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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湘政发〔202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0年,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全省经济保持增速稳步回升、结构持续优化、质效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地区生产总值增长3.8%,其中,第一产业增长3.7%、服务业增长2.9%。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4.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6%,进出口总额增长12.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0.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1%,居民消费价格(CPI)上涨2.3%,城镇新增就业72.4万人,能源消费增量和强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以上,第一产业增长3%以上,服务业增长7.5%。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8%,其中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其中产业投资增长1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以上,其中非税占比30%左右。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提高0.1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增加值增长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3个百分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进出口总额增长1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0%左右,实际到位内资增长12%左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

  为实现上述计划目标,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聚焦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推动产业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培育壮大企业主体。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占有率高的大企业跻身“三类500强”。建立“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扶持瞪羚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全力打造“独角兽”企业。积极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力争新增规模工业企业1000家以上。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做强做大优势产业,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倍增工程,大力支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中小航空发动机等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实施食品医药创优工程,建设一批全国一流的特色名优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壮大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重点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的信创工程、新材料等有潜力的产业,加快发展5G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产业,培育智能网联汽车等未来产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工程,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同时,推动钢铁、有色、石化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用工业互联网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实施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工程,推广实施“链长制”,“一链一策”出台三年行动计划,推动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集聚升级为产业集群。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不断提升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基础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涵养产业发展生态。精准开展产业链服务,带动零部件、原材料企业就近发展,提升主导产业本地配套率。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打造以品牌为核心的价值链。推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园区及园区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制度。

  二、聚焦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塑造新优势。围绕抢占产业制高点。制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卡脖子”技术清单和进口替代清单,围绕“卡链处”“断链点”,加快推进100个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集中攻克碳化硅半导体材料、显示功能材料、硅碳负极材料、高性能合金钢、高端液压元器件、大型轴承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带动一批产业集聚发展。围绕抢占技术制高点。实施创新主体增量提质计划,打造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链,力争高新技术企业突破9500家。实施科技园区提质升级工程,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科技行动计划,拓展与粤港澳、长三角等地区科技交流合作。实行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揭榜制”。探索园区共建、“科创飞地”等异地合作模式。打造以金融为支撑的资金链,探索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围绕抢占人才制高点。打造以“头雁”为引领的人才链,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湖湘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培养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养更多技能型人才。围绕抢占平台制高点。持续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长株潭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等建设。推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加快产教研深度融合;抓好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发展,推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月湖文创小镇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积极争取布局国家实验室和大科学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聚焦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展新空间。围绕推动更深层次改革,激发要素市场的活力。加快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业效益。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制度。推进峰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抓好排污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增强营商环境的吸引力。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继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跨域跨层办理、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三零”审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发布营商环境指数。挖掘电价、气价降价空间,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营商成本。持续深化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提升重点改革的带动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推进全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长沙数字人民币等试点。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围绕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开放平台的承载力。高标准推进湖南自贸区建设,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着力打造“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办好第二届中非经贸博览会、中国国际轨道交通和装备制造产业博览会等系列经贸活动。积极对接RCEP,加强与东亚、东盟的深度合作,统筹推进综保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协同发展。挖掘招商引资的潜力。大力引进总部经济项目、“三类500强”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围绕“三个高地”开展精准招商,加快补齐关键产业短板。把握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机遇,大力引进航空发动机、航空器整机、北斗导航低空监视等相关产业。提升开放通道的通达力。支持长沙机场增开国际航线和常态化货运班机,加快构建以长沙为中心的“四小时航空经济圈”。推进国际陆路通道建设,打造中欧班列(长沙)集结中心。进一步优化湘江流域港口功能布局,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打造对接“一带一路”的现代综合水运服务网络。

  四、聚焦打造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积极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围绕扩大消费,实施大宗商品促销行动。通过汽车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促销满减、政府补贴等手段,促进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实现恢复性增长。实施消费升级行动。加快发展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加快打造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实施电商升级行动。引进电商总部,培育本土电商,开展数字商务企业认定,引进培养一批跨境电商人才。实施扩大农村消费行动。构建新型农产品供应链,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渠道,加快推动电商进农村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实施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行动。持续推进流通“千百工程”,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抓好长沙、岳阳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加快补齐冷链物流短板,推进怀化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降低流通环节交易成本。完善应急物流体系,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应急物流中心。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升级传统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四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成张吉怀、湘桂铁路永州扩能工程,加快常益长高铁建设进度,力争新开工长赣、邵永、铜吉、衡柳提速等铁路项目;加快醴娄扩容、临武至连州、张家界至官庄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益常扩容、新化至新宁等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沅水常德至鲇鱼口2000吨级航道工程。加快长沙机场改扩建,建成郴州、湘西支线机场和一批通用机场。加快实施犬木塘水库、椒花水库、毛俊水库、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项目,力争启动实施洞庭湖重要堤防一期工程,积极推进大兴寨水库、金塘冲水库、引资济涟等项目前期及论证工作。建成永州电厂、雅中直流湖南段,推进平江电厂、五强溪水电站扩机、岳阳煤炭储备基地、长岭—长沙黄花机场航煤管线等建设,开工长沙—南昌特高压交流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200个。加快推进株洲电厂退城进郊、益阳电厂三期、石门电厂三期、安化抽水蓄能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电化学储能电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气化湖南”工程,新建天然气管道300公里。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实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融合基础设施和高水平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5G基站3万座,建成40个大型云数据中心。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加大民生项目投入,完成老旧小区改造50万户、棚户区改造3.6万套,新建改造排水管网500千米以上。加强防灾减灾、水安全、应急物资储备等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产业投资。全力推动上汽大众电动汽车、山河工业城三期、意华交通装备、英科医用手套等项目开工;加快推进中联智慧产业城、三一智联重卡、三安半导体、蓝思消费电子、华菱湘钢涟钢技改、特变电工产业园、慕容智能家居、岳阳己内酰胺、洞庭药业原料药基地、金博碳素产业基地、张家界药王谷、旗滨药用玻璃、怀化武陵山博览城、凤凰磁浮观光等项目建设;力争比亚迪动力电池一期、南方公司航空动力园、智点新能源货车、中创空天一期、经纬辉开触控器件等项目投产。同时,统筹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严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关,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五、聚焦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充分激发农业农村新活力。大力发展精细农业。实施“六大强农”行动,打造一批现代精细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国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新建高标准农田460万亩,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继续抓好生猪生产恢复,坚持和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快培育壮大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种质资源库、圃、场建设。打造一批湘字号的优质农副产品品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建300个以上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省级特色精品乡村。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公共服务提质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建设。持续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空心房整治、农村改厕、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业。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依法规范、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研究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继续对脱贫地区开展产业帮扶。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六、聚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努力释放区域发展新潜力。抢抓区域发展重大机遇,大力构建“一核两副三带四区”区域经济格局。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高质量发展省内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永清广高铁等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重大交通项目,打造湖南至大湾区3—5小时便捷通达圈。完善长江中游地区省际协商工作机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制定出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互助互补、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进长株潭生态绿色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娄底、益阳建设成为长株潭都市圈的拓展区和辐射区。加快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实施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动韶山经醴陵至井冈山旅游铁路建设运营。进一步扩大“湘赣红”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推进湘赣红色文化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建设湖南(沙洲)红色文旅特色产业园。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绿色发展。积极引导湖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岳阳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常德打造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化物流枢纽,支持益阳打造全国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推动湘南地区开放发展。加快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衡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领头雁”,支持郴州建设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增长极,支持永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继续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出台《关于新时代推进湘西地区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支持湘西州建设对接成渝双城经济圈的桥头堡和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邵阳建设湖南对接东盟地区的产业集聚区,支持怀化建设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门户城市,支持张家界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世界绿谷。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建设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智能交通网,完善智能停车场、公交车专用道等市政设施。争取获批城乡融合全国第二批试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程,支持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建设,部署开展省级示范。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津澧融合。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七、聚焦建设美丽湖南,推动生态环境出现新改善。持续推动污染防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发起“夏季攻势”。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深化“一江一湖四水”系统联治,开展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抓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深入实施污染治理“4+1”工程,完成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受污染耕地、受污染地块的利用和管控。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出台《洞庭湖保护条例》,研究制定洞庭湖总磷削减与控制方案。持续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开展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推行林长制,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持续推进长江岸线湖南段、“一湖四水”流域及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生态廊道建设。开展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交通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绿色技术、绿色建筑、新能源车推广,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汇碳能力。全面推行重点行业领域清洁生产、绿色化改造。

  八、聚焦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推动人民生活品质有新提升。以高水平的就业创业提升获得感。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完善“湘就业”平台功能,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专项行动,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研究制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升幸福感。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救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深化公立医院、“三医联动”等改革。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医院综合能力、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继续提高全民参保率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积极做好退捕渔民和湖区“樵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快芙蓉学校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和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工程。坚持“房住不炒”,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高效率的社会治理提升安全感。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做好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确保物价不出现大幅波动。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做好食品安全、信访维稳等工作。

  附件:湖南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