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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人:252浏览: 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现就我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总结完善浏阳“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理顺国家、集体、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全面落实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推进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制定园区产业用地投入产出强度指导标准,探索建立省级及以上园区“标准地+承诺制”机制。制定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分地域建立用地效率标准,构建土地低效利用的倒逼机制、退出机制。健全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全面运行“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立严格规范的规划快速调整完善机制,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三)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用足用好国家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税费制度。采取政府收储、转换用途、资产租赁、合作开发、转让等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深化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围绕“三权分置”探索盘活农村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的有效路径。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四)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完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建立我省建设用地指标库。稳步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完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开展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推动制定湖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重点推进各类人才和在城镇已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常住人口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与常住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机制。

  (六)畅通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渠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覆盖到村(社区)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机制,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完善全省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

  (七)健全技术技能评价制度。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通道,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深化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制度。探索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衔接。健全公共卫生执业人员培养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八)加大引才引智力度。构建开放包容、灵活柔性的人才引进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畅通海内外高层次科学家来湘工作通道。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在湘停留、居住等方面,按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为载体,打造全国科创人才新高地。鼓励企事业单位面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规定自主制定用人计划和实施人才招聘。

  三、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

  (九)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大力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基础制度改革机遇做强做优。依托湖南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加大对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与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十)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改革契机,提升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和能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质企业综合利用多种债券品种融资。优化债券融资环境,规范中介服务,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十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金融“工具箱”协同优势,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加强银企、银政信息共享共建,发展产业链金融,着力提升对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扩大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推进银行保险基础服务“村村通”。稳妥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加强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

  (十二)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载体,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借鉴有关省市试点经验,逐步推进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开放。

  四、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

  (十三)加强职务科技成果产权保护。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抓好国家部署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积极申报设立中国(湖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十四)改革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完善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建设一批开放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加快建设一批基础技术、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积极创建高水平实验室,争取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鼓励开展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加强政企教研多方合作,设立专项联合资金(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制度。

  (十五)积极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深入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推进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后补助”方式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其促成技术供需双方对接情况及成效,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借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项目数据库,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混合型质押,拓宽技术转移转化融资渠道。

  (十七)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力度。深化基础研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探索建立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探索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支持企业、机构和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在深圳、广州、佛山等创新资源集聚地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

  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十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交换的协调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落实《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放管服”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需求,以业务系统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为导向开展数据治理专项攻关。探索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接口标准、技术路线等制度规范。

  (十九)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围绕农业、工业、教育、医疗、金融、安防、交通物流、城市管理、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接入、治理标准化。

  (二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合理布局数据中心,积极申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探索开展湖南地理信息大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动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政策,分级分类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十一)完善要素市场定价机制。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落实并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落实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督导做好存量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二十二)强化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推行要素价格公示制度,构建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增强要素价格数据的收集、管理、分析、预警和应急能力。积极开展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

  (二十三)健全生产要素报酬决定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科研、技术、管理等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七、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二十四)优化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打造规范统一的共享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对接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逐步打造覆盖全省、分层分级的区域性科技要素市场体系。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为载体,打造视频数据资产交易中心。

  (二十五)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研究制定湖南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政策。适时修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市场交易行为。探索开展专项收入、应收账款等实物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六)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依法加强要素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针对要素市场薄弱环节,完善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七)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的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鼓励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十九)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持续深化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行动。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通过竞争等市场手段平等获取要素。

  (三十)稳步推进改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梳理提炼可操作、能落地的改革事项,对接国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深入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符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程序抓紧推动调整完善。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