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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谋划好湖南“十四五”发展?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发布人:湖南日报、湖南开发区网浏览: 次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

如何着眼长远、把握大势,谋划好湖南“十四五”发展?《湖南日报》特约请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努力形成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柳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谈到“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时,强调“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这是新时期新阶段习总书记对我国市场供求关系深刻而精辟的新论断,也是对市场供求平衡的新战略定位。

形成这种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是适应新阶段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紧迫要求。在谋划制定我省“十四五”规划时,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这一最新重要论断。

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的牵引和导向作用,真正做到供给随着市场需求走

发挥市场需求的牵引和导向作用,必须紧紧抓住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壮大我省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做大市场容量;必须紧紧盯住市场需求信号变化。从市场需求变化中寻找扩大有效供给的机会,让市场需求拉动供给的创新和调整,防止产生脱离市场的资源错配、无效供给。

比如,早在2016年,我省基于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增长对医疗器械设备存在巨大需求的认知,率先出台了《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从2015年到2019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312家增至446家,行业总产值年复合增长率达18.2%。今年当国内外新冠疫情蔓延急需医疗物资时,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2月份全部复工复产, 1至6月我省累计出口各类医疗物资共计83.95亿元,同比增长489.12%。

这一事例表明,洞察市场需求信号变化就能掌握扩大市场供给的主动权。在制定“十四五”规划特别是产业规划时,要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取各类产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变化信号,以市场有效需求确定产业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

加大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变化的适配性

实现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必须提高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多变、多样、多层次的适配性。我国正迈向全面小康社会新阶段,一方面享受型、发展型消费需求比重上升,另一方面智能型、数字化投资需求扩大。为此,必须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有效供给,以改变高端供给主要依靠从发达国家进口的局面。

增长国内有效供给有赖于科技创新驱动,因此必须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近年来,湖南重点围绕新兴优势产业链布局建设一批重大产品创新项目,今年上半年新产品增长强劲,锂离子电池、工业机器人、服务器、传感器、智能手表、半导体光电器件产量分别增长31.8%、96.4%、53.7%、6.2倍、2.5倍和76.3%。龙头企业三一重工研发制造的全球最大4千吨履带起重机上市,标志着“中国制造”实现了对进口履带起重机产品的全系列替代。

谋划“十四五”规划时,尤应持续紧扭住科技创新这个龙头,对工程机械、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不断强链、延链、补链,增强湖南优势产业产品供给体系对国内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适配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

努力推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新供给,提升供给创造需求、释放需求的能动性

需求是供给的动力与目的,同时高水平的新供给可以创造新需求、引领新需求、培育新需求。

从经济史和市场史来看,每一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推出的新一代消费品都引发、创造并派生出一系列新消费需求。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普及,一系列新产品新供给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从QQ、微信、微博,到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各大门户网站推出的服务供给项目引发了一波又一波消费热潮。过去5年,我国消费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60%左右,与互联网服务供给项目不断创新并拉动消费创新息息相关。

因此在制订“十四五”规划时,应注重充分发挥新的高水平供给对需求的创造效应、带动效应。要突出“湘”品意识,强化品牌战略,不断推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新供给,努力创造和派生出新需求,使“湘”品在国内外经济大循环中通行无阻、周流天下。

千方百计搞活流通,发挥流通促进供求动态平衡的关键作用

要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新格局,扩大内需是战略基点,搞活市场流通是关键环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需动态平衡不可能自动实现,必须通过流通环节。流通可以从时间上加速供给与需求的结合、从空间上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结合、从结构上优化供给与需求的结合。

因此在谋划我省“十四五”规划时,要注重发挥现代流通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桥梁纽带和活血通淤作用:进一步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构符合新需求、新技术和供求新趋势的竞争有序、区域协调、高效惠民的流通产业网络格局;精准对接互联网,创新实体零售业新模式新业态,打通流通终端的供求结合点;大力促进城乡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以提质农村电商为突破口,重构现代农村流通体系;积极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在流通领域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物流、商流、信息流与资金流深度融合,驱动各种新消费模式更高效地匹配供需双方,发挥各地特色产业供给优势,促进供需动态平衡。

(作者系湖南工商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开好顶风船 实现“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新跨越

唐瑾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深刻把握国际国内新形势、新特征、新挑战和新要求,“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勇于开顶风船,善于转危为机,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这一重要讲话为我省在“十四五”时期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了科学指引。

内需挖掘要“深”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面临许多非经济因素冲击,世界经济发展步入低迷,湖南外向型经济也受到一定程度冲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

深入挖掘内需,要追求体系化。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湖南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1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居民消费虽比去年同期下降0.3%,但复苏速度较快,为深入挖掘内需提供了较好基础。因此,要把握政府、产业和居民等消费主体的动态变量,确定其与我省优势产业和产业链的协同关系,激活各个因子,构建全域性的内需体系。

深入挖掘内需,要讲求平衡性。这种平衡性体现在:消费和投资应协调拉动;行业产业之间要平衡发展,医疗、文化、养老和教育等产业需求须进一步激活;广大农村仍有巨大需求空间,要平衡城乡需求等等。

活力驱动要“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是湖南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根本遵循。当前,全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盛行,加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更为重要。

强化科技赋能。应以研究和突破“卡脖子”技术为契机,推进我省有较好基础的关键材料、特种装备制造、网络技术与安全等领域科技发展,加快“湖南制造”向“湖南智造”的跨越式转型。

深化供给侧改革。应深入贯彻《湖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围绕提升产业发展效能与效率做好“加减法”:对化工、造纸、冶炼、钢铁、烟花爆竹等规模行业做“减法”,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生领域做“加法”。

优化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的制度框架下,不断改革完善机制体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内外循环要“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湖南应着力“打通淤点堵点,激发整体效应”,紧抓新一轮发展机遇——

主客变通。尝试将外向型经济的着陆点,变成我国、我省的内需市场,变“送出去”为“吸进来”,成为吸引全球先进生产要素的中心地,努力实现“以我为主、以本土内需为载体”的国际化。

有无互通。以开放的国内市场为基点,在内循环为主基础上,充分利用自己的市场实现利用传统、别人的市场无法达成的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发展的自主性和可控性,使“循环”由简单的产品交流变为深层次的生产要素在国际国内流动。

渠道畅通。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须进一步畅通产业链和供应链,畅通产业企业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畅通资金扶持、交通运输、数字技术支撑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稳步向好。

发展格局要“精”

实现“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新跨越,需要我省充分发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快融入应对挑战的合作之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健康之路、促进经济社会恢复的复苏之路、释放发展潜力的增长之路,发展格局要在“精”字上下功夫。

改革要更精细。在宏观规划基础上,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淤点”“堵点”和各类顽疾,善用新思维、新办法,实现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以改革方式培育发展新动能。

协同要更精确。要有战略协同,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建设;要有区域协同,充分发挥我省“一带一部”区位优势,实现区域协同发展;要有产业协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攻坚要更精准。为更有效应对复杂国际环境和内外风险,需要加快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增强居民消费信心等攻坚任务。

(作者系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颜佳华 王张华

社会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更趋复杂化。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不仅是解决社会发展衍生问题所需,也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主持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强调,“要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创新指明了方向。

——加强政企合作共建,发挥科技企业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中的支撑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技术化”烙印不断加深,很多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逐渐走向了依托智能技术的解决路径。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环境下,政府机构同大型技术企业合作已渐成趋势。大型技术企业正凭借其先进的技术能力和优势介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事务中来,推动公共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颠覆性的智能化革命。

从具体实践来看,我省正大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着力打造景区“智能化”防控疫情、智慧警务等新模式,智能化创新举措催生了政府对新兴技术规模应用的诉求。自2015年以来,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典型代表的科技公司陆续同全国数十个省级和市级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涉及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和数字政府等多个社会建设领域。2019年8月,湖南省政府也与腾讯公司签署深化合作的战略框架协议,计划以此推动全省产业数字化和智慧政府建设。

大型新兴技术企业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研发和产业应用的主力军,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革新进程中,必须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拓展政府同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深度和广度。

——重视政民互动共治,发挥公众参与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中的基础作用。

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新兴科技可以助力解决社会治理中的一些痛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随着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诉求和实践不断加深,各治理主体之间建立起了更为便捷的信息交换通道,政府同社会大众的联系更为密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过去的单一化、碎片化逐渐转变为多元化、智慧化。

在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中,借助移动社交媒体和智能化终端(比如“随手拍”“互联网+服务”等平台),每个市民都能接入政府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信息终端,实时向终端发送社会运行面临的问题,从而成为智慧城市运行的智能感知终端,提升了普通大众对社会事务的热情和关注度。据湖南省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转型问卷调查显示, 85.92%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尝试全省统一的社区(村)“互联网+”服务平台,并希望该平台能够办理社保、户口和医保等业务,同时方便群众就公共治理事务提出意见、反映问题。在新技术支撑下,公众拓宽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突出人人价值共享,发挥共享理念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中的引导作用。

共享不是简单地将治理成果进行平均分配,而是要通过合作、互动、共建、共治,让所有参与者有更多获得感,从而增进公众福祉、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当前,在智能技术大规模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进程中,数字化成果共享仍然面临较大挑战,其中较为明显的是横亘在老年人群体面前的“数字鸿沟”。实践证明,如果过于强调数字智能技术的布局规模、缺乏审慎包容的场景设计以及更为细致多元的监管政策安排,就会造成部分缺失和不会应用智能机的群体寸步难行,进而对社会治理深度智能化产生排斥和不信任感。据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湖南省65岁及以上人口为773.96万人,占总人口的11.22%,比重逐年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对平等享受信息服务的诉求日益迫切,我省为此大力推进无障碍功能服务网站建设,截止2019年已建成221个无障碍功能服务站点,成效明显。

由此可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创新必须突出人人共享的价值理念,着力避免特殊群体的信息公共服务利益被侵蚀和边缘化,不断增强各类群体在这一进程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推进贫困治理综合化改革 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沈贤岚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指出,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2020年后,我国将总体进入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的新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贫困终结,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仍然任重道远,只有在“十四五”期间深入推进贫困治理的综合化改革,才能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完善贫困治理的中国方案。

完善前后衔接的贫困治理政策体系。过去一段时期以来,我国贫困治理主要依托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对帮扶制和工作队驻村等方式,通过行政手段在短期内投入大量资源、集中上马大批项目用于扶贫,这种贫困治理模式迅速改变了贫困地区面貌,保障了全国绝大多数贫困人口成功脱贫。为保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央提出了“四个不摘”要求。事实上,贫困治理不可能一劳永逸,贫困监测户、边缘户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疾病等因素新增的贫困人口都需要持续帮扶,贫困治理向常态化转变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构建前后衔接的扶贫政策体系,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对相对贫困群体和新增的贫困人群采取帮扶举措,确保贫困治理长期有效。

构建城乡一体的贫困治理格局。在我国现行贫困治理格局中,无论政府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都在农村,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城乡之间流动性贫困人口关注较少。据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833.7 万人,占全国低保总人数的19%。在新的贫困治理格局中,必须适应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改变原有的城乡扶贫二元战略框架、以农村开发式扶贫为主导的路径,规划“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一体化扶贫战略,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保、教育、医疗等向城乡一体化迈进。

探索协同高效的贫困治理模式。当前我国贫困治理采取的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模式,在党中央领导下,国务院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这种跨越部门利益的领导协调机制有效调动了各方资源,彰显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同时由于各部门都有其业务范畴和不同发展目标,也导致职能交叉、重复建设、条块分割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阻碍了脱贫攻坚力量的整合。随着后脱贫时代到来,贫困治理必须有效整合和综合运用法律、民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多方面资源,努力构建主管部门负主责、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贫困治理共同体,形成管理更加顺畅、力量更加凝聚、效率更加高的协同治理机制和良好氛围。

优化持续精准的扶贫产业结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但现在大部分地区产业扶贫措施比较重视短平快,考虑长期效益、稳定增收不够,很难做到长期有效。”近年来,少数地方在扶贫产业发展上急功近利,导致产业发展成效并不显著。比如两广地区扶贫荔枝、华北地区扶贫大蒜、西北地区扶贫苹果滞销等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不仅导致了资源浪费,客观上影响了脱贫攻坚成效。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行业优势、地理标志、特色文化等因素,按照“一县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思路,确定“十四五”期间各地区主导产业。同时建立跨行业、地区对扶贫产业进行统筹的有效机制,完善扶贫产业数据库,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研判,使政府在营造长期稳定的扶贫产业制度环境方面更加“有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共建数字经济新生态 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发展

范东君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抓好重点工作;在主持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指出,“十四五”时期要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这些重要讲话精神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和高质量崛起指明了方向,有利于长株潭区域加快形成“合力凝聚、携手创新、转型共赢”的数字经济新生态。

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数字经济为长株潭经济实现全方位、深层次、大范围创新转型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动力。长株潭具有共建数字经济的良好基础:《2018中国数字经济百强城市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长沙数字经济实力排名全国第11位;截至今年6月,长沙累计开通5G站点16550个,株洲累计开通5G基站超过1500个;截至今年8月,湘潭已建成5G基站1631个。

与此同时,长株潭共建数字经济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充分不均衡。在长株潭一体化建设中,通信网络、数据中心、5G等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还不够,高速宽带网络、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须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程度不高,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在全国都市圈相对较低,株洲、湘潭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于长沙;二是数字资源整合利用不够。长株潭现有数据挖掘利用能力还跟不上数据爆发式增长态势,技术创新成效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够匹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资源整合力量较为薄弱;三是数字经济共享发展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长株潭在信息安全共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长株潭应抢抓全球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和我国强化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探索共建数字经济新生态的现实路径——

加强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统筹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长株潭三地应拿出更大勇气、更多举措破除一体化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出台长株潭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推动一批具有战略性、长远性、根本性、融入性的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事项落地;把握好“十四五”规划的编制窗口期,强化平台合作、园区合作、企业合作,加强战略对接、规划协同;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推进以高科技、新领域和基础设施为主的全产业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集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为一体的高质量项目体系,为长株潭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协同推进高标准的“数字新基建”。长株潭应加快建设技术先进、高速互联、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网络,构建高效协同、智能共享的数据处理体系,布局泛在感知、智能融合的“城市神经系统”。“十四五”期间,应着力推进长株潭区域全光网络演进升级,加快下一代互联网(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加快建设以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未来网络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争取到“十四五”末,建成国际一流的数字基础设施,支撑长株潭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快数据开放共享和场景应用。长株潭应着力开展数字技术操作系统、芯片和处理器、区块链技术等核心技术和重大项目研究,共同打造数据供应链,形成一体化数字管理体系,推动教育、卫生、环保、交通、旅游、信用等领域数据开放共享;以场景应用为切入点,积极拓展“城市大脑”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探索以数据资源为基础的城乡治理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三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推动市场化生产资料共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大数字经济人才交流,统筹培育引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创新创业企业;在长株潭都市圈探索建立大数据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平台,建立政府和企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深入挖掘利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判网络安全态势。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