桂铁路、洛湛铁路等既有通道扩能改造及配套工程,扩大北煤入湘铁路运能。加快推进安张衡铁路建设,打通西煤进入湘南运输通道。调整优化电源结构,在怀化市、湘西自治州以优化现有水电站调度运行为主,在邵阳等市深挖现有装机潜能。开展省外特高压入示范区的可行性论证。加快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湖南段建设。科学论证、适时启动贵州铜仁至湖南凤凰、广西等周边省份与示范区天然气管网互通的前期工作。加快启动娄底—邵阳—永州、邵阳—怀化—铜仁成品油长输管网建设前期工作。鼓励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建设,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加速页岩气勘探和开发。

  5.推进信息一体化建设。加强干线网络、基站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覆盖。全面推进城乡“光进铜退”改造,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扩大无线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加快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化部署。依托湖南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加快构建区域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加快示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在电子口岸、信用建设、交通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应急指挥联动等领域合作。

  6.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国家级引智基地,支持示范区参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国家千人计划”,推动高级人才柔性流动。支持示范区与国家部委、中央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干部双向交流。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认定的企业高层次管理和研发人才,享受当地购房、教育、医疗等优惠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立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岗职工技能培训。

  (八)坚持绿色发展,严守承接底线。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生态标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生态与环境治理保护,促进转移产业绿色发展。

  1.促进产业绿色发展。完善园区“零排放”配套支持政策,探索建设资源产出率高、排放内部循环、企业和产业布局合理的“零排放”示范区。支持企业推进清洁生产和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再生金属、废塑料等无害化综合利用水平,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建筑垃圾、污泥等减量化和资源化。研究建立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对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监测结果列入园区及当地政府绩效考核。

  2.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资源。实行区域节能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统筹安排示范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以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计划目标,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提升国土空间利用效率和自然资源利用水平。建立计划管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管理环节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落地。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将节约用水落实到区域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

  3.加强生态与环境治理保护。积极推进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有序推进武陵山片区、湘江源头和衡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实施示范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化工污染整治、河湖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重点开展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湘西“锰三角”地区尾矿库治理,限制低品位锰矿开采,支持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低碳园区、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示范试点建设。

  五、重大工程

  围绕重点产业和主要任务,实施六项重大工程,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形成试点示范效应。

  (一)飞地经济示范工程。

  为强化示范区与发达地区产业产能合作,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支持示范区大力发展“飞地经济”。

  目标:到2025年,创建“3+6+N”个特色鲜明、承接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飞地经济示范园(含反向飞地园区)。“3+6+N”具体是指,3个国家级园区(不含综保区)各创建一个示范园;6个市州依托省级园区各创建一个示范园;其它地区根据发展需要创建N个示范园。

  任务: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园区共建示范园,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地与省外合作共建示范园,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各地与境外合作共建国别产业合作示范园,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围绕权责划分机制和运营管理模式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在财政收入分成、统计指标的分享和归属、事务的权责划分等方面形成先进经验,鼓励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飞地运营主体等创新运营模式。建立示范园考核评价机制。

  (二)强链补链引链工程。

  精心选取一批既有发展基础又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性产业链群,参照省20条新兴优势产业链推进机制,不断延伸扩大产业链条,做强龙头企业,集聚配套企业。

  目标:到2025年,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现代服务业、健康养老、生态文化旅游等,通过强链、补链、引链,重点打造八条要素集聚、配套完善、支撑有力的示范产业链。

  任务:强链工程。装备制造:以整机制造企业为招商重点,承接引进关联度高的零部件制造、检验检测、系统集成等环节,引导产业链横向和纵向集聚。新材料:以高性能材料为突破口,打造共性技术、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三大服务平台,强化产业链条。电子信息:做大代工生产规模,同步推动研发升级,加强研究院所与应用企业的紧密对接,建设全国重点电子信息产业制造基地。

  补链工程。生物医药:巩固原料种植、提取合成等环节的优势,补齐研发、检验检测、临床等环节不足。轻工纺织:依托优势品类,引进知名代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的生产基地。

  引链工程。现代服务业:吸引沿海服务龙头企业在示范区设站布点,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同步共享沿海地区服务能力,重点提升示范区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辅助、检验检测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水平。健康养老:拓展“养老+医疗、康复、智慧、旅游、休闲、社区”全产业链模式。文化旅游:挖掘度假休闲、生态康养、民族风情、名人缅怀等多样业态。

  (三)承接要素对接工程。

  着力突破示范区要素瓶颈制约,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保障,提升示范区承接能力。

  目标:到2025年,着重引入一批示范区急需人才、先进技术或研发机构,吸引一批社会资本,强化要素支撑。

  任务:将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对接纳入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强化考核导向,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人才要素对接,全面放开落户门槛,与发达地区共建人才市场、人才供需库,与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加强技术要素对接,建立技术需求库和动态要素需求目录,开展多形式的供需对接活动,吸引一批先进技术和成果在示范区转化,推动港澳院士专家工作站、港澳青年科创孵化基地在示范区落户,推动广深港澳科创走廊向示范区延伸。加强资金要素对接,积极培育供应链金融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联合发达地区加强银、证、保、担和股权投资等金融要素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营商环境对标工程。

  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

  目标:力争到2025年,示范区营商环境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数达到90%以上,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达到95%以上,不断向国际先进水平的营商环境迈进。

  任务:建立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参照,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包括招商引资、承载基础、商务成本、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政策执行力等指标在内的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数。开展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专项督查,定期邀请示范区企业家、外地湘籍企业家、商会等相关代表对示范区营商环境进行点评,梳理一批突出问题,形成清单,逐一解决。

  (五) “135”工程升级版。

  坚持“突出特色、产业招商、集群入驻、生态培育、量身定制、个性服务”,推进动能升级、功能升级、效能升级,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目标:重点支持30个以上优势特色产业园区,建设1000万平方米统一规划、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标准厂房,引进1500家以上创新创业企业落地。

  任务:在示范区内全面落实“135”工程升级版。按照优势特色显著的要求,在6市选择30家以上重点园区作为“135工程”升级版的主要载体,建设10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按照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围绕产业定位、行业特点及环保管理要求,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标准厂房建设。按照示范区产业引导目录,引进1500家以上创新创业型企业,打造园区经济升级版。支持各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保障平台。

  (六)扶贫车间建设工程。

  鼓励在示范区建设扶贫车间,推动示范区建设与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深度结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进一步释放示范区人才活力。

  目标:到2020年底,建成扶贫车间1500家,开发各类就业岗位2.2万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1.5万人。

  任务:创新扶贫车间模式,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模式,分散加工手工产品的居家模式,依托农村“三变改革”的合作社模式,依托电商的“互联网+”模式,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双创模式等。编制扶贫车间建设指南,规范车间申报、审核、认定等程序,制订车间选址、运营管理、资金筹措、用工来源等方案。明晰产权界定,根据车间产权性质规范产权公证、资产转移、利益分配等细则。探索扶贫车间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组织实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承接产业转移的容错纠错机制,防范化解承接产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风险,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层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审议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总体规划编制、综合政策拟定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领域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接,争取政策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承接重点,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建立“重大项目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州对承接重大项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请省级层面召开专门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商,提出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节点,省政府督查室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加速重大项目落地。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坚持结构性去杠杆,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有效抑制不具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扎实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守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基本面,守住不发生各类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中的政治、意识形态、生态、经济、外部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风险的分析研判,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全面系统梳理排查整治承接产业转移中的风险隐患,提高风险化解能力。

  完善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坚决制止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遏制各类隐性债务增量。


  附件:1、示范区各市州重点承接产业一览表

                2、示范区各县(市、区)重点承接产业引导目录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