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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办发〔202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真抓实干的要求,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省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综合大督查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做好“六稳”“六保”、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支持。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全面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更大贡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2020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浏阳市、岳阳楼区、武陵区、醴陵市、雨湖区、资兴市、零陵区、娄星区、南县、双清区。

  对上述县市区,按照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株洲市,宁乡市、慈利县、津市市、天元区、临湘市、湘乡市、娄星区、衡山县、双牌县、桂阳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重点推介。(省政务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落实制造强省建设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长沙市、常德市、株洲市、益阳市,长沙县、汨罗市、鼎城区、常宁市、宁乡市、浏阳市、邵东市、赫山区、娄星区、江华县。

  对上述地区,在2021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每个市增加500万元、每个县市区增加100万元用于工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市,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排名前列的县市区和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园区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邵阳市,长沙县、岳塘区、平江县、津市市、江华县,长沙经开区、株洲高新区、邵阳经开区、江华高新区、慈利工业集中区。

  对上述市,在2021年安排“五个100”省内有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上述县市区,在省预算内资金中按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对上述园区,在2021年优先支持开展调区扩区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预算内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重大政策、试点示范方面先行先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五、防范化解风险和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长沙市、岳阳市、怀化市、郴州市,岳麓区、娄星区、冷水滩区、长沙县、澧县、浏阳市、新田县、华容县、醴陵市、临湘市。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市区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六、落实军民融合改革政策措施、引进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成效明显的市和产业示范基地

  湘潭市、株洲市、长沙市、岳阳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湘潭经开区、长沙中电软件园、平江高新区、常德经开区。

  对上述市,从2021年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奖励200万元。对上述示范基地,各奖励100万元用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七、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快,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的市

  常德市、株洲市、岳阳市、郴州市。

  对上述市,在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向与条件的前提下,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安排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中单独安排3亿元左右资金额度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八、落实开放崛起“五大行动方案”有力,稳外贸、稳外资措施有力和招商引资工作排名全省前列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怀化市,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冷水滩区、江华县、祁阳县、资阳区、零陵区。

  对上述地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2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在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九、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实施“六大强农”行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

  长沙市,宁乡市、安化县。

  对上述市,在2021年全省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示范片)申报创建中新增1个申报指标,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上述县市,在2021年全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创建中新增1个申报指标,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打造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成效明显的市、县市。

  常德市,汝城县、涟源市。

  对上述地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市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落实生猪生产保障任务成效明显的市。

  衡阳市、永州市。

  对上述市,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各给予200万元奖励,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

  临湘市、汉寿县。

  对上述县市,在2021年渔业渔政专项资金中各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

  醴陵市、韶山市、津市市、南县。

  对上述县市,优先推荐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候选县,并增加1个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创建村指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市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

  常德市、湘潭市、永州市、岳阳市,隆回县、沅江市、衡阳县、宁乡市、攸县。

  对上述地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400万元、每个县市2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明显的县市。

  浏阳市、湘潭县、邵东市、桃源县、祁阳县。

  对上述县市,按该县市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5%给予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城乡供水提质、污水治理和黑臭水体整治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长沙市、湘潭市、邵阳市、常德市,望城区、宁乡市、石鼓区、攸县、茶陵县、汨罗市、武陵区、临澧县、资兴市、宁远县。

  对上述地区,在住房城乡建设类相关资金安排中,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二、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好,“四好”交通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株洲市、邵阳市、长沙市、永州市,临澧县、汨罗市、武冈市、江华县、南县、娄星区、安仁县、雨湖区、渌口区、武陵源区。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400万元、每个县市区1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三、闲置土地处置率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常德市、湘潭市、郴州市、永州市,衡山县、渌口区、安化县、溆浦县、双峰县、平江县、长沙县、慈利县、龙山县、湘乡市。

  对上述地区,按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个市500亩、每个县市区300亩标准给予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创新引领战略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和园区

  长沙市、湘潭市、永州市、怀化市,雁峰区、北湖区、湘阴县、永定区、双清区、泸溪县,株洲高新区、常德高新区、益阳高新区、新化高新区。

  对上述地区和园区,在科技类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1000万元、每个县区200万元、每个国家级高新区300万元、每个省级高新区2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五、完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常德市、岳阳市、张家界市、永州市,浏阳市、南岳区、醴陵市、韶山市、资兴市、武冈市、南县、溆浦县、双峰县、龙山县。

  对上述地区,在省级文化旅游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促进就业和“双创”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示范基地

  促进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株洲市、岳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开福区、湘潭县、祁东县、桃源县、临武县、武冈市、慈利县、溆浦县、涟源市、凤凰县。

  对上述地区,在2021年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市4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0万元标准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浏阳经开区省“双创”示范基地、株洲经开区省“双创”示范基地、衡山工业集中区(衡山科学城)省“双创”示范基地、临武工业园省“双创”示范基地、湘西高新区省“双创”示范基地。

  对上述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在2021年优先推荐申报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及“双创”支撑平台;优先支持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在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全国“双创”活动周湖南分会场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湖南分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展示。(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七、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

  省控考核评价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常德市。

  PM2.5年均浓度改善明显的市:怀化市。

  土壤污染防治成效明显的市:益阳市。

  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夏季攻势”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岳阳市。

  2020年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综合指数改善幅度位居全国前十的市:株洲市。

  对上述市,在全省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八、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和“小水电”清理整改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常德市、益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浏阳市、衡南县、天元区、邵东市、临湘市、永定区、桂阳县、溆浦县、保靖县、湘乡市。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株洲市、岳阳市、常德市、永州市,浏阳市、宁乡市、岳塘区、邵东市、桑植县、南县、桂阳县、洪江区、新化县、凤凰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村小和教学点)建设、统筹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永州市、郴州市、益阳市、常德市,天心区、衡东县、醴陵市、岳塘区、云溪区、邵东市、武陵源区、芷江县、冷水江市、古丈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500万元、每个县市区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一、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区

  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邵阳市,石门县、攸县、荷塘区、天心区、娄星区、平江县、雨花区、南县、湘潭县、祁阳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300万元、每个县区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项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二、扎实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保重点改革和“互联网+医疗健康”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常德市、长沙市、湘潭市、永州市,醴陵市、宜章县、赫山区、平江县、耒阳市、武冈市、新化县、凤凰县、慈利县、通道县。

  对上述地区,在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优先纳入医改相关试点;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区,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三、落实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州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效明显,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市州。

  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湘西自治州。

  对上述市州,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并在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专项资金中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成效明显,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

  湘潭市、常德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

  对上述市州,通过相关政法转移支付给予300万元奖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四、全省信访工作“三无”创建达标县市区(含园区、管理区)

  长沙县、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衡阳高新区、炎陵县、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韶山市、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新邵县、绥宁县、华容县、屈原管理区、岳阳经开区、临澧县、澧县、津市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常德经开区、武陵源区、慈利县、赫山区、安化县、桃江县、大通湖区、苏仙区、宜章县、临武县、桂东县、祁阳县、双牌县、江华县、新田县、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溆浦县、麻阳县、中方县、洪江区、会同县、怀化高新区、双峰县、娄底经开区、泸溪县、龙山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每个园区或管理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信访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

  岳阳市、永州市,嘉禾县、平江县、荷塘区、安乡县、石鼓区。

  对上述地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

  长沙市、湘西自治州,桂东县、湘乡市、新化县、双清区、天元区。

  对上述地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市州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六、推进普铁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

  衡阳市、湘潭市、娄底市、岳阳市,祁东县、东安县、鹤城区、苏仙区、望城区、芦淞区、慈利县、新邵县、汉寿县、永顺县。

  对上述地区,按照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区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七、在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和省政府综合大督查中受到表扬激励或经验推介的市州、县市区或园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国务院办公厅表扬激励(国办发〔2020〕9号)的市、县市。

  长沙市、常德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宁乡市、石门县、资兴市、道县、湘潭县、通道县。

  在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国办发〔2020〕46号)的市。

  长沙市、湘潭市。

  对上述地区,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土地指标奖励、资金奖补等激励措施的基础上,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按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5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等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省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综合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受到通报表扬(湘政办函〔2020〕115号)的市州、县市区。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天心区、衡南县、珠晖区、天元区、攸县、雨湖区(湘潭经开区)、城步县、岳阳县、武陵区、澧县、南县、安化县、临武县、祁阳县、麻阳县、双峰县、保靖县。

  对上述地区的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并重点推广。(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对上述27项相关工作中受到表扬激励的县市区及园区,由各市州根据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上述表扬激励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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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