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中心网站!

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落实宏观政策,服务“放管服”改革

  (一)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资金直达、税费优惠等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具体措施:

  1.健全常态化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直达资金指标及时分配下达、库款及时调拨。充分利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纠错功能,强化问题整改。(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税费优惠“一户一策”,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分析甄别归类,实现税收政策及税费缴纳信息个性化精准推送。深化减税降费综合监控平台应用,实时掌握纳税人、缴费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提高非税收入退付工作效率,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兑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自律,整治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2021年6月底前上线“口岸收费公示”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中涉企服务收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专项自查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综合采取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实施内部问责等监管措施。强化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畅通违规收费举报投诉渠道。(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5.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2021年2月底前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提高融资便利度和优惠力度。强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具体措施:

  1.加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应用,加强风险管控,创新工厂化集中作业、线上自动化审批等业务模式,再造中小微企业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将差异化不良贷款容忍度要求与尽职免责工作有机结合,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完善金融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3.开展涵盖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广应用“联合奖惩”和“信用核查”。积极开展“银税互动”,推进辖区主要银行机构接入银税互动平台,探索推进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推进新就业形态多元化。

  具体措施:

  1.落实国家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要求,加强就业信息共享和保障服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要求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理对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依托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经办平台、网上办事平台,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实现“一点存档、多点服务”。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服务系统,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技能人才,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拓展外国专家来鲁工作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才签证的人员来我省工作继续免办工作许可,持续提高济南、青岛市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受理签发效率。(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提高快速处置和精准管控能力,持续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

  具体措施:

  1.强化联防联控,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精准快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源追踪、人员管控、疫点消毒等处置工作。优化客运场所体温检测、健康码核验、通风消毒等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餐饮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压实餐饮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优化完善旅游景区、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减权放权,切实释放活力和创造力

  (五)系统梳理现有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强化实施情况监督。

  具体措施:

  1.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2021年年底前编制公布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强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编制公布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精简各类审批,强化审批责任意识。

  具体措施:

  1.全面推动放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坚持“以需定供”“按需放权”。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组织开展评估,实施效果良好的事项,扩展到其他13市实施。积极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研究论证现有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分类实施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制定可由项目单位编制申请材料的事项清单,实现一套材料申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对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事项。对于能够通过征求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转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事前审批精简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具体措施:

  1.落实国家压减涉及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强制性认证事项要求,大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措施,指导相关企业完成自我声明评价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落实国家取消零售药品企业筹建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和网格化监管。(省药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梳理调整数字经济领域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检查检测、行业监管等权责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有效治理移动应用程序(APP)重复检测。指导各市政府修订完善网约车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具体措施:

  1.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要求,确保改革实效。(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4.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税务注销等程序,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质量

  (九)强化数字化、综合化、公平化监管,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国家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执法裁量基准。(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降低守法诚信企业抽查比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等平台数据汇聚共享,加快推进风险预警模型构建,建立风险识别、处置和反馈机制,推进常态化、精准化、智能化应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用清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水平。依法依规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入、移出、信用修复及公示工作,对失信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监管标准体系,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

  具体措施:

  1.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省级层面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以及监管规则和标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聚焦优势产业领域,促进先进标准的供给和实施。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提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程序和标准,完善城管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罚和轻罚制度,指导各市建立动态清单,实施柔性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守住安全和质量底线。

  具体措施:

  1.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选派检查员入驻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实施派驻检查,每年对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配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药监局牵头负责)

  2.分析公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开展重点领域特种设备风险研判和隐患治理。依法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在生产环节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和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组织开展“蓝盾行动”,持续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和医疗卫生领域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严肃惩处有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措施: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专利等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学生用品、成品油、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宣贯采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加快推动省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确保正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100%加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推进移动应用程序(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行动,对应用分发平台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移动应用程序(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开展网络数据使用合规性安全评估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选取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具体措施:

  1.研究制定数字强省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数字社会,制定出台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研究、制定、落实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适时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网络电商价格行为监管,开展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运营中心建设,便利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获取和运用。鼓励和支持高校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合作团队,完善以创新度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办法。全面推进创新券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优化互联网网站备案机制,对连续3个月被评为五星级的接入商实行备案免审制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强化互联网医院的建设管理,不断优化互联网诊疗流程,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十四)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政务服务。

  具体措施:

  1.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省、市、县级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升级,全面推广电子印章应用。持续强化“爱山东”掌上服务功能,建立“爱山东”运营生态圈,实现“应接尽接”。兼顾好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双全双百”工程。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建立政务服务图谱,2021年年底前各推出100件高频事项集成办、极简办、全域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多税种综合申报、跨区税源管理等套餐式服务,完善多渠道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功能,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有序推进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4.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网等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水平,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过程网上办理。外线工程涉及到的审批事项,由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部门牵头,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出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出台山东省线上公证服务办理指引,加快推进高频公证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研究制定企业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协商收费事项范围。(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医疗服务,群众可自主选择电子健康卡、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看病就医,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报销支付。推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满足企业群众多方位办事需求。

  具体措施:

  1.推进国家第二批74项“跨省通办”事项在我省落地。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2021年3月底前推出不少于100项“全省通办”事项清单,6月底前实现落地,12月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积极与国家部委重点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省政府部门单位自建系统、地方平台系统对接。梳理对国家部委的数据资源需求,做好国家数据资源在我省的落地应用工作。(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号响应”,推进更多高频民生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具体措施:

  1.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深化“一窗受理”改革,推动“好差评”制度落实落地,完善工作规范,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强评价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为科学施策、改进决策提供支撑。(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不断扩大“一链办理”服务范围,坚持“成熟一批,运行一批”,2021年6月底前“一链办理”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推动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力争做到“一号响应”,着力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新增不动产登记主题库。继续向信誉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借助大数据筛选等主动发现、及时施救。

  具体措施:

  1.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系统电子签章工作,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办理,全面取消纸质材料。2021年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收付、药品耗材购销存、医疗服务行为、处方流转、医保基金结算智能监控系统。(省医保局牵头负责)

  3.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将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等数据资源统一汇聚,构建主题信息资源库。依托“爱山东”掌上服务,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掌上办”“指尖办”功能。(省民政厅、省大数据局、省残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具体措施:

  1.优化车检服务。推广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及交通管理“12123”手机APP预约检验。深化“环检、安检、综检”三检合一,打造检测流程最简最优模式。(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

  2.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提升网上服务水平。完善场馆配套服务,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联系确定定点急救医院。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厕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按照行业建设标准,建设与城市整体环境协调,内部设施完善实用,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特殊人群需求的公共厕所。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保洁人员,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探索推广“以商建厕、以商养厕”等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十九)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做好招商引商、安商稳商工作。

  具体措施:

  1.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等专项清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效解决用地、用工、用能、融资等问题和诉求。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等系统功能,加快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办理。(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具体措施:

  1.不断优化布控规则设置,保持高资信企业和低风险商品较低布控查验比例。对防疫物资、农产品等货物优先查验。采用预约查验、下厂查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智能审图机检设备进行顺势查验。不断完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新增小微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申报、金融服务等服务,推广应用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功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全省重点出口企业实行“随报随批、随批随退”。2021年年底前将出口退税平均审批时间压减至4个工作日。(省税务局、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青岛市、烟台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等主体培育,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制定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海外仓货物退货监管细化措施,明确申报、查验等要求。(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提高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境内个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五、强化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一)实施营商环境突破行动。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作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针对短板弱项,对标国内先进和最佳实践,建立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开展专项突破行动。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推出一批含金量高的改革举措,鼓励各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增强改革协同性,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同步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梳理分析条例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宣介和通报营商环境改革相关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要完善“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各市、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