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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办发〔2020〕39号

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推动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紧扣“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长江经济带内陆开放高地”战略定位,统筹构建“两走廊、五基地”总体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经济功能区导向,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突出生态优化、实体为本、产城融合、创新驱动、共享发展,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努力将湘江新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引领全省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湖南新篇章。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领与约束。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着眼长远,高质量编制新区发展规划,布局建设湘阴、湘潭九华新片区,共享新区政策,统筹规划编制、统筹产业布局、统筹项目准入、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统一考核评价。科学开展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开发范围、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制定分区管控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全域差异化空间管控,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发挥新区在推进长株潭一体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构筑多层级、多中心、网络化、产城融合的空间结构体系。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不能在新区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优先统筹解决。
  (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构建“生产集群-创新平台-城市服务与创新服务”支撑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在新区创建国家区域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种业中心,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研究院和产业技术联盟。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突破一批基础性、引领性、颠覆性和应用性重大科技成果。统筹推进新区与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将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建设成为最美大学城、领先科技城、一流创业城,支持建设长沙麓谷创新谷、梅溪湖基因谷、尖山及湘潭经开区军民融合创新产业园等科创孵化平台,支持设立“科创飞地”拓展发展空间。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新区内企业制定创新战略,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提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重点打造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三)吸引创新要素汇聚新区。建立健全创新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引导创新要素集聚,夯实新区可持续发展基础。加快探索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资源的新模式,研究制定高端人才引进专属政策。赋予区域内科研机构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区域内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开展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建设。加强与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通过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高科技人才。加大对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公益债权种子基金,推动“零门槛”就业创业。鼓励新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服务试点。支持新区打造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升级版。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广泛应用。
  (四)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以5G、人工智能、北斗导航、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生物技术、军民融合、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争取国家科技项目或工程在新区布局,支持创办人工智能学院。支持新区设立技术孵化转化发展基金,整合科研机构、新型创新平台、重点创新企业等创新力量,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开展“卡脖子”技术创新揭榜攻关。继续实施“领军企业引领”计划,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构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支持新区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分市场(工作站)建设,进一步发挥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技术贸易区。继续办好“互联网岳麓峰会”,做好“智汇湘江·科创新区”“麓山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特色科创路演品牌。启动产业、科技、金融融合创新发展先导工程,遴选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多方位、一站式金融扶持。支持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服务、维权援助、仲裁等工作。支持条件成熟的园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探索构建多方参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五)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以“未来技术产业化”和“现有产业未来化”为导向,以产业链为抓手,依托专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推动优势制造业加速向高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加快构建梯次发展的产业结构和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先发优势。做强工程机械、智能装备、生物医药、食品精深加工、软件信息服务等支柱产业,做大智能家电、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特色产业,做亮智能汽车、机器人、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增材制造、航空航天装备等新兴产业,着力筑牢产业基础,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支持新区鲲鹏生态和硬件产线建设。加快构建“一链一机构”的新型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体系、开放协同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以智能化改造为主线,组织实施智能产品、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企业、智能园区创建。探索“区块链+”产业发展模式,积极创建国家车联网先导区,深入开展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示范创建。
  (六)加快发展高端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优先发展数字经济,高标准规划建设数字基础设施,依托长沙证通电子互联网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国防科大天河超级计算机和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着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围绕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和运用开展创新探索。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洋湖、湖南金融中心、梅溪湖二期、滨水新城、高铁西城等建设,引进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打造特色鲜明的中央商务区(CBD),优化提升总部经济、会展博览、国际交往、金融服务、生态公园等功能。支持新设、新引进及有搬迁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湖南金融中心,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地方金融牌照。大力发展健康医疗、文化旅游、创新创意等体验型、休闲型、创意型经济,深入实施“名人、名园、名企、名品、名牌”建设工程,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新区申报国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和新一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跨境支付服务中心、外来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加快建设一批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工厂。持续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重要物流节点建设,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创新覆盖全产业链的贸易方式。推进新区与沿海沿边口岸之间的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等改革。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新区延伸。
  (八)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抢抓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新区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区位和产业优势,主动参与国家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提升全面开放水平,拓展经贸合作领域,扩大人文交流。支持新区依托虞公港建设3000吨级(结构兼顾5000吨级)深水港,提升通江达海能力。支持新区依托湘潭综合保税区建设跨境货物集散分拨中心。鼓励国际组织、国际知名机构和企业优先落户新区,优先承接国际友城和友好合作关系城市项目,优先承办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会议、文化交流和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新区以工程机械、智能网联汽车和人工智能产业为重点,拓展与德国、日本、韩国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鼓励以中非经贸博览会为契机推进对非投资及贸易平台建设。支持新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对接,加大招商引资推介力度。支持新区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成功经验,加快形成国家级新区、自贸区“两区联动”发展新优势。鼓励湘江新区与其他国家级新区建立发展联盟,合作共建园区,大力发展“飞地经济”。
  (九)建设现代化智慧生态新城。统筹推进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建设,优先布局5G网络、大数据中心、新能源充电桩、无线传感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和应用生态。实施电力、燃气、供水、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提能改造。加快构建以轨道交通为主的绿色交通体系。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实施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有机更新,加快城乡用地功能置换。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全面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深入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及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系统治理全域水系,加快大王山、龙王港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推动生态系统功能整体性提升。加强新区生态廊道空间建设,提升滨水空间品质。
  (十)探索高品质城市治理方式。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全域规划同城、基础同网、功能同质、品质同档、管理同标,系统推行智慧城市管理解决方案,提升城市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定位,强化城市空间秩序管理,加强用地保障和节约集约利用,用足用好城市存量空间,建立以单位面积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建设一批“亿元税收楼宇”,实现“精明增长”。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按照“适度超前”和“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加快构筑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绿色市政设施体系,增强教育、医疗、商业、文化、娱乐、休闲等功能配套,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城市管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人居环境生态化。进一步加强城市特色风貌塑造,注重提炼城市文化遗产基因,注重细节营造,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的城市品质和形象。
  (十一)构筑精简高效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经济功能区定位,优化新区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健全法治化管理机制,加快推动制订《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进一步理顺与所在行政区域以及区域内各类园区、功能区的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强化新区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稳步推进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健全新区与省级部门直报机制,设立新区国家重大项目库直报专户。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行“证照分离”、区域评估、告知承诺、数字化联合图审等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创新完善新区管理机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经批准可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市县税收增量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新区统筹安排用于产业项目建设和园区发展。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全省年度新增债券额度分配向新区倾斜,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入库和安排债券发行。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在境外发债。鼓励区域内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新区通过天使母基金增持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新区建设新兴产业金融实验基地。省财政支持新区发展每年5亿元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领导、市实施、区(新区)统筹”的要求,健全落实新区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和体制机制创新,协调解决新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对新区给予积极支持。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新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主动作为、锐意创新,完成好重大改革创新任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发展建设情况和推进改革示范经验。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日常运行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形成多渠道投入、多层次开发、多方面受益的开发建设机制,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大平台共同使用、重大产业分工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实现新区融合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