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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POLICY DYNAMICS

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2018年园区工作的要点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发布人: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浏览: 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进一步振兴实体经济,推动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现园区转型升级,促进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围绕“产业项目建设年”和“五个100”工程,提出2018年园区工作的要点。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特色产业集聚为着力点,以产业项目建设为抓手,坚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与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并举,重点实施园区产业项目建设、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改革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环境优化五大攻坚战,切实增强园区综合承载功能,为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全省产业园区综合实力有效提升,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的比重达到70%左右,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保持在80%左右,努力实现“三提升两增强”。

1、经济总量提升。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万亿左右,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左右,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

2、发展质量提升。园区投入产出强度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增长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产值比重超过55%。新增国家级园区2-3家,新增省级高新区8家。

3、开放水平提升。全省园区实际使用外资、实际到位省外境内资金、进出口占全省比重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主要载体作用进一步增强。

4、产业集聚增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500个,建设创新创业平台100个左右,培育省级特色产业园达60个,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50%的园区超过110家。

5、可持续能力增强。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园区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投入运营,园区污水实现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所有园区固废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面完成废气整治工作,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好于全省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园区产业项目建设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抓园区就是抓实体经济、抓新型工业化的理念,优化整合园区布局,推动园区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加快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集群。

1、做大做强园区主导产业。结合“一核三极四带”建设,围绕智能制造这个核心,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结合园区新旧动能转换规律和区域资源禀赋优势,发布各园区主导产业,推动园区差异、错位发展。围绕园区重点招商产业补链强链。长株潭地区、洞庭湖地区开发区重点对接长三角、京津冀产业转移,以对接三个500强为重点;湘南示范区、娄邵示范区、湘西地区重点对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大力实施对接湘商会、建设新家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2、突出园区产业项目建设。建立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库,着重实施“145工程”,推进建设100个创新创业平台、40个特色产业园、500个重点产业项目。统筹运用中央和省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在建项目加快进度、新建项目加快开工、签约项目加快落地、储备项目加快启动。加强对园区重大项目引进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引进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我省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国债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政策,促进园区招大引强。

责任单位: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3、培育一批特色产业园。围绕促进产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研究提出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创建管理办法。依托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以“园中园”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布局一批特色产业园。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4、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围绕移动互联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储能材料、智能制造、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新能源等10个领域,围绕我省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引导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联项目向园区集聚,打造一批千亿优势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5、促进园区全面开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水平,支持园区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和区域总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争取全面引进100个500强项目,支持已落户500强企业深耕发展。支持园区制定差异化的招商政策,完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推进机制,支持园区开展特色产业链专题招商。探索和完善股权招商、基金招商、飞地招商、校友招商、PPP招商等新型招商模式。推进引资与引技、引才、引管理相结合,引导高层次人才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加强对全省园区对外贸易工作的调研,全面了解外贸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针对性地指导服务园区外贸工作,提高园区开放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二)实施园区创新能力提升攻坚战。推动创新要素向园区集聚,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健全园区创新体系。

6、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园区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平台,支持园区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服务平台,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体,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7、推进创新资源布局。支持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园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园区引进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创新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8、提升园区创新功能。支持8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省级园区转型为省级高新区,支持2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1-2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省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园区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引导园区加快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步伐,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不断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三)实施园区重点改革深化攻坚战。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围绕“放管服”,开展一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给,厚植发展新优势。

9、推进一批改革试点。继续推进飞地经济、长江经济带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等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开发区开展国际园区合作,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发达地区园区合作共建,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联盟工作,促进开发区承接沿海产业整体转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10、推进优化整合发展。结合国家目录复核结果,实施园区优化整合专项行动,依托国家级、省级园区产业园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园区,对小而散的、地方自设的各类工业小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推动高铁经济带、长江经济带沿线产业园区良性互动发展,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1、推进“放管服”改革。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园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向全省推开。推广浏阳“最多跑一次”示范经验,在行政审批、商事登记、机构编制、人事薪酬、绩效考核等基础性改革方面持续探索开展一批试点示范。全省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自贸区改革创新制度在产业园区的全面复制推广,大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先行先试自贸区正在试点推广的改革创新制度。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审改办)、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2、探索建立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机制。探索建立园区改革试点容错机制,在园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责任单位: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四)实施园区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攻坚战

13、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园区优势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助保贷”等机制。鼓励园区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企业股权、债权等方式融资。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4、创新投融资模式。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鼓励园区单独设立财政部门管理财政收支,支持有条件的园区设立独立金库、一级国库。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严禁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严格控制增量、妥善化解存量,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促进园区投融资平台规范运作,鼓励园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5、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五)实施园区发展环境优化攻坚战。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管提高园区管理效能。

16、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加快园区完善水、电、路、气等传统“九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相应的文化、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服务设施,促进园区安全生产,优化园区投资硬环境。

责任单位: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7、配套园区环保设施。推进园区污水、固废、废气等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2018年,所有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推动园区建设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管平台,园区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处理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8、优化园区政务服务。规范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创建园区无费政务大厅,实施项目引进代办制,建设“信息通、市场通、法规通、配套通、物流通、资金通、人才通、技术通、服务通+双创平台”的“新九通一平”,不断优化园区投资软环境。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19、加强园区考核评价。优化指标设置,加强对园区产业发展、创新能力、节约集约用地和环保设施建设等质量效益指标考核,对园区实行分类分区域评价考核,将考核情况通报各市州,并对排名后三位的园区予以黄牌整改,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开展2018年全省产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20、提升园区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实现园区可视化动态管理为目标,以加强产业建设、实现要素有效对接为着力点,启动建立基于可视化、大数据的全省产业园区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园区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同时,围绕园区队伍管理能力提升,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提升等系列专项培训,切实加强园区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四、组织保障

1、抓好组织实施。围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召开省、市、园区三级会议,提出园区产业建设大会战项目清单,部署园区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定期调度、通报园区建设进展。

2、加强政策引导。一是推动出台《加快推进我省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政策层面规范园区管理、建设和运营。二是推动出台《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园区调区扩区程序,促进实现园区动态管理。三是修订完善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考核。

3、加大资金支持。通过优化整合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贴息、工业转型升级、园区新动能培育等现有省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园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4、加速法治建设。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结合全省产业园区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论证,继续推进《湖南省产业园区条例》立法工作,尽快填补我省产业园区的立法空白。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湖南省境内各类开发区的全省性联合民间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于2010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在湖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会员单位130余家。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业务: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为园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五)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湖南开发区》杂志等出版物,创办《湖南开发区》网站,收集发布全省开发区发展信息,大力宣传开发区发展的好经验、好作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八)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七)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和从事开发区发展研究、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DevelopmentZonesAssociation,缩写为HNDZ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目标要求,汇集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各项协调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209、12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等。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调研,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省内、省外和国际学习交流活动,为省内开发区之间、省内开发区与外省开发区及经济集团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形象宣传,展示湖南省开发区的实力与水平,努力提升我省开发区的对外整体形象。

(四)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开发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五)开展政策、法律、园区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以规范本会工作和会员行为。

(七)收集发布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信息,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编纂、出版、发行《湖南开发区年鉴》,充分发挥《湖南开发区》杂志、湖南开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四大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省开发区发展的好成果、好经验、好做法,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八)反映会员正当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收集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新趋势。

(十)组织、承办各类会议。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省境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和园中园;

(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链主企业;

(四)为园区服务的企业及单位,从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以证明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和法人资格;

2.若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定资质,如行业许可资质、专业技术资质等,可提供相应复印件;

3.简要介绍单位的发展历程、业务规模、主要业绩、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园区发展情况,提供园区发展信息、有关资料,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开发区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与示范作用,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

(二)能积极参与协会治理与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协会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秘书长为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七)特殊情况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