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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8日发布人: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2020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勇于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提交了省对市州、区县(市)营商环境评价的圆满答卷。长沙市再次荣获全省市州第一名,长沙县、天心区进入全省区县(市)前列。根据省委书记许达哲“将营商环境评价与绩效考核、干部任用结合起来”有关指示精神,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在2020年省营商环境评价暨营商便利度专项考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中参考运用省评价考核结果。

      一、在省评价中作为指标牵头单位及重点责任单位担当作为,奋勇争先,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所负责指标为先进标杆的单位

      (一)包容普惠创新指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

      (二)政务服务指标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局。

      (三)获得信贷指标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重点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招标投标指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跨境贸易指标

      牵头单位:市政府物流口岸办;重点责任单位:星沙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六)市场监管指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重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七)登记财产指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重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办理破产指标

      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获得用气指标

      牵头单位:长沙新奥燃气公司;重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惠企政策落实指标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

      (十一)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重点责任单位:湖南省证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仲裁委。

      二、作为参评区县,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为长沙争得了荣誉,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排名前列的区县(市)

      长沙县(排名第一)

      天心区(排名第七)

      三、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提供重要保障支撑,为长沙在省评价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贡献的重点支持单位

      市委统战部高位调度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统筹部署,精心组织指挥调度;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精心组织对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实际案例进行实地核查,市工商联高效组织1000家左右民营企业完成“湖南省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调查”,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细致完成相关上报资料的收集整理。

      希望以上受表彰的单位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以营商环境优化推进“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会工作要求以及毛伟明省长对长沙“优化营商环境要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结合主报告分项对比情况逐项分析,研究现状和原因,总结经验做法及短板弱项,不断改进和提高”的批示,主动对标先进,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务实改革创新,打造“中部标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当好实施“三高四新”战略“领头雁”,建好现代化新湖南“示范区”,奋力开创新时代长沙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典型经验做法



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附件:典型经验做法


      一、包容普惠创新指标——全面优化包容普惠创新,着力打造长沙品牌。

      继上年入选国家营商评价包容普惠创新先进标杆并出席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现场交流会作典型发言后,市发展改革委以“双对标”“指标长”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数字经济引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牵头积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交通网络便利度,着力打造绿色长沙,持续优化长沙包容普惠创新生态体系。聚焦创新创业,市科技局通过设立长沙科技创新基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积极推广科技保险等措施完善科技金融生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产业链建设为抓手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聚焦公共服务,市教育局通过“公民同招”改革、学前教育普惠、智慧教育、学校减负,统筹推进全市教育优质发展;市卫健委创新实施“健康长沙”建设PPP项目,线上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智慧医疗,线下构建“1530”就医服务圈完善医疗服务网格体系;市文旅广电局高标准完成100个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质升级长沙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推出数字文旅“云游”计划、“在线艺术课堂”等数字文化资源,群众文化生活保障有力;市民政局推进《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启用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持续深化养老服务。聚焦立体交通,市交通运输局着力加强公路、铁路、民航、港口、公交等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初步成型;打造公交都市升级版,建设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中心,助推长沙迈入数字交通时代。聚焦人才流动,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出台《制造业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长沙市开辟留学归国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构建人才政策新优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着力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打造中部人才高地。聚焦市场开放,市商务局严格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改革,建立了市领导联点重点外资外贸企业工作机制,全市利用外资实现逆势增长。聚焦生态环境,市水利局紧抓河湖长履职与小微水体管护和示范创建,水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全省提出空气质量国省控监测站“点长制”,空气质量实现“两升两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9天,同比增加34天,优良率同比提高9.1%,PM2.5、PM10等主要污染因子浓度不同程度降低)。

      二、政务服务指标——减流程、破壁垒,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成效明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联办服务事项“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为切入点,对审批环节进行取消、归并,对办理情形进行分类、优化,实现全市“同一事件、同一标准,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线下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一件事一次办”跨域通办专窗,建立“就近申报、异地收件、远程流转、属地办理、跨层联办”的跨域通办模式,让企业群众跨地域、跨层级办事“只跑一次”或“一次也不跑”。线上开发“一件事一次办”专栏,企业和群众在手机端就能阅知办事指南、了解办事流程、上传审批材料,轻松实现申报预审。2020年实现省政府公布的233件“一件事”全市跨域通办以及307件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年办件量超过800万件。

      三、获得信贷指标——强化金融支持保障,助力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金融办在全省率先出台《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巩固成果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等多个金融支持专项政策,持续优化获得信贷政策环境。聚合金融资源,密集开展金融战“疫”银企对接会、长沙金融服务节等特色活动,率先全省成立企业上市服务中心,承接上交所、深交所在湘服务基地,缩短交易所与我市企业服务距离,共同助推企业上市。2020年,全市全年新增12家上市企业(首发上市7家,境外迁入2家,3家企业过会待发),A股上市公司达70家(不含境外上市企业以及过会待发企业),在中部地区继续保持领先优势;7家企业首发上市融资93.98亿元,为历年首发融资额最多的一年;全市上市公司总市值达1.35万亿元(12月31日收盘价),同比增长79.96%,过千亿市值上市公司达3家,居中部第一。

      四、招标投标指标——“两化两减”改革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职能,结合公共资源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指标系统优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省率先推行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多元化、电子化改革,企业成本明显降低。“多元化”即通过上线运行工程建设投标保证保险系统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为企业提供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减轻现金占用压力。“电子化”即投标企业足不出户可在线完成电子保险保单、电子银行保函开具,全程最快3分钟办结,减轻市场交易成本。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在支撑平台为中标企业提供中标贷、政采贷等标后融资产品,标后融资不再难。2020年累计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28.68亿元,企业选择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方式提交保证金占同期投标保证金总额的82.86%。

      五、跨境贸易指标——率先中部地区推出“邮快跨业务”集约式发展新模式。

      “邮快跨业务”集约式发展新模式即由同一运营主体在同一场地内实现国际邮件、国际快件、跨境电商三种业务一站式通关的新模式。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利用航线通道和运营主体,整合长沙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优势资源,建设集约式监管平台,打破了原监管场所单一物理空间单一业务监管的格局;大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孤岛,实现口岸单位信息一体化;建立口岸联检单位协同机制,实现邮快件中心、邮局海关、机场海关、长沙机场等口岸单位协作一体化。集约式发展新模式实施以来,日均处理能力提升至30万件,通关效率提升30%~50%,综合运输成本减低25%以上,操作处理人员减少22人,跨境电商产业集聚显著提升。

      六、市场监管指标——打造“双随机、一公开”升级版,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全市“双随机”实施意见,成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将21个部门纳入“双随机”监管范畴;从清单管理、计划实施、平台应用等7个方面进行规范,梳理抽查事项清单554项,建立111万户检查对象库和7400名执法人员名录库;结合疫情防控和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部署对野生动物及制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领域部门联合抽查12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向任务抽查102项,抽查对象2.4万家,检查企业占比达5.5%,发现问题线索1960条,立案18起,责令整改1710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410家,结果公示率100%。全面建成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遏制行业领域风险发生。

      七、登记财产指标——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联动过户,企业群众更方便。

      为切实便民利企,提高服务效率,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市燃气实业等公用企业,从群众需求出发,充分运用“互联网+”打通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与水、电、气过户系统网络边界,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一个窗口、一张表格、一次申请、一站服务”完成二手房和水电气联动过户。办事群众签订购房合同时只需勾选水电气过户选项,通过实时推送相关数据,水电气部门主动上门办理,市民群众还可随时通过水电气微信公众号或APP实时掌握办理进度,让用户“多头跑”不动产登记中心、水、电、气四个部门成为过去,做到一次性办结。2020年登记水电气过户共享信息2227条,成功办理业务646条。

      八、办理破产指标——以“四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办理破产水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四化”建设,办理破产的时间明显缩短、费用明显降低,破产案件回收率稳步提高。一是建设“专业化”团队:成立破产审判专业庭室,配强破产审判团队,对全市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支持建立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二是面向“市场化”变革:重大案件一律面向全国公开选任一流管理人,以网络拍卖为主要方式面向全国市场实现破产财产变价,以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提高重整成功率;三是推进“制度化”管理:研究制定破产案件立案与审理规程、管理人选任工作办法、管理人考核办法、管理人报酬支付办法等,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建立长沙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府院联动常态化、制度化;四是提升“信息化”交互:在长沙中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通道发布破产案件信息和公告,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通过阿里、京东等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实现与全国法院执行查控平台对接,辅助破产案件办理。2020年,全年审理破产清算、重整及涉及衍生诉讼384件,全市破产申请案件数较上年增长194%,最终受理的破产案件数较上年增长85%。

      九、获得用气指标——减环节、缩时限、降成本,“互联网+供气服务”提升用户获得感。

      新奥燃气公司通过拓宽报装渠道、优化业务流程、缩短报装时限、降低用气价格、提升获得用气便利度等五大专项行动,不断优化获得用气便利度。报装环节精简至2个,具备燃气系统安装条件的低压、中压(不涉及外线施工)接入客户平均用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0个、30个工作日。新增物业移动POS机缴费,全面推广物联网表,开通多种线上缴费渠道,上线智能语音机器人,开通“E呼百应·微客服”,开创线上一站式快捷服务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均可报装,客户“零跑路”。

      十、惠企政策落实指标——“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纾困惠企政策精准落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创新推出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视角出发,将原来分散在15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一门式”整合,转化为56件“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在各级政务大厅开设“六稳六保(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专窗。对传统政策兑现业务模式和链条重新设计、梳理,制订全市统一办理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15个要素,定制设置“综合收件、分发流转、部门审批”的审批服务流程,形成“政策—细则—指南”的“一链式”流程。发挥“容缺审批”+“承诺制”优势,借助大数据大力推广“先拨后审”“先批后补”“免申报、免手续”“智能秒批”等模式创新。2020年全市各级共办理惠企利民政策兑现事项38.7万件,惠及企业17.94万家,有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韧劲,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

      十一、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成效显著。市区两级法院努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2020年网上立案3万余件,网上缴费123639笔,通过“闪信+”成功送达程序性文书35.95万份。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2020年全市共出台多元解纷文件15个,线上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引进调解组织163家,调解员654名,在线受理调解案件63920件,占全省33.9%。同时,全面推行公益律师值班制度,妥善审理各类涉企案件,进一步优化法制环境。2020年全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139355件,开展涉民营中小型企业等8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累计执结42420件,执行到位157.1亿元。

      十二、长沙县打造营商环境中部标杆。

      长沙县以在赛迪全国县域营商环境百强排名中首次挺进十强(位列第9)为契机,从提效能、惠民生、解难题、优服务等方面全面发力,重点攻坚,致力打造营商环境中部标杆。一是“提效能”,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三集中三到位”和综合窗改革,实现了“大厅之外无审批”。推行“1325”改革,实现企业开办1日办结,不动产登记3日办结,工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审批25日办结,办结时限全省领先;二是“惠民生”,坚持每年新增财力的80%用于民生,近三年民生投入443亿元。疫情期间,率先全省出台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19条措施,设置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为市场主体减税降费54亿元,兑现财政奖补政策资金6.9亿元;三是“解难题”,建立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机制,形成“一张问题清单”,将企业反馈的1493个“营商环境”问题,向57个部门进行交办,整改完成率达98.8%;四是“优服务”,全力打造“24小时不打烊政府”,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实现1301个事项7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持续推进“就近办”改革,全链条下放297项政务服务事项。投入27台“智能商事登记自助机”进社区、进园区、进写字楼,实现企业开办“零预约”“零排队”“零见面”“零提交纸质材料”,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截至2020年底,长沙县(含长沙经开区)共有市场主体146976户,同比增长20.25%。

      十三、天心区打造营商环境首善之区。

      天心区重点推进 “一日一制一景三中心”(区长企业家接待日、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推广应用场景、企业服务中心、园区产销对接中心、夜间服务中心),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享誉全国的“不夜天心”品牌,全力建设全省营商环境“首善之区”。“三心服务”促夜间经济繁荣,一是贴心支持:出台夜间经济政策十二条,成立服务中心,开通服务热线,通过“夜间管家”“轮班驻点”“协调联动”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夜间消费环境。二是暖心服务:开设24小时自助服务厅,搭建网红品牌联盟,开展“守护解放西”护航行动,累计提供服务750余次。三是精心呵护:创新推出街头艺人“持证上岗”模式,推行“四容许”“五统一”夜市管理模式,带动商家入市、群众逛市。五一商圈跃居全国11个核心城市最核心商圈客流量的第2位。以“区长企业家接待日”促政企交流,建立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为企业解决具体困难问题181个。以“智慧营商”促市场主体活跃,率先全省推出“天心金融”线上金融服务超市小程序与首个区县级智慧营商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保姆式”服务。2020年全区市场主体净增28375户,同比增长24.41%,全区市场主体总量达112412户。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