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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2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办发〔2020〕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

(2020—2025年)


  为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进一步深化与大湾区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发挥湖南“一带一部”优势,全面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把握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机遇和溢出效应,务实推进交通、产业、科技、生态、民生等领域对接合作,以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开放合作,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推进湖南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便捷高效对接通道。

  1.加快建设高速铁路大通道。规划建设广清永高铁,加快建设张吉怀高铁、常益长高铁,加快推进长赣高铁和呼南高铁(湖南段)邵永、襄常、益娄段前期工作,加开直达香港、广州、深圳、珠海等地高速列车,建设湖南至大湾区3—5小时便捷通达圈。

  2.推进高等级公路互联互通。加快京港澳高速公路(耒宜段)扩容工程、临武至连州、道县至连山等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全面打通省际公路断头路,畅通湖南至粤港澳公路运输通道。

  3.加快航空网建设。提升黄花机场区域性国际航空枢纽地位,构建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加快长沙机场改扩建,湘西、郴州机场建设,以及新建娄底机场、迁建永州机场前期工作,加密长沙、张家界等地至大湾区主要城市的航线航班。支持常德航空口岸申请临时开放。

  4.加强信息领域合作。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促进与大湾区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政务服务、电子口岸、信用建设、交通、空间地理、农产品市场、应急指挥等领域信息资源共享。推进自主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和产品应用,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支持大湾区企业参与湖南省级大数据中心建设。

  (二)推进现代产业协同发展。

  5.大力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加快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株潭衡试点示范城市群、“两山”、“两带”特色创新高地等,重点打造岳长株潭衡郴战略新兴产业承接带。支持张家界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建设面向大湾区的生态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带。

  6.推动先进制造业全产业链对接。紧盯大湾区全球大数据硅谷和国际数据经济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大湾区先进制造业及科技创新对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打造自主可控计算机及信息安全、航空航天、新型轻合金、碳基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基因技术及应用、新能源与智能电网、军民融合等全产业链。支持共建特色产业发展联盟。

  7.精准对接大湾区“菜篮子”工程。瞄准大湾区对优质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发挥区位优势,打造“湘江源”蔬菜区域公用品牌。扶持智能化温室大棚、作业机械、水肥一体化、生产加工智能可视化系统、产后处理、仓储及冷链物流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建设,建设湖南“湘江源”优质特色蔬菜、环洞庭湖区外向型冬春蔬菜及武陵山、雪峰山、罗霄山高山反季节蔬菜等优质蔬菜生产基地。依托优质地方畜禽品种资源,打造永郴衡娄邵“优质湘猪”产业集聚区、湘中南优质家禽产业带和郴州永州预制菜基地,全方位对接大湾区“菜篮子”工程。将供大湾区农产品纳入“身份证”管理,为大湾区提供丰富多样、绿色生态、优质安全、供需稳定的“菜篮子”产品。

  8.建设对接大湾区现代物流体系。着力提升长株潭国家物流枢纽地位,建设长株潭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加快怀化、郴州、岳阳、衡阳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重点建设现代物流集聚区、新型特色专业市场、跨区域多式联运中心、跨国供应链管理中心。推进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集成应用,推动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支持至大湾区的全货班机和国际铁海联运“五定”班列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直供大湾区集散中心,鼓励企业依托大湾区各类开放性平台建设境外营销渠道、海外仓。

  9.务实发展“飞地经济”。支持大湾区相关主体通过托管、股份合作、产业招商等方式与湖南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探索完善“飞地经济”产业合作园区税收征管、统计分解和利益分配机制,打造“飞地经济”示范区。鼓励与大湾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实施资源互补合作。

  (三)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10.积极对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支持企业、机构和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在深圳、广州、佛山等创新资源集聚地设立离岸科创平台,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离岸创新联盟,发展“科创飞地”。加强与大湾区科技合作,探索“异地研发孵化、驻地招才引智”协同创新模式,实现“孵化在大湾区、产业化在湖南”、“研发在大湾区、生产在湖南”。

  11.推动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支持与大湾区共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开展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共同培育建设若干技术转移中心。加快推进湖南粤港澳科创园、大数据产业园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中医药领域合作,共同推进中药标准化认证、中医药技术研发和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开发。

  12.优化区域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深化与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海关等部门在跨区域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方面协作,推动以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密切与大湾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支持大湾区社会资本在湘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建设区域协同创新服务平台。

  13.强化人才交流合作。加快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加强与大湾区科技创新人才合作交流,对大湾区优秀高端人才来湘工作,在安家落户、子女教育、社保转移、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促进区域旅游休闲康养联动。

  14.推动精品旅游线路市场对接。共同开发一程多站式旅游休闲康养连线产品,联合推出伦敦(或法兰克福)—长沙(或香港)—香港(或长沙)等航空高铁旅游,张家界、崀山-丹霞山世界遗产旅游,湘西自治州、怀化、永州、清远、韶关等湘粤民俗文化旅游,梅州、韶关—郴州、长沙、株洲、湘潭等红色旅游,珠海—韶关—郴州—长沙—张家界等温泉康养休闲旅游等精品线路。支持开通面向大湾区的永州—桂林—广州—深圳专列旅游线路。

  15.搭建面向大湾区旅游推介平台。定期举办湖南与大湾区旅游合作交流活动,实施跨省区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加强旅游线路宣传对接。办好湖南国际文化旅游节、中国(张家界)国际森林保护节等活动,积极参加大湾区旅游节会活动,加强旅游标准、管理和服务对接,推进建立粤港澳湘旅游发展联盟。

  16.推动粤港澳湘文旅康养项目合作。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为重点,加强与大湾区在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文化金融和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支持大湾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来湘发展,加快文旅、养生保健、医疗、康复养老及信息服务等产业融合,促进康养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娄底医养中心、乾州古城、邵阳生态文化村镇、溯源湘江森林旅游精品线路、湘粤森林生态旅游、南岭国家森林步道、桂东养生休闲避暑等文旅项目建设。

  (五)深化公共服务对接合作。

  17.深化教育合作。支持与大湾区开展联合办学、学术交流、教师互聘、学科共建,加强师资培训、课程改革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大湾区科研院所在湘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教育人才相互交流,放宽高校、职业院校教师赴港澳培训条件限制。

  18.强化医疗卫生合作。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协作,联合培养全科医生、紧缺专科型医生,加强医疗技术创新与协作,共同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落实粤港澳湘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支持香港优质医疗机构和医疗人才来湘开设分支和执业。加强与广东省相关机构合作,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并报销医保费用。

  19.拓展就业创业合作。加强与大湾区在劳务输出、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方面合作,共享就业创业、资源对接、人才供求信息。鼓励大湾区人才来湘创业,支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吸纳大湾区创业团队入驻孵化。

  (六)共同深化改革开放。

  20.全面实施“拓口兴岸”工程。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大湾区在人才、科技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积极申报中国(湖南)自贸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州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争取设立直通港澳的内地高铁口岸,进一步便利港澳与湖南居民往来。持续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口岸”建设和“一站式作业”改革。加强粤港澳直通车运营管理。

  21.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营。通过中非经贸博览会、世界计算机大会、中国(湖南)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湖南(香港)投资贸易洽谈周、全球湘商大会,以及高交会、深圳文博会等活动平台,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22.建立对接对话合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高层论坛、经贸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与大湾区高层对接对话和部门协商合作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大湾区湖南异地商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2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大湾区市场执法标准、监督管理、信用联动等衔接合作机制,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信用信息资源互通、互认和互用。对标大湾区,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提供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全流程服务,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互通共享。

  (七)加强平台引领对接。

  24.深化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与大湾区对接。加强示范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突出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轻工纺织、矿产开发和加工、现代物流、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合理布局、分工协同,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构建大湾区重要科技产业配套基地、制造业转移承接基地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25.共同打造湘粤港高铁经济带。完善高铁沿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优化城市发展定位、战略目标和空间布局,统筹谋划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市场体系、生态保护等,推进共建湘粤港高铁经济带。

  26.推进长株潭与大湾区联动发展。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增强区域经济、人口承载力,建设长株潭现代化都市圈。加强长株潭与大湾区在先进制造、科技、教育、金融、信息、文化创意等领域合作,加强湘江新区与深圳前海在人才、科创、金融等领域合作,共同探索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

  27.探索建设跨区域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大湾区金融机构在湘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电子商务国际金融结算中心和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引进大湾区各类投资基金,共同打造湘江基金小镇。支持省内企业在大湾区设立投融资平台、赴深港上市直接融资和发行人民币债券。开展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风险防范。

  (八)共筑南岭生态安全屏障。

  28.共同保护“一山一江”生态格局。加强南岭山脉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南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珠江岸线和水资源保护,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和开发利用区并实行严格管理。

  29.共同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加强湘粤交界地区战略合作,坚持生态导向,以自然山脉、主要河流、农业生产基地为本,以城市公园、街头绿地为斑块,以重大交通干线两侧绿化带为廊道,共同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30.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建立湘粤跨省山林、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信息互通、联合监测、数据共享、联防联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加强与大湾区在环境保护科学基础研究、环保技术攻关及环保产业等方面合作。

  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研究重大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商合作,推进本领域、本地区与大湾区合作事项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