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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浏览: 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的政策规定,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对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将企业新购入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提高至500万元,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提高纳税便利程度。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等系列活动,深化办税“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改进税收执法,优化办税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创新关税担保方式。允许高资信企业设立总担保账户,担保额度循环使用。拓宽受理担保业务面,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行由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单位:长沙海关)

      (四)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省立项收费项目,实现省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停征、降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日照分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程竣工测量、建筑物定点放线、现状地形图等服务收费,上述服务事项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等服务收费。放开安全评价、防雷检测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流量资费、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和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依法查处涉企违法违规收费。开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查处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政策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继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

      二、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七)扩大金融服务供给。推进湘江新区湖南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支持在湘金融机构上市和增资扩股,支持农商行转型发展、民营银行特色经营,增强小贷公司服务能力。完善保险服务市场体系,推动保险资金入湘投资。构建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提升企业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八)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两增两控”目标和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两禁两限”政策要求,积极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策,优先补偿低利率的小微、涉农贷款。开展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优化商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九)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各项金融服务减免费政策,加大主动减费让利力度,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变相收费、违规收费行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省发改委)

      (十)降低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园区工业企业“财银保”政策支持力度,对申请贷款保险的园区工业企业的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的补贴,对开展贷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风险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整体办事效率提升一倍以上。(牵头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推动政务服务提质。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省、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政务信息开放共享,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特别规定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包括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8.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十四)统筹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做好我省“多证合一”整合目录与国家层面整合目录的融合和衔接。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行“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各有关部门)

      (十五)进一步压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推动取消生产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推动许可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生产许可的,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转移来湘企业资质(评级)直接认定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2号),对转移来湘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相关资质,我省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环保厅)

      (十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报建等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推行联合勘验、测绘、审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等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核准类项目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人防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十七)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产业园区和非工业项目集中落户区域,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带有区域共性的评估评审事项,提前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凡是可以直接运用区域性评估成果的事项,不再对单个项目提出相关要求;凡是已经取得共性数据的,各个项目可直接共享使用,不再要求单独提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审批部门)

      (十八)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地籍测量、规划测量及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共享测绘成果。引导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竞争,降低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九)在园区全面推行“预审代办制”。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园区项目代办员免费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手续,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审批部门)

      四、继续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发〔2018〕25号),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再由上级工会等额补助给企业工会,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实施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三)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国网湖南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6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国网湖南电力公司)

      (二十五)简化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低压、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电报装业务分别在16个、35个、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国网湖南电力公司、湖南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二十六)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优化电力调度和运行方式,促进电力系统降损提效,调整优化峰谷丰枯电价政策,加大峰谷丰枯价格比,缩小峰谷差。(责任单位:国网湖南电力公司、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用气报建5个工作日内办结,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范围内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以外范围并具备供气条件的,7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燃气公司)

      (二十八)降低用地综合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省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对已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矿业权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九)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报证明材料,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继续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优化公路超限许可,制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管理办法,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物流标准化推广力度,完善标准托盘、周转箱等相关物流设施设备标准。研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积极推进供应链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三十一)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积极培育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三十二)推动城市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三年行动计划,整合邮政、交通、供销、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优势资源,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配送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提高农村物流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三十三)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推进通关流程“去繁就简”,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分之一,压缩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停征检验检疫费用。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推动“长沙黄花综保区—机场”、“岳阳城陵矶港口—综保区”实施区港联动、审单放行制度,构建“风险分析+抽批检验+审单放行”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长沙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四)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五)支持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奖补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和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降低能源、原材料采购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总结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典型企业做法,梳理企业提升内部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和各项费用等方面的有效途径,引导其他企业对标挖潜、降本增效。落实《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年度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九、工作要求

      (三十六)深入推进降成本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降成本工作推进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台帐制度,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相关要求;要建立动态跟踪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踪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通过举办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向企业传达解读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反馈和及时处置。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和案例梳理,加强宣传和推广。

      (三十八)强化评估督查。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优化办)、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审计厅牵头开展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