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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重磅!湖南财政25条举措服务打好“发展六仗”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8日发布人:浏览: 次
       为全力服务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科技创新攻坚仗、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防范化解风险阻击仗、安全生产翻身仗、重点民生保障仗(以下简称“发展六仗”),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服务打好“发展六仗”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以“强化财力支撑、保障重点支出、财金联动发力、防范重大风险、提升资金效能”为主线,提出了7个方面25条措施。

       现公布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打好“发展六仗”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财预〔2023〕5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单位:

       《服务打好“发展六仗”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服务打好“发展六仗”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全力服务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现制定如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大战略财力支撑

       1.全力保障大事要事。各级财政要把服务打好“发展六仗”作为财力配置和资金安排重点,对标对表“发展六仗”各项部署,统筹上级补助和自有财力、存量资金和新增预算、结转资金和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协调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制定筹资方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供财力支撑,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2.节用裕民过“紧日子”。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运行支出,精简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等活动,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坚决扣减低效无效支出。强化预算刚性约束,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增重大支出决策外,年中一般不新增预算。

       3.深入推进财源建设。推进新兴财源培育、主体财源提质、园区发展转型、税费精诚共治等攻坚行动,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制定与经济贡献、产业类专项资金规模与税收提升、专项资金分配与项目绩效等挂钩机制,实施市县上划省级税收收入增量、市县财政收入上台阶、困难县市区税收收入增长等奖励政策,推动各地财政收入量质齐升。

       4.大力盘活存量“三资”。扩大存量和闲置资金清理范围,除按规定保留的财政科研经费外,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支出等财政拨款,以及沉淀闲置单位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聚焦矿产、林业、水利、能源、土地、数据“六类资源”,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五类资产”,采取“用、售、租、融”等多种方式盘活,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积极推动扩大有效需求

       5.促进消费恢复回升。提升省级文化旅游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促消费支出比重,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引导文化旅游、批发零售、住房、养老服务等消费回升。支持郴州市办好第二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省级财政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落实新一轮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财政支持政策要求,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企业产销规模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置换新能源汽车等给予补贴。

       6.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力争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300亿元以上,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协同,对重要区域、重点领域“一事一议”给予定向支持,加力保障“十大基础设施项目”“十大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健全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与支出进度、管理绩效等因素挂钩机制,推动债券早发行早支出早见效。支持做好交通、水利、能源、生态修复、新基建等领域项目储备,增强发展后劲。

       7.推动交通物流建设。省级财政继续安排铁路建设资金,对沿线市州按50%—70%出资责任定向转贷专项债券,支持长赣等新开工铁路加快建设。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机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水运航道建设,推动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完善财政补助政策,支持长沙航空货运、岳阳江海联运、株洲湘粤非铁海联运、怀化东盟货运、长沙中欧班列五大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8.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退税缓税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增能。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定期发布涉企财税支持政策清单,精简项目资金申报流程,提高财税优惠政策可及性。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提升政策资金透明度。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防止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

三、着力支持“三个高地”建设

       9.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安排省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19.5亿元,加大对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重点项目、“智赋万企”行动、服务型制造、“五首”产品研制等支持力度,推动产业体系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经济贡献增量奖补政策。引导市县创建“五好”园区,对园区税收增速、亩均税收提升幅度排全省前10位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培育产业链“链主”、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成效明显的市县,最高奖励500万元。发布“湖南制造业100强企业榜单”,对新入榜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10.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省级财政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十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改革、“四大实验室”“四大科技设施”建设。支持省属高校改善教学和科研环境,提升高素质人才培养能力。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扩大科研项目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力。

       11.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安排省级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19.5亿元,加大对总部经济、重点产业链招商、吸引外资等支持,服务稳外资稳外贸。对湖南自贸试验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自贸试验区首创并被国家复制推广的经验案例每项奖励500万元。支持办好第三届中非经贸博览会、第十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积极参与国际财经交流合作。

四、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创新

       12.壮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健全涵盖天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多层次政府投资基金体系,对企业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全生命周期给予支持。进一步壮大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股国家大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力支持实体经济。设立省级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优化政策性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允许政府出资适度让利,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13.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级财政通过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降费奖补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笔融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备案业务按不超过1%费率收取担保费,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企业授信额度。

       14.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省级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潇湘财银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担保出口订单(信保保单)融资等改革试点,推进企业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等金融创新。发挥财信金控全牌照优势,构建全链条、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产品体系,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金融服务。

五、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5.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筹中央和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加大对重点帮扶县和示范创建县倾斜力度,提高用于产业发展比重。接续实施“六大强农行动”,支持发展特色精细农业,加速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建设和改造高标准农田345万亩。统筹中央、省预算内基建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犬木塘水库、大兴寨水库、大中型灌区提质等重大水利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补贴发放管理,开展全省惠农补贴资金重点抽查三年行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

       16.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实施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重金属污染防治、“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等重大环保行动。省级财政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国土绿化等国家重大试点示范项目。统筹中央和省级林业资金,支持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南山国家公园创建。健全联动省内外、覆盖全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

       17.保障改善基本民生。以支持做好“十大重点民生实事”为重点,持续加大民生投入,稳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等保障标准,确保民生支出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稳定在70%以上。

       18.提升安全发展能力。加强基层法检部门科技装备、大要案审理、人民陪审员等经费保障,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诉源治理、反电信诈骗、交通顽瘴痼疾整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开展,优化“一村一辅警”财政补助政策,强化社会管理风险源头管控。统筹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促进农牧业防灾减灾。强化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专用消防设备配置、自然灾害救助等经费保障,支持建设一批生物防火林带、隔离带、防火道和消防蓄水池。

六、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19.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上级财政开工核准制。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对化债力度大、进度快、债务风险等级“创绿”和隐性债务“清零”的地区给予奖励。激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替接他盘”、续本降息,推进隐性债务防断链、优结构、降成本。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平台化”。深化违规举债、虚假化债专项监督,加强常态化债务风险监测预警,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20.防范财政运行风险。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跨区域收入划分办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向人均财力水平低、经常性收支缺口大的困难地区倾斜。持续开展县区财政运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县区“一县一策”制定支出综合管控方案。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测县区“三保”支出、债务付息和库款运行,确保市县财政运行稳健。

       21.防范疫情防控风险。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要求,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重症救治和检测预防能力建设。加强疾病救治、防控物资、疫苗接种等资金保障,重点支持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防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提升财政政策资金效能

       2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直部门要在收到资金文件30日内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批复60日内下达省级专项资金。9月30日前未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一律收回预算统筹。对已落实到单位和项目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项目合同、资金需求进度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已列入预算的特别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尚未启动的项目,要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加快推进实施。

       23.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深入开展“绩效管理提升年”行动,把支持打好“发展六仗”相关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等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全面提升政策效能。

       24.全面加强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财会监督主责,推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聚焦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强化财会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打好“发展六仗”提供财会监督保障。

       25.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打好“发展六仗”上来,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的合力。要建立工作专班,推动解决政策、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将把服务打好“发展六仗”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财政管理改革项目内容,对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表扬激励。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省级年初预算安排和争取中央支持落实。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财政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