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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4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办发〔2020〕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探索省际交界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通、红色文化传承、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服务共享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不断增强湘赣边老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着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推进乡村振兴的引领区、多省交界地区协同发展的样板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和产业转型发展的先行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示范区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网络基本成形,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成效显著,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构建,城镇化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城镇化率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乡村振兴和生态建设取得突出成效,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协同、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均等、人民生活幸福的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三、重点工程

  (一)交通基础设施联通工程。

  围绕示范区红色景点互通联动,加快区域内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通景道路连通对接,打造“一环五干两轨一网”综合交通网络,实现三级公路直达国家3A级以上景区。

  1.打造湘赣边旅游环线。依托沪昆高铁和沪昆、平汝、平伍益、铜浏、浏洪、泉南、莆炎、厦蓉等高速公路,加强湘赣边交通通道对接,共同打造平江(平江起义纪念馆)—浏阳(耀邦故里·秋收起义旅游区、锦绶堂)—醴陵(李立三故居)—攸县(红军东冲兵工厂)—茶陵(茶陵县工农兵政府旧址)—炎陵(红军标语博物馆)—桂东(第一军规广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颁布旧址)—汝城(湘南起义汝城会议旧址群、沙洲红色旅游景区)—宜章(湘南暴动纪念馆)与江西崇义、井冈山、莲花、铜鼓、修水等地互联互通的湘赣边红色旅游环线。(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建设五条区域高速干线。加快平江—伍市(湘赣界)、江背—干杉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沪昆高速萍乡—醴陵—娄底段扩容工程,推动茶陵—常宁高速尽快开工,启动遂川—桂东—新田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有序实施一批区域连接线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长赣、醴茶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渝长厦高铁长赣段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加快推进醴茶铁路电气化改造,并接入吉衡铁路和长株潭城际铁路,开通浏阳—醴陵—攸县—茶陵—炎陵—井冈山红色旅游观光列车组。争取兴永郴赣、常岳九铁路尽早开展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建设旅游景区通达路网。按旅游风景道标准,改造升级湘赣边主要旅游景点间交通干线,拉通高速公路出口与景区连接线,建设红色旅游景区通达路网。节假日期间在机场码头、旅游集散中心、景区换乘站等区域组织临时接驳交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红色文化旅游提升工程。

  依托湘赣边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着力打造以“一节一会一论坛”为标志的湘赣边红色文化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

  1.举办中国红色文化艺术节。争取由文化和旅游部与湘赣两省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红色文化艺术节,每年举办一届,在两省轮流举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举办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联合江西省定期举办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以“重走秋收路”“重走长征路”等红色经典旅游线路、红色旅游文创产品、红色文旅VR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培育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建省级、国家级基地,推动红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联盟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打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峰论坛。联合江西省向中央申请,定期在井冈山、韶山等地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峰论坛。(省委宣传部、相关市县党委负责)

  (三)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段)建设工程。

  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段)建设为引领,加强湘赣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红色基因传承,建设涵盖“一库一源一广场”的湘赣边红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创新区。

  1.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段)。重点规划汝城“半条被子”核心展示园,推进汝城纳入建设示范县,将宜章、桂东、浏阳、炎陵、茶陵等地纳入相关核心展示园和集中展示带。加快推进红色景区提质和红色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传承,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建设红色基因数据库。对区域内革命文物开展普查认定,摸清资源家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实施革命文物整体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宣传。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青少年教育、干部教育等相结合,构建湘赣边红色研学、红色教育培训联合体,提升红色文化资政育人功效。(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打造初心源旅游景区。依托毛泽东主持连队建党旧址——叶家祠、耀邦故里·秋收起义旅游区、茶陵县工农兵政府旧址、沙洲红色旅游景区等红色景点,打造一批“初心源”,深入开展红色教育、干部培训、党性教育、研学教育。(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提质军规广场。以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秋收起义后在桂东制定的“第一军规”为主题,建设提质第一军规主题广场。(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工程。

  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按照绿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要求,加快全产业链提质升级,做强做优区域特色农业,培育壮大“湘赣红”区域品牌,形成“品牌+特色+示范”的湘赣边现代农业发展体系。

  1.加快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示范区优势特色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确保每县市布局建设1个省级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或1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创建国家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大力培育湘赣边“湖南茶油、湖南红茶、岳阳黄茶、湘南脐橙、浏阳花木、攸县香干、炎陵黄桃、桂东绿茶、汝城辣椒、安仁枳壳”等十大区域特色农产品,积极推广“湘赣红”区域公用品牌,引导标准化生产和扩大品牌销售。加快布局建设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仓储冷链物流设施、特色农产品产销平台和农产品电商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加快推进示范区10个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结合特色小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工程。

  以“一节一馆两院”为抓手,推进烟花、陶瓷等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业园区承载能力建设,支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布局,推动示范区产业振兴发展。

  1.打造世界花炮之都。高水平办好中国(浏阳)国际花炮文化节,进一步扩大花炮产业影响力。建设浏阳花炮产业研究院,推进研发中心、展示中心、特色产业园等平台建设,推动花炮产业安全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打造世界花炮之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打造国际陶瓷之都。高品质建设醴陵陶瓷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陶瓷产业博览会,大力发展与陶瓷文化紧密关联的文化交流、会务会展、研发设计、研学旅游产业。支持湖南工业大学加快醴陵陶瓷学院建设,加快建设湖南陶瓷技师学院,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促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提质升级产业园区。加快示范区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完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信息、科技孵化、物流等配套服务水平。加快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布局,大力发展新材料、电子信息、电器设备、生物医药、特色中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支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醴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提质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新型城镇化推进工程。

  加快示范区县城建设,培育特色小镇,传承历史文化,加快补齐能源、信息网络、“两供两治”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1.促进县城扩容提质。以推动产城融合为着力点,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加快市政设施、园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保设施和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县城扩容提质,走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推动浏阳市、醴陵市建设湘赣边区域性中心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培育特色产业小镇。围绕产业“特而精”、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在工业、农业、文旅等领域培育一批特色产业小镇,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建设浏阳市大瑶花炮小镇、文家市红色文旅小镇、柏加花木小镇、社港医养小镇、醴陵市五彩陶瓷小镇、炎陵县中村黄桃小镇、汝城县泉水辣椒小镇、安仁县灵官中药材小镇、攸县皇图岭香干小镇等特色产业小镇。(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历史文化传承。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将延续湘赣边红色文化基因与凸显湘赣边地域特征、建筑文化、自然山水相结合,管控城镇建筑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地段、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承,提升城镇建设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推进“两供两治”建设。加快实施宜章县莽山水库供水工程、茶陵县洮水水库与西厢片供水工程和茶陵县城供水管网扩容提质改造工程,加快莽山水库灌区新建工程、安仁县茶安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区域内燃气管网新(改)建。新建一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新建浏阳市、醴陵市、茶陵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炎陵县垃圾填埋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5.提升能源保障能力。加快实施雅中直流等省际输电通道和联网工程,加快推进平江抽水蓄能电站、衡阳—炎陵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智能高压电网产业和煤电油气能源产业。(省能源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区域信息设施综合改造、扩面,基本实现农村移动宽带连续覆盖,提升光纤固定宽带覆盖水平,加快5G商用步伐。健全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农村人居环境示范工程。

  以美丽乡村示范、农村环境治理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改善人居环境。

  1.推进美丽乡村示范。在醴陵市开展全域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在浏阳市柏加镇、攸县酒埠江镇、平江县加义镇、汝城县泉水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在各县市选取条件较好的村开展美丽乡村示范创建。(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点推进“一规划两示范三创建四覆盖”:“一规划”即村庄规划提档升级;“两示范”即渌水综合治理示范、椒花水库建设示范;“三创建”即创建整洁乡村、创建美丽乡村、创建精品乡村;“四覆盖”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农村厕所革命全覆盖、村庄清洁行动全覆盖。支持创建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程。

  以生态屏障构筑、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流域治理为重点,提升区域内资源环境生态监测预警和保护治理能力,厚植绿色生态优势。

  1.构筑生态屏障。实施森林质量提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湿地保护、流域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生态工程,力争2022年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9%以上,跨区域水质优良率高于国家考核目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功能区水质监测达标率达到100%。推进实施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支持建设绿色矿山和生态示范矿山。以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宜章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绿色发展。(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治理,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城市防洪和流域治理。加快实施醴陵市城市防洪及渌水玉皇阁保护圈加固、澄潭江二期治理,茶陵县洣水河前农、瑶洣、深红保护圈城市防洪建设等工程。继续落实渌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加强渌水、洣水、永乐江、浙水河等流域综合治理,强化水安全保障能力。(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

  提高示范区基础教育水平,增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推动区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促进教育医疗水平双提升和社会保障一体化。

  1.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新建一批芙蓉学校,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支持区域内高等教育发展,推进在浏阳市筹建钱学森科技大学(暂命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医疗服务三覆盖。以湘雅医院等省内优质医疗资源为依托,以浏阳市人民医院为平台,联合打造湘赣边医疗联合体和区域医疗中心。发挥浏阳市社港骨伤科、集里中风专科等特色优势,打造湘赣边特色中医医疗中心。加强湘赣边乡村医生、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农村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数量。大力推动区域内县市二甲医院全覆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全覆盖、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加强区域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障工作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评定等各类标准互认。统筹推进区域内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一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示范区乡村振兴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文明提升行动。

  1.促进乡村振兴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积极引进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以支持乡村振兴为目标,以财政政策为主,以义务教育、农村交通和政务服务等政策为辅,促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实施乡村文明提升行动。选派科技和文化特派员赴示范区县市挂任职,在示范区开展素质提升、文化下乡、移风易俗三大行动。(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政策保障

  1.财税政策。加大对区域内县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统筹考虑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和债务风险水平,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时对湘赣边区域给予倾斜。支持区域内市县出台货运车辆购置融资贴息政策,省财政通过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引导货运车辆落户,对外地上牌的货运车辆(不含黄标车)返湘落户以及省内新增上牌的营运货车,免收车辆牌证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投资政策。设立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省预算内专项,对重大项目建设给予支持。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园区政策。支持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调区扩区。支持与发达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建立资源整合、要素共享、收益分成的园区建管运营新模式。对区域内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需要实行“一事一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用地政策。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期审批。对“五个100”、“135”工程升级版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深度贫困县的脱贫攻坚、重要民生、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根据省预留指标使用情况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区域内市县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可以申请预支比例不超过批复面积30%、每年度面积不超过300亩的增加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5.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社会治理、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鼓励设立村镇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对口帮扶政策。充分发挥省派驻村帮扶后盾单位作用,建立联县帮扶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鼓励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与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结对帮扶。(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省际协调,细化责任,抓好落实。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郴州市和相关的10个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各项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2.推进重大项目。围绕示范区十大重点工程,推进实施百大重点项目。各市县要以项目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时间表。省直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全力支持,在示范区形成支持项目建设的浓厚氛围。对百大重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3.实施督导评估。建立示范区建设进展定期调度评价机制,对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定期通报。探索建立与示范区发展相适应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加强宣传推介,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探索边区、老区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打造革命老区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典型范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表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